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教育公平的公信力,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我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并結合本校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規定以及招生考試等相關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生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由分管各學歷層次學生教育和招生工作的校領導、負責各學歷層次學生學籍和招生工作的部門、各學院三層級組織實施和審查監督,實行“三級審簽”工作機制。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相關管理牽頭工作、教務處負責本科生相關管理牽頭工作、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繼續教育學生相關管理牽頭工作、留學生辦公室及國際文化交流學院負責留學生相關管理牽頭工作。確保各個環節有專人負責,嚴格監督檢查。堅持從嚴要求、從嚴管理;立足規范,著眼防范。
招生錄取
第三條 招生報考資格審查內容包括:本科特殊類型和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章程報考條件審查,碩士招生推免生、統考生和調劑復試考生的教育部學籍學歷校驗、專業招生簡章報考條件審查,專升本考生的專科學歷審查,享受招生加分政策、享受招生專項計劃考生的報考資格審核。
第四條 (預)錄取數據上報與錄取資格審查內容包括:對招生考試分數、錄取名單與錄取程序及錄取資格等進行審核,采取遠程考核的錄取新生的網絡考核人照比對,錄取新生檔案與思想政治考查材料的審核。
第五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類學歷教育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進行(預)錄取數據上報。留學生招生錄取工作參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第42號令)執行。
第六條 對于報考資格、錄取資格審查過程中存疑的考生,組織專門調查,對于查實的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頂替以及其它違規方式獲取報考錄取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錄取資格;情節嚴重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在校學籍管理
第七條 新生報到當天,對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與錄取新生名冊、錄取四聯單、招生考試報名照片等信息進行統一核查,并與新生本人進行比對,核驗新生身份是否真實。按照學生本人自愿原則,收取核驗新生戶口遷移證,并逐一比對核查戶口遷移證與錄取新生名冊相關信息。
第八條 新生報到周內,學校對研究生、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新生前置學歷證書進行統一核查。組織新生采集照片,并與招生考試報名照片、居民身份證照片進行人像比對。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的有關規定,組織新生進行體檢。對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的新生,經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治療可以恢復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
第九條 在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招生及學籍管理規定,根據考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錄取名冊,對新生報名資格、身心狀態、錄取成績及程序、錄取資格等進行復查,對有關特殊類型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復測。通過網絡遠程復試方式錄取的研究生新生,需同時進行新生照片與復試照片人像比對。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錄取資格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內容、程序步驟、職責分工及監督管理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錄取資格復查工作方案》執行。
第十條 對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錄取資格復查中發現的問題,與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原培養單位核實存疑信息。對于復查存疑的考生,組織專門調查,對于查實的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頂替入學以及其它違規錄取的新生,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完成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錄取資格復查后,按照學籍電子注冊有關要求,依照審定的新生學籍注冊名單,及時登陸學信網完成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并確保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信息完整、真實、準確。注冊工作完成后,督促指導所有新生及時登陸學信網核查個人身份信息和學籍注冊信息,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核實糾正。
第十二條 教務處、研究生院、繼續教育學院、國際交流學院同步建立自身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庫,對在校生學籍信息保持及時更新,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三條 嚴格學年電子注冊工作。按照學年電子注冊有關要求,對學生的學籍信息在學信網上進行標注,加強學生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對正常升級學生進行統一注冊;對學生發生學籍異動、學籍注銷等情況進行標注;對學生身份信息發生改變的,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在校期間學生如提出申請更改姓名、身份證號等學籍信息的要求,須提供公安部門相關證明,資料齊全并審核通過后予以更改。
學歷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高校學生管理有關規定,規范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和電子注冊、信息報送工作,嚴格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六條 嚴格開展學歷電子注冊和頒發學歷證書前的照片比對工作。根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圖像采集規范及信息標準》的具體要求,規范畢業照片采集工作,嚴格把控畢業照片圖片質量,學生一律不得化濃妝、不得對照片進行修圖等,以確保畢業照片能真實反映學生本人相貌。學校將對畢業照片與錄取照片、入學照片、居民身份證照片進行人像比對,對于人像比對不一致的,不頒發學歷證書,待重新采集畢業照片并達到人像比對一致后,方可確認為同一人,再進行學歷電子注冊和頒發學歷證書等后續工作開展。
第十七條 嚴格學歷信息管理。已經進行學歷電子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不再變更證書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申請。
規范和加強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規范做好學籍檔案收集整理、檢查核對、鑒別歸檔、保管使用、轉送移交等工作。學籍檔案包括《新生情況登記表》《畢業生情況登記表》、學籍變動、學歷注冊信息等內容。確保從學生報到入學到畢業離校全過程學籍檔案真實準確、規范完整,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采用紙質、電子等多種保存形式,確保學籍檔案長期保存。
其他
第十九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學生。
第二十條 本細則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學校研究生院、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留學生辦公室、國際文化交流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