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
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建成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導師隊伍,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導師管理的指導思想為: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優秀人才。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導師分為學術型和專業型。學術型導師承擔學術學位研究生指導工作,培養適應社會所需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專業型導師承擔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工作,培養適應社會特定職業及實際工作需要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學校采用分類管理、分類評聘的管理模式,致力于完善導師培訓,助力導師自我提升,構建我校全鏈條式研究生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保障體系。
第二章 導師基本要求與職責
第四條導師基本要求:
(一)立德樹人。堅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更好地承擔起學生健康成長指導者和引路人的責任。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二)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一。能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做到知識傳授與人格培育并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堅持言傳與身教相統一。能秉承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校訓精神和校風要求,不斷提高自身思想素質、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言行一致、率先垂范。
(四)堅持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能潛心研究,勇于追求科學真理,有扎實學識,關注社會發展,立學為民,治學報國。
(五)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能堅守學術道德及規范,勇于探索,追求學術創新,杜絕學術不端。
第五條導師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參加導師培訓。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導師培訓活動,加強自身師德師風建設,不斷提升業務素質及指導能力。
(二)思想引導。關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幫助研究生正確認識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樹立愛國主義觀念,樹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品德修養。
(三)行為示范。為人師表、遵守學術規范,對研究生進行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教育。
(四)學業指導。秉承因材施教原則,參與制定研究生個人培養方案,培養研究生的學術興趣,指導研究生的學習、科研與實踐,鼓勵研究生發揚奮發進取、勇于創新的精神。
(五)課程教學。積極承擔并完成學校和所在部門下達的研究生課程教學任務,對所開設的研究生課程考核的成績進行評判,成績一經確認登記,不能修改。
(六)科研指導。引導研究生參與科研項目,指導研究生閱讀本學科(專業)研究領域國內外文獻資料,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短期訪學等學術交流和實踐活動,拓寬研究生學術視野。全面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嚴格指導和審核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開題和寫作,認真把關論文質量,協助組織好學位論文答辯工作。
(七)管理監督。審定研究生外出學習計劃、社會調查、教學實習等,檢查完成情況,協助做好研究生的綜合測評和畢業鑒定工作。
(八)教育經驗總結。認真總結研究生教育的經驗,積極參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主動參與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
(九)保護論文署名。嚴格論文署名權,指導研究生取得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第六條導師在參與研究生選拔與培養工作的過程中,應當恪守公平、公正和嚴格的原則,遵守直系親屬回避制度,堅持寧缺勿濫的質量意識,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質量。
第三章 導師權利
第七條導師權利:
(一)享受學校研究生導師待遇。
(二)在符合學校招生錄取管理辦法的條件下,申請參與研究生錄取工作。
(三)獲得所指導研究生的基本信息,包括研究生姓名、畢業院校、本科或同等學力所學專業等。
(四)決定是否批準研究生參加學位論文答辯的申請。
(五)對畢業研究生的學術水平和實踐能力提出評價意見。
(六)對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優秀學位論文申報等事宜,在符合學校規定的前提下,導師可提出建議。
(七)向學校提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建議,包括對相關規章制度、本學科招生計劃的意見、對專業培養方案的意見等。
第四章 導師資格認定與調整
第八條導師資格認定
(一)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申請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申請成為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
1.師德高尚、治學嚴謹、學術造詣深,能認真履行研究生導師的職責,在近三年內未出現過教學、科研方面的責任事故。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凡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申請選聘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人員,應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新申請人員年齡不超過58歲,身體健康,能勝任指導研究生的工作。
3.科研能力強。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或科研成果突出(科研成果認定參照學校副教授評審條件)并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
4.具有比較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效果良好,有協助指導碩士研究生的經歷,近三年內能參與至少一門研究生課程講授或建設。
5.主持在研國家級科研項目的教師,若尚未取得碩士生導師資格,可招收并指導碩士研究生,在項目結題后停止招生。若兩次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并招收指導碩士研究生,經向研究生院備案后可自動獲得碩士生導師資格。
6.申請人原則上只能在同一個一級學科碩士點申請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并且跨二級學科碩士點一般不超過兩個。
(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申請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申請成為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
1.師德高尚、治學嚴謹、學術造詣深,能認真履行研究生導師的職責,在近三年內未出現過教學、科研方面的責任事故。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凡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申請選聘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人員,應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新申請人員年齡不超過58歲,身體健康,能勝任指導研究生的工作。
