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進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權的有效形式,是進一步促進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學校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是廣泛調動教職工積極性、激發教職工主人翁責任感、群策群力建設高水平大學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教代會提案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遵照黨的方針、路線和政策,是在廣泛征集教職工意見、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學校改革和發展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是教代會設立的提案工作專門機構。提案工作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從本屆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委員人選由大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在各代表團推薦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教代會表決通過。提案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第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計劃;
(二)組織征集提案;
(三)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提出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建議方案;
(四)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及時向提案人答復、通報,并征集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五)評選教代會優秀提案;
(六)向教代會作關于提案征集、立案答復落實等情況的報告;
(七)做好提案分類整理、登記編號、歸檔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條 教代會代表必須以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行使提案權,擬定提案前應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以保證提案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可行性。
第七條 提案人
提案人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提案一般應有1名正式代表提出,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議。
第八條 提案內容
(一)提案應圍繞下列內容:
1.有關學校發展規劃、一流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高水平特色大學建設的建議和方案;
2.有關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后勤、財務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有關涉及本校教職工民生問題以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其他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促進學校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二)本校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或屬于代表個人的具體問題不應作為提案內容。
第九條 提案格式
(一)提案應一事一案;
(二)提案應在教代會提案系統上提交;
(三)提案必須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標題,即要求解決什么問題;二是案由,即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據,要有情況、有分析、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切忌籠統、空泛;三是建議、辦法和要求,即針對案由反映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主張和辦法。
第四章 提案的審理
第十條 提案審議標準
(一)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是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的關系;
(三)是否在教代會職權和學校管理權限范圍之內;
(四)提案撰寫是否規范,建議是否具有科學性、可行性;
(五)附議代表人數是否達到或超過2人。
第十一條 提案的立案與處理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議后提出立案意見;
(二)符合條件的提案,立案后轉交承辦部門辦理;
(三)內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應并案處理;
(四)未被立案的提案,可轉為一般性意見或建議處理;
(五)未被立案且未轉為意見或建議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釋。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和反饋
第十二條 提案分辦
提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提案直接分送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三條 提案辦理
(一)提案的辦理和落實實行承辦單位領導負責制;
(二)承辦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予以落實和反饋;
(三)承辦單位在接到分辦的提案三個月內(寒暑假除外)對提案作出明確答復;
(四)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協同辦理的提案,主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動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提案答復
(一)對能夠解決的問題,要提出解決方案和落實期限,并抓緊落實;
(二)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落實;
(三)確實無法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處理提案的答復意見應簽署在教代會代表提案處理及反饋表上,送提案工作委員會,答復提案人。
第十六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向提案人征詢對提案辦理工作的反饋意見并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六章 提案的歸檔與評優、表彰
第十七條 提案的歸檔
提案及提案工作資料歸入教代會檔案進行保存,工會安排專人管理教代會檔案資料,按規定應由學校檔案部門管理的資料,由提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及時轉交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評優與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建立評優與表彰機制,開展教代會優秀提案評選工作;
(二)對獲獎代表和單位,在教代會上進行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