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辦法》第五章,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碩士學位申請條件
第一款 研究生必須完成教學計劃中的所有課程學習,成績合格。
第二款 非外語專業學術學位研究生在校期間必須達到全國大學英語六級水平,或其他語種的相應等級水平。非外語專業學術學位研究生在進校以前五年內已經通過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者,其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合格證書視為有效。非外語專業學術學位研究生標準學制內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未達標者,若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達到426分,或學校英語水平測試(只能參加一次)成績達到426分,可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款 研究生在校期間須完成的有關科研要求詳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款 同等學力課程進修班學員必須完成教學計劃中的所有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并通過申請碩士學位全國統考且成績達到合格要求。
第五款 研究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完成學位論文撰寫,經導師同意推薦答辯并通過校、院組織的論文答辯,論文質量水平達到所申請學位的合格要求。
第二條 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第一款 研究生應完成書面開題報告,請導師簽署意見后交所在學院。由學院統一組織召開開題報告會。
第二款 開題報告會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原則上,2年學制的研究生應在入學后第二學期末前完成;2.5年學制的研究生應在入學后第三學期末前完成;3年學制的研究生應在入學后第四學期末前完成。
第三款 開題報告評審小組由3位以上導師組成。
第四款 開題報告會重在評審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是否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研究思路是否清晰、研究設計是否合理和是否具備一定的創新性等。
第五款 研究生的開題報告必須經開題報告會評審通過,方可進行學位論文撰寫。原則上研究生開題報告評審通過日期應與學位論文答辯日期間隔一年以上,以保證學位論文滿足一學年的工作量要求。
第六款 如果研究生開題報告未在開題報告會上獲得評審通過,研究生必須在導師指導下根據評審小組的意見修改開題報告,并重新申請召開開題報告會獲得評審通過。兩次開題報告會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一個月。
研究生開題報告與評審意見由各學院匯總后,交由研究生院統一存檔。
第三條 研究生中期考核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分流退出的關鍵節點,是研究生學位授予質量保障的重要環節,中期考核應包括學生思想品德、課程學習、科研能力、專業實踐等方面的綜合評議。
第一款 學院中期考核工作原則上以二級學科學位點為單位實施。學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領導小組。依據中期考核的結果,學院研究生中期考核領導小組作出研究生繼續攻讀碩士學位、警告或予以退學的建議。
第二款 在中期考核中被認為不適宜繼續攻讀碩士學位者,應予退學。
第四條 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為加強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質量監控,學校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對我校的碩士學位論文進行檢測。
第一款 擬申請碩士學位的全部學位論文均需參加檢測。
第二款 以重合字數和總文字復制比為指標,進行碩士學位論文全文的文獻數據庫(全國)聯機檢測。
第三款 學術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分答辯前常規檢測和答辯后隨機抽查兩個環節。答辯前常規檢測應在學位論文送審前完成,未能按期完成者,不予受理本次答辯申請,延期半年答辯。
第四款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前常規檢測和答辯后隨機抽查檢測的結果處理等有關規定見研究生院相關管理辦法。
第五款 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檢測、評閱、答辯等環節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過技術處理使系統無法正確檢測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以答辯作弊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嚴重者取消其申請學位資格。
第五條 學位論文評閱
第一款 學位論文答辯前應送校院兩級盲審,進行校內外同行評閱。論文評閱人對論文作出學術評議,并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具體意見。論文評閱人的姓名應對答辯申請人保密。
第二款 只有同時通過校院兩級盲審的學位論文方可進入下一程序。
第三款 學位論文院級盲審由各學院組織,每篇論文應聘請兩名具備高級職稱(或同等水平)的本學科專家評閱,專業學位論文應有一名為行業專家(非答辯申請人的行業導師)。院級盲審評閱規則和核查辦法由學院制定,經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研究生院備案公布后實施。
第四款 學位論文校級盲審由研究生院于答辯前兩至三個月組織,采取隨機抽檢和重點抽檢相結合的方式。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三名具備高級職稱的外單位本學科專家進行雙盲評閱。抽檢率一般為20%-50%。近五年出現學位授予質量問題的學位點、新聘導師和新增學位點首屆研究生、提前或延期答辯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納入重點抽檢范圍。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統一納入強制檢測范圍。
第五款 學位論文校級盲審存在一位專家有異議者,研究生院應及時告知有關研究生和導師,允許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及時修改論文。修改后的論文經導師同意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批后方可進入下一階段。
第六款 學位論文校級盲審存在兩位(含)以上專家有異議者,研究生提請的答辯申請無效,研究生必須重新撰寫學位論文,并最少六個月后方能再次申請答辯。
第七款 答辯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皆認為學位論文評閱未通過是由于學術觀點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在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訴。由答辯申請人填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學術觀點分歧申訴表》,附明確詳盡的申訴理由以及導師就論文質量情況的書面意見,并將申訴表、學位論文及評審專家意見提交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確屬學術觀點分歧并同意申訴后,由原送審單位(研究生院或學院)另聘兩位專家進行雙盲評審。
第八款 如申訴后重新送審的評審意見中均不存在異議,可進行答辯;該論文處理情況列入學位授予重點匯報名單,提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如申訴后重新送審的評審意見中仍然存在異議,不得再次提交申訴,申請人至少六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答辯申請。
第九款 在重新送審意見未全部返回之前,原則上申請人不得進入學位論文答辯環節。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所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后進行;在此情況下,如果返回的復審意見出現異議,則本次答辯無效。