3.應有明確和相對穩定的專業學位研究領域,熟悉本領域的國內外研究動態和學術、技術前沿狀況,在本專業學位領域取得較好的學術成果或工作成就,并承擔一定的科研項目。具體要求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4.掌握本專業學位領域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教學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解決所屬專業學位領域實際問題和實踐技術的能力,有獨立指導碩士生進行實踐活動和論文寫作的能力。
5.申請人原則上只能在同一類專業學位申請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對已具備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可直接獲得在該一級學科或門類相對應的專業學位招收指導專業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對個別申請跨學科門類及專業學位類別的,需經原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擬跨專業學位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6.專業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資格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校外導師聘任與管理辦法》確定。
(三)導師資格申請程序:
1.申請教師在研究生院主頁下載、填寫并打印申請培養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
2.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出具經主席簽署的推薦意見;
3.研究生院審核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薦;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
5.由研究生院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頒發聘書;
6.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的申請程序與在職導師相同。
已在其他高校擔任研究生導師的教師,經向研究生院備案后可自動獲得當年度的碩士生招生資格。新的年度仍需參與導師資格申請程序。
第九條導師的延聘與退聘
(一)研究生導師調離本校,若調離者擬繼續擔任我校研究生導師的,可以由其原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轉任我校兼職研究生導師,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調離工作后不再聘任的導師,其指導的研究生可由其繼續指導至該研究生畢業為止,也可由所在學院另行委派其他研究生導師繼續指導。
(三)導師的退職年齡與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相應職稱的退休年齡相同。研究生導師從退休前兩年起停止帶新的研究生。
(四)對于已超過退休年齡的導師,確屬學科建設需要的,應由學校及其所在學院按照“一年一聘”的原則辦理延聘手續。
(五)退休導師的導師資格延聘由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報研究生院備案。
(六)對于已辦理退休手續不再延聘的導師所指導的尚未畢業的研究生,可由其繼續指導至該研究生畢業為止,也可由所在學院另行委派其他研究生導師繼續指導。
第十條關于退休導師的延聘及返聘事宜,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若本辦法與人事處相關規定沖突,以人事處規定為準。
第五章 招生資格的確認與暫停
第十一條導師資格獲批后自動獲得當年度的碩士生招生資格。研究生院每年組織開展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確認工作,凡下一年度擬招收學術學位或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導師均需分別申請招生資格確認。由指導教師本人出具證明文件,學院核實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二條導師在同一個招生專業指導研究生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人。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導師與研究生雙向選擇制度。導師與研究生有正當理由均可以申請更換指導教師,但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并出示原導師無法繼續指導的相關材料。經原導師同意,同時征得擬轉入導師同意后,由所在學院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導師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指導所帶研究生的,由導師提出申請,所在學院批準并重新安排合適的導師,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四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核實、研究生院認定,將暫停導師下一學年度研究生招生:
(一)在近三年內,皆不滿足下列條件的:(1)主持或完成過省部級及以上的科研項目;(2)決策咨詢獲省部級以上批示;(3)年平均達到擁有兩萬元以上的橫向課題經費;(4)在學校科研處認定的北大核心(含)以上級別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第二作者身份(學生第一作者)至少發表過 1篇論文;(5)學術著作出版(有關科研成果須經科研處認定);
(二)離校兩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暫時無法履行導師職責的;
(三)不履行導師職責,不按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各環節的培養工作,沒有足夠時間和精力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和科研論文工作的;
(四)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上海市碩士學位論文抽檢中累計一次(含)以上被認定為“存在問題”的;
(五)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連續兩年有異議;或者所指導的學位論文“盲審”有異議并處于50分以下,研究生院送交另一學校另一專家再次“盲審”有異議者;
(六)連續三年沒有通過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
(七)新增列的導師連續三年不按要求參加學校組織的導師培訓的。
第十五條暫停招生資格的導師,凡不具有第十六條所列各種情形的,從停招后的下年起,經本人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批準,報研究生院確認后,恢復其招生資格。
第六章 導師資格的終止
第十六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導師,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其導師資格予以終止:
(一)導師嚴重違章違紀的;
(二)導師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的;
(三)對研究生的違紀違法或學術不端行為,導師負有重大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上海市碩士學位論文抽檢中累計二次(含)以上被認定為“存在問題”的;
(五)退休后未返聘的;
(六)因體弱或其他原因而難以承擔實際指導任務的;
(七)連續三年招生資格暫停的;
(八)連續三年拒絕招收研究生的。
第十七條導師資格終止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導師資格。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導師資格被終止者正在指導尚未畢業的研究生,轉給該學科其他導師指導。
第十八條被暫停招生資格或終止導師資格的當事人若有異議,可分別向研究生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