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間接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滬經貿大辦〔2017〕40號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承擔的國家各級部門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經費中間接費用的管理,發揮二級單位(含學院、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學院)的組織管理作用,充分調動教師科研的積極性,提高間接費用使用效益,推動學校科研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向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國家、地方各級項目經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地方專項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中規定間接費用的各類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指項目依托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為保障科研項目研究支撐條件,落實對課題人員的激勵政策,課題組編制預算時必須足額預算間接費用。未足額預算間接費用的,間接費用按照優先保證學校公共成本補償支出原則進行計提。
第三條 學校是間接費用統籌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將間接費用全額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間接費用的預算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國家自科項目為直接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國家自科為2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國家自科為1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3%。如有其他具體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間接費用的提取
(一)學校收到科研經費到款,辦理收入入賬時一次性提取(扣除合同約定的外撥經費間接費用部分)。
(二)有其他單位作為子課題單位或者我校作為子課題單位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應按子課題經費占總經費的比例核定提??;若課題組有明確約定的,項目負責人須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供課題經費總預算及分配方案,經確認后按課題組分配方案執行。
第六條 間接費用的分配和使用
間接費用包括:管理費、績效支出經費和科研發展業務費三部分。
1、管理費:為學校補償科研管理成本的相關支出,在間接費用中優先足額列支。按間接費用總額扣除績效支出后的50%計算。管理費具體分配方案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2、績效支出經費:績效支出經費應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自科類項目績效支出為間接費用的75%,社科類項目為間接費用的90%。具體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間接費用績效支出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3、科研發展業務費:指用于支付課題財務審計、資源占用、人員聘用、項目組織實施和其它與科研相關的支出,按間接費用總額扣除績效支出后的50%計算。
第七條 間接費用的管理
間接費用的管理實行學校(包括財務處、科研處)、學院、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
1、財務處負責間接費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指導項目負責人完成間接費用的預算申報,并幫助科研人員用好績效支出經費。
2、科研處負責間接項目指導科研項目的申報、執行過程管理和項目績效考核;協同財務處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經費預算;并配合財務處做好項目間接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核、監督工作。
3、學院負責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的實際需要,為項目的執行提供條件保障,配合科研處完成項目績效考核,作為間接費用分配的依據。配合財務處、科研處對間接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4、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的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負直接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必須依法依規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規定使用間接費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接收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間接費用預算一經批復一般不予調整,嚴格按照規定的比例列支,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凡與上級部門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條款,按上級部門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發文之日起生效。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