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采購需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政府采購管理,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采購需求管理,是指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
第四條采購申請部門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采購需求調查、編制、管理等工作,對采購需求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招投標辦公室(以下稱招標辦)負責采購需求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 采購需求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求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
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范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后服務、保險等。
第六條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
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
第七條采購申請部門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八條對于下列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
(一)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2000 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
(三)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學校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
第九條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需求部門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不再重復開展。
物業、安保等不可間斷的服務外包項目,在三年招標有效期到期后重新招標的,如需求未發生較大變化,需求調查可不再重復開展。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第十條采購項目實施要求需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進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購活動實施時間。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一條采購需求管理是采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學校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加強對采購需求的形成和實現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采購需求部門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它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十三條學校建立審查工作機制,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由招投標辦公室組織對采購需求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
第十四條200萬元(含本數)及以上貨物、服務,400萬以上(含本數)工程項目進行一般性審查。屬于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必須進行需求調查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開展重點審查。
第十五條一般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確定采購需求。審查內容包括:采購需求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等管理制度規定;采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類型、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用理由;屬于按規定需要報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核準的事項,是否作出相關安排。
第十六條重點審查是在一般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以下審查:
(一)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產品,包括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合理,要求供應商提供超過2個同類業務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術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技術路線等;評審因素設置是否具有傾向性,將有關履約能力作為評審因素是否適當。
(二)競爭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確保充分競爭,包括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開競爭方式;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購需求的內容是否完整、明確,是否考慮后續采購競爭性;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價格權重等評審規則是否適當。
(三)采購政策審查。主要審查進口產品的采購是否必要,是否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四)履約風險審查。主要審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規定由法律顧問審定,合同文本運用是否適當,是否圍繞采購需求和合同履行設置權利義務,是否明確知識產權等方面的要求,履約驗收方案是否完整、標準是否明確,風險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招標辦根據項目的實際可以自行組織審查,也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審查。招標辦自行組織審查的,可邀請財務、資產、審計、業務歸口管理等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需求部門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七條對于審查不通過的,必須修改采購需求內容并重新進行審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需求部門應確定項目聯系人,并對項目聯系人調研收集、確定報送采購需求等工作充分授權,并按照制訂的采購內控制度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招標辦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將采購需求審查作為采購活動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采購內控制度,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財務處負責對采購項目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有關部門辦理采購項目質疑、投訴、舉報事宜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需求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的,或發現采購需求存在歧視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等問題的,將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需求部門整改。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制定相關的模板附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招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