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實體研究院管理與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滬經貿大辦〔2018〕19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科研機構管理,優化、整合科研資源,搭建高水平科研平臺,推動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各項工作,根據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立實體科研研究院,旨在匯集學校優秀科研人才,建立學科體系、形成學術梯隊,發揮學科優勢,采取有效方式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咨詢服務活動,提高學校學術水平,增強科研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實體研究院指經學校批準建立的有獨立人員編制的校內設研究院。
第二章 實體研究院的設立與撤銷
第四條 實體研究院的設立要從國家、上海市的戰略需要出發,以國家及地方發展重大戰略為引領,與學校重點學科、優勢學科、特色學科、特色科研方向建設及人才培養的需要相結合,優先考慮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和產學研結合的需要,在條件成熟時批準成立。
第五條 實體研究院設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計劃;有中、長期研究目標;核心成員已承擔國家級、省部級重大研究任務,或具有承擔國家級、省部級重大研究任務的能力,在某些學科領域具有較強的實力和鮮明的特色;
在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方面已取得顯著成績,在國內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具有持續承擔國家、地方重要科研任務和培養研究生的能力;
有學術造詣深厚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包括專業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等)合理的學術梯隊;
具有穩定的科研經費來源;
具有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質條件。
第六條 實體研究院的論證審批及撤銷程序:
實體研究院的設置,須由籌辦單位通過(OA)辦公系統提交設置申請書及論證報告。在分管科研副校長領導下,由科研處牽頭會同規劃處、人事處、財務處等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對研究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由科研處和籌辦單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批。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后由黨委組織部提交校機構設置領導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后報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實體研究院的撤銷,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相關事項,由科研處會同相關部門,通過(OA)辦公系統向學校提交研究院的撤銷意見,并經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人員配置
第七條 實體研究院的組織形式應有利于研究院設立長遠目標的實現,有利于增強創新能力和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應盡量避免學科面過窄、學科特色不鮮明等先天性弊病。
實體研究院組織形式通常有如下兩種:
獨立設置的實體科研機構;
與教學單位合一、人員編制交叉的實體科研機構。
第八條 研究院科研隊伍要精干,結構要合理,實行專、兼職人員相結合和人員有進有出的配置方式。獨立設置的實體科研機構,其專職研究人員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配置;與教學單位合一的實體科研機構,一般不明確劃定專職研究人員,也不設專職科研管理人員。
第九條 實體研究院負責人應由學術水平較高、作風正派、年富力強、敢于負責、勇于創新、有一定管理工作經驗和組織能力、具有團隊精神、能夠團結他人、善于凝聚力量的學術帶頭人擔任。
第十條 實體研究院負責人的任免等事項由校黨委組織部按照相關干部管理規定另行管理和執行。
第四章 業務運行與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實體研究院按照二級單位納入學校行政管理序列,其業務主管部門為校科研處。實體研究院下屬研究機構的業務運行由科研處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二條 校科研處對研究院進行業務指導和經費預算及使用管理,實體研究院研究經費納入學校學科建設經費總預算,實體研究院研究經費預算需和年度建設目標匹配。科研處對研究院的績效進行年度和建設期考核。
第十三條 實體研究院的經費管理參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科建設經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滬經貿大辦[2017]89號)實施。
第十四條 實體研究院負責人、研究人員、組織架構、主要研究方向應保持相對穩定。實體研究院要根據科研工作特點和規律,不斷改進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運行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
第十五條 實體研究院負責人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學校建立健全研究院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及考核與獎懲掛鉤等制度。
第十六條 實體研究院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可獨立開展學術活動、項目洽談,學校鼓勵實體研究院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爭取項目、拓寬科研經費來源渠道。
第十七條 實體研究院在開展各項科研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及機構聲譽。
第五章 評估與考核
第十八條 實體研究院應根據考核期建設目標,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科研處備案。科研處根據實體研究院年度建設計劃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并以此作為學校投入資助經費的依據。考核期結束后,科研處根據實體研究院年度考核情況及考核期建設目標的完成情況對其進行考核期考核。考核結果通報校學科指導委員會審議,并報送校長辦公會審定通過。
第十九條 考核評估結果將作為學校遴選重點建設對象和進行資金分配、資源配置的依據。對于運轉情況不佳,缺乏競爭能力,未完成建設周期考核目標的實體研究院由科研處予以警告并限令整改,整改期為1年。整改期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實體研究院采取年度考核和建設周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體研究院建設考核周期與該機構負責人任期一致。
第二十一條 學校科研處負責實體研究院的考核,考核可以組織校內外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實體研究院開展的研究活動及成果必須符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加強學術道德規范》(滬經貿大辦[2017]223號)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實體研究院考核主要參照研究院的項目建設計劃書目標,綜合考核以下建設目標的完成度:
學術梯隊建設和人才培養情況;
獲得省部級以上基地以及獎項情況;
科研項目立項和服務國家戰略咨詢報告采納情況;
文章發表及書籍出版情況;
外部科研經費獲得的情況;
學術交流、學術研討會舉辦情況;
研究院聲譽的提升情況;
項目建設計劃書中列出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四條 實體研究院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
年度考核完成以下目標可獲得合格及以上等級:
年度完成建設計劃書中的年度建設目標。
年度內研究院常聘人員人均完成科研工作量不低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師管理辦法中研究系列人員考核要求的年度標準科研工作量。
超額完成上述目標其考核等第由考核小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獲得良好等級以上的研究院,科研主管部門應適當增加該研究院下年度的建設經費投入;未完成年度目標則由科研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對下年度經費投入予以調減。
建設期周期考核完成以下目標可獲得合格及以上等級;:
全面完成研究院一個建設周期建設計劃書中的建設目標。
建設期內研究院常聘人員人均完成科研工作量不低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師管理辦法中研究系列人員考核要求的年度標準科研工作量。
實體研究院在建設期內完成下列四個選擇性目標中的兩個,可獲建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級。超額完成上述目標其考核等第由考核小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建設期內新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研究基地稱號;
獲得國家重大、重點項目立項1項以上;或獲得國家級科研成果獎1項及以上;
獲得省部級決策咨詢成果一等獎2項及以上,或決策咨詢成果獲得最高領導人批示2項及以上;
建設期內獲得與學校支持實體研究院配套科研經費等額的縱向、橫向及委托課題科研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以上成果認定及分值的確定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科研成果工作量核算辦法》(滬經貿大辦[2017]224號)執行,且成果在校各個二級單位中只作單一歸屬認定。
第二十六條 如研究院同時為經學校的上級部門批準設立的科研機構除應滿足上述考核標準外,還應達到上級有關規定完成的建設目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經上級批準設立的實體研究院按上級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常設科研機構管理規定》(滬經貿大辦[2018]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