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改革精神,推進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 積極營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圍,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現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7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37號)、《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85號)、《關于開展2021年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滬科合〔2021〕10號)等文件精神,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承擔的國家及上海市相關部門規定實行經費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本校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法人責任,實行“統一領導、協同合作、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項目資金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侵占。
第四條項目所屬二級單位是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負有監管責任。
第五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并接受本校和上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經費范圍及管理
第六條 包干制項目無需編制預算,負責人須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經費使用范圍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管理費、績效支出等,具體科目開支范圍須嚴格按照包干制項目主管部門發布的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校管理費用于本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關支出,按項目經費總額的3%收取,最高不超過10萬元(項目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項目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管理費由本校統籌安排使用。
第八條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按照本校工資制度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進度合理安排績效支出,根據項目組成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填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科研項目績效支出分配表》,報科研管理部門審批后,按照本校勞務費發放流程進行發放。
第九條 由外單位轉入的經費使用“包干制”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向本校科研、財務管理部門提供原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蓋章的經費決算報表及報銷明細。管理費按照本辦法第七條比例扣除外單位已提取金額后收取。績效支出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項目經費獲批后,項目負責人須簽署《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經費使用“包干制”科研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尊重科研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認真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承諾項目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與科學研究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決算與驗收
第十一條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按照經費支出情況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及決算說明,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要求,經本校財務/審計/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的結余經費按照項目主管部門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未通過結題驗收、因故終止、撤銷的項目,按項目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分別做出退回結余資金、退回已撥資金等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于項目主管部門要求公示的內容,由科研、財務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在校內公示,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做好資助項目檔案管理(如申請書、立項通知、驗收報告、合同、資產等管理性文件,以及實驗記錄、測試數據、會議資料等學術性資料),應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項目主管部門、本校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信息,認真遵守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項目在資金使用和執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有權向本校相關部門檢舉。
第十六條對于未履行科研誠信承諾、違規使用項目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未積極配合定期檢查及決算驗收的,未按規定退回資金的,視情節輕重,采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凍結科研經費使用、上報中止或撤銷項目、取消負責人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對違紀的,按照國家和本校相關規定處理;對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照國家及上海市關于高校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的相關規定以及本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本校科研及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與項目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按項目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