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風建設實施辦法
滬經貿大辦〔2018〕2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風建設,規范學術研究,保障學術自由,遏制學術不端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促進學術創新和人才培養,根據《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教師、學生和其他從事教學與科研活動的相關人員。我校短期受聘人員、來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以上述身份從事教學與科研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教書育人、嚴謹治學、勇于創新的學風。
第四條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教育引導、制度規范、監督約束、查處警示、懲防結合,明確責任義務,構建工作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為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奠定良好的學風基礎。
第二章 學風建設工作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風建設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校長擔任雙組長,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承擔學校學風建設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等方面的領導和決策責任。通過組織與制度設置推進實現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和不端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
第六條 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學風建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研處,辦公室成員由校科研處、人事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學生處、宣傳部等機關部處的負責人組成。校學風建設辦公室是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具體事務的執行實施機構,負責學風建設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學風宣傳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學風建設工作的協調、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學術規范制度的制定,有關規范的咨詢論證,受理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取證等,并負責向校學術委員會、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提出對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的行為和行為人的評判和處理建議。
第八條 各學院(所)負責人是學院(所)學風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科研處、人事處、研究生院、教務處、學生處、團委、宣傳部等負責學風建設中宣傳教育、配合查處學術不端行為、考核評價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學風建設舉措
第九條 堅持把教育作為加強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的基礎。校科研處、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團委、宣傳部及各學院(所)等部門和單位協同聯動,在師生中加強科學精神教育,學風誠信教育,強化學者的自律意識和自我道德養成。將學風建設和學術道德教育納入教師崗位培訓范疇和職業培訓體系,納入行政管理人員學習范疇。
第十條 加強對新進教師和入學新生的師德、學風和學術道德教育。專門進行學風建設方面的培訓,組織學習討論學校學風建設相關文件精神、《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范指南》等。利用多種形式對在校師生開展科研誠信和學風建設的宣傳活動。
第十一條 加強學術研究的過程管理。各學院(所)要建立學術成果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強化申報信息公開、異議材料復核、網上公示和接受投訴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條 加強對研究生的科研誠信教育。將學風建設作為研究生入學第一課的重要內容。把有關學術規范的規定,編入《研究生手冊》,并在入學教育中將這些規定對研究生新生進行詳細解讀。
第十三條 加強本科生教育管理,促進學風建設。多層次開展大學生學風教育活動,充分發揮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干部,特別是優秀學生黨員的作用,切實做好學風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科學的評價和考核體系。尊重人才成長和學術發展規律,建立科學、公平、規范的學術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要體現重創新質量和貢獻的導向,全面考察師德、教風、創新和貢獻。
第十五條 改進教師評價和考核工作。將教師隊伍學風建設納入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從教師入校、入職開始,建立全過程的學風考核,引導教師熱愛科學、追求真理,自覺抵制不良學風和行為,把優良學風內化為自覺行動。以崗位聘用與考核為抓手,將教師學風建設工作落到實處,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六條 按照《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組織開展師德師風建設活動,弘揚高尚的師德風范,形成良好的師德建設氛圍。按照教師在傳授專業知識的同時,應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關愛,切實發揮教師教書育人的作用。重視評選、宣傳和表彰師德優秀教師,激勵廣大教師自覺遵守師德規范,努力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教師隊伍。
第十七條 深化考試改革,嚴肅考試紀律。注重學生學習過程管理,采取多樣性成績考核模式,繼續強化考試各環節監控,規范監考教師職責,明確學生考試紀律要求,創建誠信考試氛圍,以良好的考風推動學風建設。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與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教師和科研人員,應當切實提高學術自律意識,嚴格遵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加強學術道德規范規定》。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術不端舉報機制。學校教師、科研人員、學生對各種學術不端行為有舉報的權利。舉報人可以書面或面談形式向校學風建設辦公室或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舉報。學校會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舉報人,同時維護被舉報人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學校對不實舉報要及時澄清,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處理遵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加強學術道德規范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關于進一步推進學風建設的意見》(滬經貿大辦(2017)11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