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間接費用績效支出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科研經費中間接費用的支出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向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國家、地方各級項目經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地方專項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中明確有“績效支出”預算的各類科研項目。
第三條 “績效支出”是指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從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預算中安排的支出,其發放對象為參與項目實際研究工作的項目組成員。
第四條 績效支出須在科研工作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按照“重貢獻、重實效”原則,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學校設立單獨經費賬號,實施專戶管理。
第五條 績效發放根據項目研究進展、經費到賬情況分次發放。
項目在研期間,項目負責人可發放績效額度為已到賬績效經費的50%。項目通過驗收并順利結項的項目負責人可全額發放剩余績效額度。考核“不合格”或中止的項目,其剩余績效額度由學校統籌用于支持學校其它科研活動。
如有特殊情況,則根據項目研究進展及預算情況進行個別申請和調整。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組成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填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績效支出分配表》,報科研處審批后,按照學校勞務費發放流程進行發放。
第七條 項目執行期間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對其發放剩余績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時報送項目相關材料,包括計劃任務書(合同書)、預算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總結報告、驗收材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參加人員、經費預算、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等重要事項的調整未按要求提前報批;
(三)無正當理由,項目未按合同進度執行,或未按期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其他影響學校聲譽的行為;
對于前款各項情形,績效支出如已發放的,學校有權追回。
第八條 如上級政府部門對間接費用績效支出另有管理辦法或規定,則學校按有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執行;其它科研項目如有績效支出預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間接費用績效支出實施辦法(試行)》(滬經貿大辦(2017)40號)同時廢止。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