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規程
(滬經貿大辦〔2019〕277號)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術道德建設,嚴明學術紀律,規范學術行為,營造優良學風,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根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現設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道德委員會”),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以弘揚良好的學術道德、營造嚴謹踏實的優良學風為原則,以促進我校教育和科學研究工作健康發展為目的,以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遵守學術規范、樹立法治觀念、保護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為職責。
第三條學術道德委員會為我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學術紀律檢查和學風維護等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學術道德委員會還可在學術道德委員會之外成立獨立工作小組,開展校學術道德方面的相關調查工作。
第四條學術道德委員會根據本規程的各項規定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并負責將審議通過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學術道德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委員為不少于11人的單數。委員由治學嚴謹、辦事公正、致力于
弘揚良好學術道德,熱心于學校管理與建設的我校在職學者和專家組成。
第六條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提名,秘書長由科研處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根據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從校內不同學科知名學者中推選,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確定。
第七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任期與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相同,任期四年。
第八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除根據職務替代原則實行更替的委員外,委員可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委員退休或調離本校出現空缺時,委員會須按照該委員產生辦法進行增補。
第九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經學術道德委員會會議審議后,提請校學術委員會免去其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條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學術道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樹立學術風范,嚴明學術紀律,倡導和規范學術道德;
(二)調查研究學校學風和學術紀律狀況,提出學術道德建設規劃和工作建議;
(三)制定和完善學校學術風氣、學術道德和學術紀律的各項管理規定;
(四)督促和指導學術單位的學術道德建設、學術風氣和學術紀律的維護工作;
(五)受理學術違紀問題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并提出擬處理意見;
(六)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
(七)完成校學術委員會交辦的學術道德建設、學術風氣和學術紀律的維護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依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和本《規程》規定獨立開展學術紀律調查及
學風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委托院(所、平臺基地)學術委員會開展本部門相關學風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議事規則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須對校學術道德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不公開事項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學術道德委員會依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加強學術道德規范規定》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風建設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對于違反學術規范等行為作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程》自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規程》由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