第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
第一款 學位論文答辯時間
全校性的學位論文答辯每年安排三次,分別于3月、6月和9月前完成。研究生在規定時段,將經導師同意推薦答辯的學位論文提交學院,視為申請本批次答辯。
第二款 學位論文答辯資格
研究生必須取得規定的學分,且學位論文通過同行專家評閱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每位研究生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不得超過二次。
第三款 學位論文答辯權限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否通過答辯由答辯委員會決定。
第四款 答辯委員會組成
碩士研究生答辯委員會由三名具備高級職稱的本學科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有一名外單位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外單位專家擔任。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中,行業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具備高級職稱(或同等水平)。答辯委員會成員由各學院推薦,由研究生院審核,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批準。經分委員會主席批準后,若因故變更答辯委員會成員,須再次送研究生院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批準;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組織的答辯無效。
第五款 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
1、學位論文答辯由各學院組織實施。
3、學位論文答辯應當公開舉行,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學院應妥善安排相關人員旁聽。答辯人員、時間、地點、程序安排及答辯委員會組成等信息應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通過學院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4、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全程出席答辯會。
5、答辯申請人的導師(含答辯申請人的行業導師)除必要的說明環節外,應全程回避答辯過程。
6、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至2人。
7、學位論文答辯獲得答辯委員會成員2/3(含)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8、論文答辯未通過但可進一步修改的,由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決定學位論文修改期限。學位論文修改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
第六款 學位論文答辯的程序
1、主席宣布開會(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申請人姓名和論文題目等)。
2、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
3、委員提問,申請人答辯(可采取邊提問、邊答辯或先集中提問、準備后集中回答的答辯方式。申請人可以攜帶發言稿和有關書刊資料)。
4、休會,申請人和旁聽人員退席。答辯委員會舉行評議會,宣讀評閱人的評語;討論和寫出對論文的評語;進行無記名投票,作出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主席在決議書上簽字。
5、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學術評語和表決結果。
6、論文答辯全過程應進行錄音,由各學院存檔。
第七款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內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答辯,應依照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并獲得批準。
第七條 學位授予
第一款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全校學位及其相關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各學院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具體規范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款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時,應采取會議表決方式。
第三款 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授予學位決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2/3(含)以上委員參加且以與會委員的1/2(含)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款 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決議必須經主席簽名后,方可生效。
第五款 學位評定委員會應根據表決結果做出授予學位、暫緩授予學位或者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并在決定做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研究生院在校園網上予以公告。獲得學位的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之日為準。
第六款 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須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款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暫緩授予學位的申請人,在規定學習期限內未能達到規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學位處理;在規定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的,則授權研究生院授予其學位。
第八款 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國家學位條例規定時,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學位。
第九款 學位獲得者的學位,非經法定組織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撤銷的,不可撤銷。
第十款 研究生對學位授予決定有異議,有權在接到有關決定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逾期學校不予受理。
第八條 學位授予材料歸檔
第一款 碩士學位授予有關材料經學院復核后,應送檔案館存檔,有關材料包括:
1、學習成績單一份;
2、《學位申請書》一份;
3、《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審核表》一份;
4、《論文評閱書》二份(由兩名院級盲審評閱人填寫);
5、論文答辯會議記錄、決議書各一份;
6、答辯委員會表決票三份;
7、碩士學位論文一冊(可依照檔案館要求提供電子文檔)。
第二款 授予碩士學位論文的紙本和電子文檔全本,應依照國家與學校圖書館有關要求,呈繳存檔。
第九條 附則
第一款 本實施細則由2021年6月10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7月14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款2021年9月1日前入學的研究生,如專業培養方案另有學位管理規定,依照入學時培養方案學位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款 各學院可以依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學院和學科特點,制定不低于學校標準的碩士學位管理規定,報研究生院備案后施行。
第四款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