為加強和規范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建成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導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動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育部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博士生導師是指導、培養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崗位。學校根據國家批準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和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專門人才的需要,按照博士生招生規模,在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設立博士生導師崗位并評聘博士生導師。
第二條博士生導師遴選強調“立德樹人第一責任人”原則,突出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教書育人的責任擔當,并實施師德師風“一票否決”。
第三條學校采用博士生導師“評聘分離、動態管理”的管理模式,學校對于博士生導師崗位任職資格、年度招生資格分別認定。
第二章 博士生導師的職責與權利
第四條博士生導師基本要求:
1. 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和學校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和相關制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較高的教師職業道德水平、高尚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
2. 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引導廣大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3. 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相關學術領域的理論前沿和科學方法,掌握科學研究與人才培養的一般規律,具有充分的學術研究積累,能夠勝任博士研究生教學科研指導的工作需要。
第五條博士生導師應承擔以下職責:
1. 參加導師培訓。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導師培訓活動,不斷提升業務素質及指導能力。
2. 行為示范。為人師表、遵守學術規范,加強自身師德師風建設,對博士生進行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教育。
3. 課程教學。積極承擔并完成學校和所在單位下達的研究生課程教學任務。認真總結博士生教育的經驗,積極參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主動參與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
4. 科研指導。引導博士生參與科研項目,指導博士生閱讀本學科(專業)研究領域國內外經典前沿文獻資料,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短期訪學等學術交流和實踐活動,拓寬博士生學術視野,提升理論與學科研究能力。全面負責博士生學位論文工作,嚴格指導和審核博士生學位論文的開題和寫作,認真把關論文質量,協助組織好學位論文答辯工作。
5. 管理監督。審定博士生外出學習計劃、社會調查、教學實習等,檢查完成情況,協助做好博士生的綜合測評和畢業鑒定工作。
6. 保護論文署名。嚴格論文署名權,指導博士生取得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第六條導師在參與研究生選拔與培養工作的過程中,應當恪守公平、公正和嚴格的原則,遵守直系親屬回避制度,堅持寧缺勿濫的質量意識,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質量。
第七條博士生導師的權利:
1. 依據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參與博士生招生、錄取、培養和管理工作。
2. 對畢業博士生的學術水平和實踐能力提出評價意見。導師有權綜合開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考核情況,提出博士生分流退出建議,決定是否批準博士生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
3. 對博士生獎學金評定、優秀學位論文申報等事宜發表意見。
第三章 博士生導師任職資格的申請
第八條具備以下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申請成為博士生導師:
1.至申請當年8月31日,為我校在崗在編教師,年齡一般應在6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或具有博士學位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科研成果達到學校副教授評審條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特別評議認定為學術能力特別優秀的教師。
2.具有比較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效果良好。近3年內曾參與至少一門研究生課程講授或建設,具有完整指導一屆碩士研究生的經驗,無師德失范行為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責任事故,指導的學位論文在各級學位論文抽檢中未被判定為問題論文。
3.以正高職稱身份申報,應同時具備以下二項科研條件(科研成果和科研項目的認定以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科研處公布的最新文件為準,且與博士點一級學科匹配,下同):
(I-1)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其中一項為近5年結題或在研項目;或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并近5年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其中1項單項科研分達50分以上);
(I-2)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A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B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4篇。
同時,應達到以下四項條件之一:
(I-3)獲得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勵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勵1次(排名第一);
(I-4)近5年,2項單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I-5)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B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成果不能與I-2重合);
(I-6)近5年,出版1部獨立撰寫的高水平學術專著。
4. 以副高職稱身份(或科研成果達到學校副教授評審條件)破格申報,應同時具備以下二項科研條件:
(II-1)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2項,其中一項為近5年結題或在研項目;或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并近5年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其中1項單項科研分達50分以上);
(II-2)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A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3篇;或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B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6篇。
同時,應達到以下四項條件之一:
(II-3)獲得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勵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勵1次(排名第一);
(II-4)近5年,2項單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II-5)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B級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篇(成果不能與II-2重合);
(II-6)近5年,出版1部獨立撰寫的高水平學術專著。
