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秩序,保障校園道路暢通及師生員工人身安全,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依法照章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本校校園的所有校內外人員和車輛。第四條 校園道路及交通安全的管理,由學校保衛處負責實施。
第二章 校園道路管理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在校園道路上開挖施工、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有關單位、部門應在實施前五個工作日,將開挖、封閉或占用道路的地點、時間、期限等以書面形式報保衛處,經會商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 經會商后開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醒目的告示牌和安全標志,必要時施工或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后,應立即修復路面,清除路障及消除隱患,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七條 已經開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施工,因情勢需要,保衛處可要求暫時性停工,暫時性停工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八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不按道路標識標牌標志停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與暢通的行為,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的,由保衛處實行貼警示單、鎖車、移車、禁止入校的處理;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行為的,由保衛處處理。
第三章 行人與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條 本校師生應自覺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出入校門時通過人臉識別系統驗證通過或出示工作證、學生證(校園卡)后方可通行。
第十一條 校外人員出入校門時,出示身份證驗證通過后方可入校,并必須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車、電動助力車等)進入校園,由指定校門進出,不得破壞閘機門禁等設施設備。騎電動自行車入校必須懸掛號牌,必須佩戴頭盔,在校內道路上非機動車禁止載人行駛。
非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車輛通過人行橫道、路口時應減速慢行,注意避讓機動車輛和行人。
非機動車應靠道路右側通行,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逆向行駛、互相追逐嬉鬧;行駛過程中禁止使用手機。
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劃定的非機動車停車線內,所有車輛嚴禁停放在教學樓、辦公樓、宿舍樓等場所的門廳、走廊、出入口、綠化地、操場等非停車區域;不得影響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未按規定停放的,由相關部門安排搬離或拖移,以恢復交通及管理秩序。
行人在校園內應走人行道,不在道路上進行有礙交通秩序的活動,無人行道的道路應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時,應確認安全后再通行。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溜旱冰、滑輪板。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校園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的委托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陪同。
第四章 機動車出入管理
機動車進出校園須服從安保人員管理。
各單位、部門主辦或承辦大型活動,凡涉及車輛通行和交通管理事宜,應書面形式報備保衛處,由保衛處統籌安排。
非校內車輛不得入校(特種車輛除外)。如確需進校,須提前1天經學校一網通辦服務中心訪客車輛進校申請程序報批,審批通過后方可進校。
外來貨車、工程車、施工車輛應從學校大門進出。外來大型貨車及工程車(車長大于等于6m或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不得入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報備保衛處,由保衛處確定行駛路線和指定地點停車。廂式貨車出入校門須配合開廂檢查。
出租車不得入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況,需報保衛處同意后予以放行。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等特殊車輛不受本辦法限制。
無牌無證摩托車和大功率摩托車禁止進入校園。摩托車由指定校門進出校園,入校后應在統一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影響校內正常教學秩序。
第五章 機動車行駛、停放管理
校內停車場、車庫、臨時停車點等由保衛處設置標志、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指定的停車位或臨時停車點有序停放;校園人行道、消防通道、樓宇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志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電動車(包含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車、電動自行車)須在學校統一安裝的充電樁集中充電,嚴禁在建筑物內的公用走道、樓梯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區域和室內為電動車(電池)充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或“飛線”充電。
進入校園的各種車輛除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校園道路交通標識標牌,聽從安保人員的管理。車輛在校行駛期間,若對行道樹、道閘、架空電線、線桿、交通標識等各種公共設施造成損壞的,按被損物品價值賠償。
校園內禁止無牌無證駕駛;禁止在校園內學習(練習)駕駛機動車輛;禁止在校園內試車。
安保人員有權禁止未注冊車輛入校。
進入校園,機動車限速20公里,禁止在校園內鳴笛。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置
校園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保衛處派員到場并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并疏通、引導車輛行駛,等待交警到達處理。
如有人員傷亡,應及時撥打120,由救護車先行搶救。
第七章 車輛注冊登記管理
學校公務用車、在編在職人員(含勞務派遣A、B崗)的私家車輛均需通過校園內網一網通辦校內車輛注冊登記程序辦理注冊登記,每人限辦理1輛名下機動車,如非本人名下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保衛處將在提出申請后一周內辦理。
在校學生、校外人員不得辦理機動車輛登記注冊,常駐社會企業服務單位每單位注冊登記車輛數不得超過員工人數10%的機動車數量。
車輛注冊有效期為一年,每年12月31日前可自行在一網通辦車輛注冊登記程序辦理續期手續。一年內車主可自行通過車輛注冊登記程序更換車牌不超過3次,更換后原車牌自動覆蓋。
第八章 違規處理
已注冊登記的校內車輛,初次違反本管理辦法之停車、駛車、充電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并記錄在案。違反3次(含)以上的,由保衛處通報車主的所在單位或部門,并將該車主名下車輛記入車輛管理系統黑名單不得進校,且三個月內不再受理該車主重新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未注冊登記的校外機動車輛,違反本管理辦法之停車、駛車、充電規定2次(含)以上的,將記入車輛管理系統黑名單,禁止該牌號車輛再次進入校園。
當事人物品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經教育不予立即糾正的,保衛處在獲取證據后,可將有關物品搬離現場,所涉及的經費由物品的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承擔。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申辦手續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或未與保衛處會商的,保衛處可責令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學校保衛處作書面解釋說明。
對于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秩序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新購的機動車輛,在申請辦理車輛牌照期間,可憑工作證(校園卡)進出校園。
第四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7 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滬經貿大辦〔2016〕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