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采購管理辦法
(本辦法于2018年12月12日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2021年11月10日經校長辦公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采購工作,建立規范有序的采購工作運行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與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政策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學校以對價方式(區別于接受贈與、政府劃撥和調撥、交換等)有償取得貨物、工程、無形資產、服務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購買、租賃、委托等。
本辦法所指的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設備、家具、圖書、房屋及教學、科研和辦公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是指建設構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水電安裝、弱電工程和校園環境的美化、綠化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的無形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文學藝術類作品、專利技術、商標標識、計算機軟件、操作和管理類系統、使用許可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物資、工程、無形資產之外的其它采購對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術服務、物業管理、安保、招標代理、會計審計等委托服務,餐飲、綠化、維修維護、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采購項目兼有貨物、工程或服務兩種以上的采購對象,難以確定其歸屬的,由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其歸屬。
第三條 學校采購依法、依規進行,采購方式包括電子集市采購、招投標和公開詢價等,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應加強采購計劃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定期集中、匯總采購項目,以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采購工作實行采管分離、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采購工作的領導機構。招投標辦公室是學校采購工作的統籌和實施部門。各業務部門是學校采購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各單位(部門)負責人作為本單位(部門)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采購工作領導由分管招投標工作的校領導(以下簡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招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 “招標辦”)、財務處、審計處、資產管理處、后勤綜合管理處、信息技術中心、教務處、圖書館等部門正職負責人組成。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采購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審議學校采購的年度計劃;
(三)研究審定重大、復雜項目的采購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協調處理采購工作中的爭議問題;
(五) 對采購與招標過程中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招標辦是學校負責采購工作的職能部門,學校采購工作由招標辦統一歸口管理,招標辦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制定學校采購的規章制度;
(二)接受采購申請,審核采購項目的采購內容及預算等,審定采購方式,組織學校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
(三)負責對采購代理機構的委托、考核工作;
(四)完成學校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采購相關工作。
第八條 業務部門是學校采購需求提出和最終管理、使用的部門,業務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完善相關項目管理內控機制,負責項目前期調研工作和預算初步審核、評估工作;
(二)擬定本部門年度采購計劃,上報采購信息、組織開展論證采購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審定合同內容并監督合同履行,負責采購合同驗收;
(四)負責采購有關文件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章 采購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使用學校資金進行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包括二級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采購的,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均在本采購辦法規定的采購范圍之內。
第十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校設獨立法人單位和其他法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自行制訂采購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涉及以下采購事項的,不在本辦法規定的采購范圍之內:
(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包括公共工程和公共設施、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等特許經營范圍內的項目;
(二)涉及學校教職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費用、圖書出版費用、使用工會經費進行的療休養費用、學校對外接待費用、人才服務費用;
(三)黨報黨刊定閱、公用/行政事業性項目以及處事交流、訪學訪問、學習培訓、調研參會等公務性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采購采用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方式:
(一)集中采購范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范圍之內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以及上海市每年編制的集中采購目錄之外,采購限額在《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招投標管理辦法》標準之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二)分散采購范圍:集中采購范圍之外,《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以及采用應急采購及特殊采購方式采購的項目,由各業務部門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三條 學校集中采購的方式一般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電子集市采購、定點采購、單一來源采購。
學校分散采購的方式一般分為:邀請比價、公開比價、校內入圍、網上商城、定向采購、延伸采購、應急采購、特殊采購。采購方式的選擇,應根據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的類別、性質、價格、批量和需求等情況以及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需從國外采購進口物資、無形資產和服務的,應委托具有相應進口資質的代理機構采購。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十五條 集中采購范圍內的采購項目需向招標辦提交采購申請,由招標辦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實施采購。招標限額以上的采購項目須分管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招標辦組織實施采購。
第十六條 貨物、服務類5萬元以上(含本數)、工程類10萬以上(含本數)的分散采購項目需向招標辦提交采購申請,采購申請人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由招標辦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實施采購。
對于技術相對成熟、采購內容相對具體、功能相對明確、市場廣泛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應以公開比價或網上商城采購方式為主。公開比價報名單位不足三家的,可延長3個工作日;延長公告后,仍不滿三家的,按照實際遞交比價材料的單位進行比價。
第十七條 貨物、服務類5萬元以下(不含本數)、工程類10萬以下(不含本數)的零星采購項目,無需申請,參照本辦法結合各部門內控要求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八條 采用應急采購項目。采購申請人可在口頭報請招標辦和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即實施采購,然后再按照規定流程在15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采購組織形式嚴格按照限額標準執行,學校分散采購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申請學校集中采購,招標辦對分散采購進行監督,必要時參與采購過程。
第二十條 雖屬于電子集市采購范圍,但金額達2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進行學校內部磋商后確定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需按照財務部門的安排編制下一年度的采購預算,并應按照審定后的采購預算申請采購。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行業計價規范編制采購預算或經充分市場調研的基礎上確定采購預算,招投標辦公室可對采購預算進一步審核(必要時聘請咨詢公司出具咨詢意見),以審核結果作為采購限價。
第二十二條 采購申請人應通過OA系統提出采購申請,其中采購需求、采購申請表等作為附件。采購需求應包含明細清單、規格參數、配套要求、設計圖紙、實施方案、售后服務等影響供應商報價的所有詳細內容。貨物采購除存在特殊需求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外,原則上不得指定品牌。
第二十三條 采購申請人因教學、科研等特殊要求,需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不在政府電子集市目錄內的通用設備,需向財務處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購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采購申請需根據學校確定的審批權限,由招標辦或分管校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采購。
第二十五條 采購金額達到《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招投標管理辦法》限額的,按照相應辦法執行。
第五章 采購合同與結項
第二十六條 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采購合同的簽訂以《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為準。
第二十七條 采購申請人必須負責確認所購標的權屬狀況、技術指標、性能特點和系統功能,確保所購標的符合采購目的和使用要求,使合同內容準確有效。
第二十八條 采購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合同依法簽訂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或解除的,合同雙方應協商一致,并向招標辦報備。
第二十九條 采購的物資、工程、無形資產和服務交付時,應根據合同、發票進行驗收,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驗收標準要包括所有客觀、量化指標。 驗收工作由采購申請人負責,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含)且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不進行驗收的項目,由采購申請人組織使用部門、資產處、招標辦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驗收小組,共同參與驗收。
第三十條 合同一般應一式三份,財務處、采購申請人和供應商各執一份(根據情況和需要可增加份數),合同的采購、歸檔等工作由采購申請人負責完成。
第三十一條 招標辦和采購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履行、驗收和付款等各環節中,相互配合、各負其責。
第三十二條 采購申請人視項目情況,應當按合同約定向財務處提交保證金、質保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憑驗收單、發票、合同等采購材料向財務處提請辦理支付與報銷手續;若未按合同約定提交保證金、質保金的,財務處不予辦理報銷。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要嚴格執行采購工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采購工作機制,切實做到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未按本辦法及相關程序進行采購的,財務部門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三十四條 所有參與采購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的權限、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在采購活動中,所有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相關人員與其它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不得采用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各種形式的采購。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采購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相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招標辦、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負責對學校采購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