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本基金會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集資勸募、資金運作活動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捐贈管理
第四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收入主要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使用資產。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可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支持遭遇突發事件需要幫助的校友;
(二)獎勵優秀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校園建設;
(四)校友資源、信息平臺建設、維護及公關費用;
(五)舉辦校友論壇、聯誼活動等;
(六)資助有利于學校發展的其他項目;
(七)用于捐贈者指定的捐贈項目。
第七條 凡為本基金會捐資,無論金額多少,基金會均開具正式財務收據,并可簽訂書面協議,寫明捐資金額、捐資意向以及基金會的承諾等。本基金會將尊重并嚴格遵照捐資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該項資金,接受捐資者的檢查及監督。捐贈者可以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一般均可享受優惠免稅。
第八條 捐贈金額無論大小,均在適當場合、以適當方式予以鳴謝(捐贈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九條 對捐資金額累計在5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上者頒發“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杰出教育貢獻獎”,并聘其為本基金會名譽理事。
第十條 對捐贈金額累計在10萬元及以上者頒發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捐贈紀念證書,并聘其為本基金會名譽理事。
第十一條 對于部分捐贈者指定的捐贈項目,若捐贈累積達到一定額度,可以捐贈者或捐贈者指定的名稱命名。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視捐贈情況,協商具體鳴謝方式。
第十三條 對提供捐贈的海內外企業、團體及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范圍內,學校與捐贈單位及個人建立友好合作關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捐贈者可優先享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第十四條 捐贈人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其行為在一定社會范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基金會保留取消對其鳴謝的權利。
第三章 資金運作
第十五條 資金運作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選擇發展前景好的項目。
第十六條 資金運作必須同時有項目負責人(1名)和經辦人(1人)兩人共同執行其全過程。
第十七條 每年資金運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計劃,由本基金會秘書處按《章程》有關規定提出,經理事會審定批準后授權秘書處實施。
第十八條 每項資金運作都要填報《資金運作項目申報表》。資金運作必須在理事會通過的資金運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計劃規定內以及專業風險評估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 資金運作后,由分管負責人跟蹤其運作全過程,出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報理事會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每筆到期的運作資金必須及時將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會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與資金運作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對方獲取任何報酬,對業績突出者由理事會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理事會在行使資金運作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資產按照《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設立基金會專用的人民幣賬戶并根據需要設立外幣賬戶。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和審計法。基金會在理事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凡向本基金會捐資,可簽定書面協議,寫明捐資金額、捐資意向及基金會承諾等,均開具基金會正式捐贈收據。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事機構的行政開支不高于國家的有關規定,具體數額由秘書長提出計劃經理事會審批后,納入基金會年度預算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并納入基金會年度預算執行。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超額部分由學校負擔。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在秘書長的領導及監督下,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規,維護國家及本基金會的利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核算和監督,全面把關,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提出合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并及時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工作。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工作,包括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做到對每筆經濟業務安排合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十二條 會計科目的設置必須詳細、合理、正確,必須做到金額相符,賬目清楚,保障資金收支情況合理化。
第三十三條 出納人員負責發票的保管和開具,執行稅務部門關于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字跡清楚,項目齊全。所有發票需經主管部門的審核后方能開具。出納人員負責本基金會銀行、現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銀行支票的保管、簽發,匯款,現金的保管、收付及銀行、現金賬的登記對賬工作。出納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基金會關于貨幣資金的有關規定,審核單據,賬目清楚,及時核對銀行存款和現金庫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指導。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秘書處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秘書處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和捐贈者等各方協商處理。
第三十九 條本辦法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