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范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議、評定和咨詢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一、議事范圍
審議、評定和咨詢《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工作職責權限中所包含的事宜。
二、議事原則
(一)公正原則: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本著對學校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確保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威性。
(二)保密原則: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在會外擅自泄露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結果。
(三)回避原則:凡審議或評定的問題涉及委員本人或其親屬時,該委員應當回避;特殊情況下,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該委員可以旁聽或發言,但學位評定委員會投票時,該委員必須回避。
(四)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各項事項。
三、議事程序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其授權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議題事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商議確定。需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呈報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含)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列席會議人員由主席確定。
(五)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棄權票。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情況外,會議的決議、決定同意票超過與會委員的1/2(含)為表決通過,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審議事項也可采用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同意票超過與會委員的1/2(含)為表決通過。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同意,可進行通訊表決,表決投票人數不少于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數的2/3(含),同意票超過參與表決委員的1/2(含)為表決通過。
(六)形成的決議、決定或建議須進行詳細、真實的記錄。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由會議專職秘書擔任。
(七)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結果,學校認為有必要進行復議或調整的,可重新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予以復議。
四、秘書處職責
(一)受理需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二)根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有關條款審核議題或事項。
(三)匯總符合規定的議題或事項上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審定。
(四)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各位委員,并隨附所需審議、評定和咨詢的相關材料。
(五)起草會議紀要并將相關材料整理備案或歸檔。
五、本辦法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六、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