5. 我校在崗在編教師在滿足第八條第1、2款前提下,主持國家級重點或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1項,且項目與博士點二級學科匹配,可以申報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6. 凡入選國家級人才稱號、上海市東方英才計劃領軍項目、上海社科新人的全職教師,直接認定為博士生導師,具有博士生招生資格。
第九條新增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審核每年進行一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1.符合條件的教師向學院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和學科制定的基本任職條件和程序,綜合考慮研究生招生規模和培養能力,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后,報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審核并組織校內外具有博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進行通訊評議。評議組成員不少于5人,獲得2/3及以上專家投票同意方為通過;經審核與評議通過的人員,由研究生院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薦;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由研究生院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頒發博士生導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年度申報截止日后調入的在原任職高校或研究機構已擔任博士生導師的申請人,滿足我校博士生導師任職基本條件的,由二級學科博士點所在學院推薦、研究生院資格審核,可以確認其導師任職資格,并在下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上予以通報。
第四章 博士生導師招生資格的確認
第十一條研究生院每年組織博士生導師招生資格確認工作,凡下一年度擬招收博士生的導師均需申請招生資格確認。博士生導師同時滿足以下科研條件,可參加當年博士生招生。由指導教師本人出具證明文件,學院核實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1.近3年,年均科研經費(不含各類校內學科建設經費)不低于6萬元;
2.近3年,主持立項至少1項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上海市哲社辦項目、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科研計劃項目或國家級科研項目;
3.近3年,在學校規定的相關學科B級及以上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發表過 1篇論文,或單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次,或出版高水平學術著作1部;
4.近3年,無師德失范行為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責任事故,且無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況。
第十二條博士生導師受聘指導的同一學科在讀博士生原則上不超過4人。國家級重大或國家級重點在研科研項目負責人受聘指導的同一學科在讀博士生原則上不超過5人。經上級或學校審批設立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專項計劃不計入本條款人數限制。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博士生導師與博士生雙向選擇制度。學校以實際招收指導博士生作為博士生導師受聘依據。
第五章 博士生導師任職資格的暫停與終止
第十四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核實、研究生院認定,將暫停其博士生導師任職資格:
1. 離校兩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博士生導師職責的;
2. 不履行博士生導師職責,不按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博士生各環節的培養工作,沒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指導博士生的課程學習和科研論文工作的;
3. 所指導的博士生學位論文在上海市博士學位論文抽檢中累計一次(含)以上被認定為“存在問題”的;
4. 所指導的博士生學位論文“盲審”連續兩年不通過的;
5. 連續三年沒有通過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
6. 新增列的博士生導師連續三年不按要求參加學校組織的導師培訓的;
7. 連續兩個招生年度未承接碩士研究生指導工作的。
第十五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博士生導師,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其博士生導師任職資格予以終止:
1. 博士生導師嚴重違法違紀的;
2. 博士生導師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的;
3. 對博士生的違紀違法或學術不端行為,博士生導師負有重大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4. 所指導的博士學位論文在上海市博士學位論文抽檢中累計二次(含)以上被認定為“存在問題”的;
5. 退休后未延聘或返聘的;
6. 因體弱或其他原因而難以承擔實際指導任務的。
第十六條博士生導師資格終止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博士生導師資格。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博士生導師資格被終止者正在指導的尚未畢業的博士生,轉給該學科其他博士生導師指導。
第十七條被暫停博士生導師聘任資格或終止博士生導師資格的當事人若有異議,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八條博士生導師延聘及返聘事宜,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六章 博士生導師組組建及變更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導師負責和導師組集體指導相結合的指導方式。二級學科可以根據對某一博士生的指導需要聘任副導師和(或)協助指導教師,由博士生第一導師提名,成立博士生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導師組”)。要求如下:
1. 導師組組長由第一導師擔任,成員主要負責協助開展博士生指導工作,以提高博士生培養質量;
2. 每位博士生只能有一位副導師;
3. 博士生副導師應為教授或副教授,且已完整培養過至少一屆碩士研究生,質量良好;
4.協助指導教師應為具有碩士研究生指導經歷的教授、副教授或講師。
第二十條 導師組成員的聘任工作需在博士生入學3個月內完成。由博士生第一導師提交審核表,二級學科所屬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導師組一旦組建,不得隨意增減和替換成員。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的,須重新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報研究生院備案。變更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含第一導師)程序如下:
1. 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出示原博士生導師組成員無法繼續指導的相關材料。經原博士生第一導師同意,同時征得擬變更的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同意后,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
2. 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指導所帶博士生的,由博士生第一導師提出申請,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并重新安排合適的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國際期刊的通訊作者視同于第一作者,中文A級期刊通訊作者視同于中文B級期刊第一作者。指導的研究生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視同于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2025年3月26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與管理辦法》(滬經貿大辦〔2023〕83號)自動廢止。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在不低于學校規定的條件下,可制定符合所屬學科特色的具體業務條件和實施細則,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