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為規范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六條 研究生三助一輔活動參照有關詳細管理辦法執行,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學生處、教務處、研究生院、校長辦公室、審計處和財務處各部門負責人任組員,全面領導本校勤工助學工作。
第八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資助工作辦公室,隸屬學生處,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第九條 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勤工助學工作的方針、政策,審議相關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
第十條 整體把關學校勤工助學工作,保證勤工助學經費的足額劃撥,并監督使用。
第四章 資助工作辦公室職責
第十一條 認真組織,積極宣傳,協調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斗精神,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二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三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四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五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六條 配合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九條 設崗原則:
1、學校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以校內行政管理助理、教學助理、科研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2、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 崗位類型: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類型: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1、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2、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設立勤工助學聯絡員,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由聯絡員負責該部門學生勤工助學工作,合理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量,杜絕經常性超工作量的情況出現,保證學生正當權益。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助工作辦公室負責校外用人單位管理,對用人單位進行審核,要求用人單位須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資助工作辦公室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資金管理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根據有關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小時計酬,每月不超過40個工時,每小時酬金不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時薪,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五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上海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校資助工作辦公室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經學生處審核后,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資助工作辦公室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管理條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