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教[2014]38號),為規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更好地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評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評審工作的原則,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審計處、宣傳部、校長辦公室、學生處、財務處及教務處各部門負責人任組員,全面領導本校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具體負責組織與管理本校的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成立學院獎助工作評審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資助主管、學生輔導員任組員,具體組織與審核各學院的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
第七條 各年級(或專業)成立民主評議小組,由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任成員,通過民主評議的方式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人數為奇數,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學生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民主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要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并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備案。
第三章 資助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資助標準分兩檔,平均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九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當年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愿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第四章名額分配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由上海市教委下達本校的總人數,以及學院數量、本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具體分配原則如下:
國家助學金每學期學院分配名額=按各學院在校生人數分配(名額1)+按生源結構分配(名額2)
名額1=(學院在校生人數/全校在校生人數)×市教委下達名額×60%
名額2=(學院中西部生源在校生人數/全校中西部生源在校生人數)×市教委下達名額×40%
第十一條每年由學校結合當年上海市教委相關文件精神和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調整各學院實際名額。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分別在3月和9月。
第十三條 個人申請。
學生根據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家助學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及民主評議。
(一)輔導員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二)年級(或專業)組成民主評議小組,采用民主評議方式,結合學生當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院獎助工作評審組審核。
第十五條 學院審核。
(一)學院獎助工作評審組負責審核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推薦本學院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名單及資助檔次。
(二)學院獎助工作評審組審核通過后,將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推薦名單及資助檔次,以適當方式在學院范圍內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將最終確定的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推薦名單上報學校資助工作辦公室。
第十六條 學校認定。
(一)學校資助工作辦公室匯總各學院獎助工作評審組上報的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推薦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復審。
(二)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等額評審通過后,將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名單及資助檔次,以適當方式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后,獲獎名單上報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資助工作辦公室將評審結果及當年度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中的任一項。
第六章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按10個月發放。
第十九條 學校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學生如存在下列情況,取消享受當年度國家助學金的資格,收回資助資金。
(一)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處分的;
(二)取得資格后,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在同學中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經調查在申請認定經濟困難學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
發生以上第(三)種情況的,情節嚴重者,依據《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