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政策,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上進,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0〕2號)等文件精神,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堅持客觀、公正、規范的使用原則。
第二章 資金用途
第三條 獎補資金用于本校學生的資助和育人相關工作。
第四條 獎補資金的具體使用范疇: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性資助;
2、家庭經濟困難應屆畢業生助學貸款補貼;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業幫扶補貼;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求職技能培訓補貼;
5、資助育人項目。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生活性資助:由學生本人提出,經所在學院審核,匯總至校學生資助工作辦公室復審,報學生處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根據學生具體情況給予補貼。
第六條 應屆畢業生助學貸款補貼:應屆畢業生如確有身體疾病原因,家庭有經濟困難無力償還助學貸款,學生需完成所有學分并滿足畢業條件,且品行良好,提供三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匯總至校資助工作辦公室復審,報學生處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為學生進行貸款代償。
第七條 學業幫扶及求職技能培訓補貼:由各項目組提出申請,匯總至校學生資助工作辦公室復審,報學生處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使用。
第八條 資助育人項目:學院或校學生資助工作辦公室制訂項目方案和預算,報學生處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使用。
第九條 發放資助要充分考慮學生在校接受資助和獎勵的綜合情況,確保公正、公平、公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獎補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于違反規定,騙取獎補資金的,一經核實,學校將收回已下發或使用的獎補資金。
第十一條 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