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教育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留學生的管理工作,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學校留學生管理的基本辦法,適用于學校下屬的各二級學院;本辦法所稱留學生是指持外國護照,在我校注冊接受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三條 學校為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類別為:本科生、碩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類別為:漢語進修生、普通進修生和各類短期項目國際學生(學校通過校際合作、學生交換、訪問學習等方式接受的來華學生)。
第四條 學校留學生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人為本、規范高效、嚴格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外學生趨同化管理進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確定一名校領導分管留學生工作,統籌協調解決留學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涉及留學生工作的重大事項及規定報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留學生辦公室是我校留學生(學歷、非學歷)工作歸口管理單位,在分管校領導的指導下專門負責全校留學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訓指導、實施監督以及工作協調。國際文化交流學院兼具留學生培養單位和日常管理單位雙重職能,負責全校本科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與社區辦協同做好住校留學生的相關管理工作以及統籌進行獎學金生的生活費、保險費、住宿補助發放等。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處為留學生工作的協同管理單位。各二級學院為留學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負責留學生的培養及日常管理工作。外事處、保衛處、后勤處、財務處等各職能部處按照趨同化管理的原則,處理好各自職責范圍內涉及留學生的事務,留學生辦公室負責工作協調。
第七條 留學生辦公室代表學校協調與教育部國際合作司來華處、國家留學基金委來華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處、上海市教委國際交流處、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學生工作的有關部門關系,接受其業務指導,做好留學生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培養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留學生發展規劃,擬定招生專業及相應的培養方案報留學生辦公室,并協助留學生辦公室做好招生及錄取資格復核等工作。
第九條 培養單位應按照與中國學生趨同化管理的目標,切實安排好本單位留學生教學及日常管理各個環節的工作。培養單位應確定一名領導主管留學生工作,并設專(兼)職留學生工作秘書具體處理有關留學生事務,接受留學生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學校按照不低于面向中國學生的輔導員配備比例配備面向留學生的輔導員并制定相應的輔導員崗位標準,確保留學生輔導員達到綜合素質、外語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 招生和錄取
第十一條 留學生辦公室牽頭負責制定學校留學生招生計劃及錄取辦法,落實招生任務。各培養單位及教務處、研究生院積極配合留學生辦公室,協同做好留學生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宣傳、審核錄取等工作。
第十二條 留學生學歷生招生計劃每年由留學生辦公室會同教務處、研究生院、各培養單位共同制定,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非學歷留學生的招生計劃由相關培養單位制定后報留學生辦公室。
第十三條 留學生辦公室及時公布招生計劃及招生簡章,積極組織對外招生宣傳。
第十四條 各類留學生的錄取標準由留學生辦公室會同有關培養單位及教務處、研究生院確定。留學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入學資格審查及必要的考試或考核、辦理錄取手續,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協助留學生辦理來華留學入境簽證。
第十五條 各培養單位應當優先接收“中國政府獎學金”、“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學生、校際協議交換學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級部門派遣的留學生)。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培養單位積極拓展與國外高校的各種長短期合作項目,鼓勵教師發揮自身在學術上的國際聯系和影響,積極推薦符合招生條件的國際學生選擇就讀我校。
第十七條 培養單位舉辦各類涉外教育項目需按學校有關規定實施報批。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八條 培養單位應當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國際化戰略以及本單位專業優勢和特色,結合留學生的培養目標和發展特點,制定明確、適用的專業培養方案并報送教務處、研究生院、留學生辦公室和國際文化交流學院。專業培養方案應包含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計劃、實踐教學等內容,并順應來華留學生教育發展形勢定期加以修訂。
第十九條 培養單位應當根據培養方案安排攻讀學位的留學生的學習,并結合留學生的心理和文化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在確保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調整留學生的修讀計劃。
第二十條 培養單位應當按教學計劃組織留學生進行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應當遵守有關涉外規定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允許學生回國實習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培養單位對于課程修習類非學歷教育留學生也需實施規范的考勤和考試考核等教學管理,如實提供課程成績單及考勤記錄、學習證明、學分學時說明等記錄文件。
第二十二條 學校信息技術中心、圖書館等公共服務部門,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為留學生提供與中國學生相同的學習條件與服務。留學生在教學計劃以外使用其他設備和獲取其他資料,應當提出申請,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三條 留學生的教學管理按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非學歷教育和培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助、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國際文化交流學院負責組織中國政府獎學金生、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的年度評審工作以及對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據相關文件對中國政府獎學金生、上海市外國留學生政府獎學金生和自費學歷留學生等進行資助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留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具體辦法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加以規定。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條 法規教育。學校各相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留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學生遵紀守法,尊重我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出入境管理。留學生辦公室代表學校依法配合駐外簽證機關、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協助來華留學生辦理與來華學習有關的簽證、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續,詳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簽證與居留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宗教事務管理。學校尊重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得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第三十條 住宿管理。學校提供留學生公寓。留學生住宿學校公寓應遵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的規定。留學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應當按《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校外住宿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校外住宿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健康管理。留學生新生入學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險管理。學校實行留學生全員保險制度。留學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要求購買國際學生綜合醫療保險。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
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于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注冊。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留學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其輔導員應在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并報留學生辦公室共同處理。具體處理程序參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留學生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檔案管理。相關責任部門應為每名來華留學生建立文書檔案,如實記錄招收錄取、學習成績、日常表現、學歷和學位證書、離校和校友聯絡等入學、在校、離校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收錄有關重要文件,并妥善歸檔保存。
第三十五條 信息管理。學校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國際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推進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國際學生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