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滬經貿大辦〔2019〕265號)
(本章程自2019年12月9日校學術委員會審定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全面落實依法治校要求,實施教授治學,把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建設成為高水平的應用研究型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章程》的相關條款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最高學術機構。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與專業的設置、教學與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與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兩級組織,分別為校學術委員會、院(部、所、基地平臺)教授委員會。也可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委員一般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具有全局觀念和履職能力。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院(所、平臺基地等)教授委員會推選和校長推薦方式產生,經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校長聘任。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長提名,經黨委常委會審議后提交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研處。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學術道德委員會等4個專門委員會。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委員會秘書處、學術道德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研處;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務處;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人事處。經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學??筛鶕ぷ餍枰鲈O或調整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院(部、所、基地平臺)教授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根據各自規程規定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須將審議通過的事項向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并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專門委員會人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一般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根據各自規程規定推選,校學術委員會討論后由秘書處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
校學術委員會出現委員空缺時,所空缺名額原則上從空缺委員所在學科(或部門)中補選;各專門委員會、院(部、所、基地平臺)教授委員會出現委員空缺時,按各自規程規定程序補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院(部、所、基地平臺)教授委員會章程。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咨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十六條 院(部、所、基地平臺)教授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審議本單位師資隊伍、學科與專業、實驗室建設及人才培養計劃等;
(二)對教師職務晉升進行學術能力、學術道德、學術水平評價;
(三)評審、推薦本單位申報的各類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
(四)負責本單位學風維護和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完成校學術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委員會負責學校學科規劃、建設與調整,學科預算等重大事項的審議。依據本《章程》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二)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學位點與專業的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位點與專業建設、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和實踐實驗教學等方面的研究與咨詢、指導與服務、評估與審議。依據本《章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三)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負責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審工作。依據本《章程》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四)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取證,裁決學術糾紛。依據本《章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與相關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立場,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一般召開2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或決定相關事項。
在處理專門學術事務時,學術委員會授權專門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請假,并經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同意。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情況外,一般事項以與會委員1/2(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審議或評定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院(部、所、基地平臺)教授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規程,由校學術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黨委常委會審議后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學術委員會審定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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