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際交流研究生的管理,規范研究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學習課程獲得學分及成績的認定,根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交換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研究生在國家公派項目、校際交流項目、院際交流項目派出交流期間于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課程。
一、出國前課程申請手續
經選拔入選的國際交流研究生應根據合作院校課程名錄,填寫《國際交流研究生國(境)外修讀課程申請表》,確定所選課程(須將合作院校課程與我校課程的對應關系一一標明),經導師和派出學院同意,研究生院核準。
原則上,研究生在合作院校所學課程應與其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相近或相同,課程學分認定的總體原則為學分對應原則(以課程為基礎)。具體規定如下:
1、在合作院校學習的研究生申請認定的學分一般不應超過其學習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學分的50%,學位課申請認定的學分一般不應超過其學習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學分的30%。研究生應修的公共學位課、必修環節中的講座及社會實踐必須在我校完成。
2、在合作院校學習的研究生應根據對方學校的課程設置并結合本人在我校所屬專業培養方案的情況,事先與導師商議擬定在合作院校學習期間的學習計劃,并填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交流研究生國(境)外修讀課程申請表》,經導師同意和學生所在學院批準,報研究生院審核。未經導師同意和所在學院批準,學生在合作院校學習期間不得更改學習計劃,未經批準學習的課程不列入認定范圍。研究生在合作院校學習期間,不允許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學分。
1、研究生應于回校后新學期開學三周內填寫《國際交流研究生國(境)外學分及成績認定申請表》,并附合作院校課程成績單復印件交派出學院審核認定并報研究生院核準,研究生院進行學分和成績登記登錄工作。
2、研究生在合作院校獲得的成績,若為百分制,則按實際分數登錄;若為非百分制的成績,課程成績由所在院系及開課院系根據課程內容及合作院校成績標準出具成績意見,并給予錄入成績。
3、研究生在合作院校獲得的課程學分,按以下標準轉換:
合作院校 課程學分數/門 | 可轉換我校 課程門數(學分數) |
2學分/3學分/4學分 | 1門(2學分/3學分/4學分) |
4學分以上 | 2門(2門課程的學分數之和不超過境外高校對應課程的學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