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展和繁榮我??茖W研究事業,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提高我校科學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水平,在我校倡導并形成鼓勵創新、保護知識產權、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用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相關工作的人員,以及在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注冊學習的學生。以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名義發表成果的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的學術活動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在學術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下列學術規范:
(一) 學術活動應遵循嚴謹、民主、誠實、創新、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 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規范指南》、《高等學??茖W技術學術規范指南》。
(三)學術研究應首先檢索有關文獻,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四) 合作研究成果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并根據本人自愿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成果的所有署名者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并承擔相關責任。
(五)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六)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公正發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七)須經學術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應經論證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條 進行學術研究,不得有下列學術不端和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抄襲: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研究成果,在不注明出處的情況下,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在自己的論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襲部分占20%以上(含20%)者,屬于嚴重抄襲。
(二)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它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三)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四)偽造: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成果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或違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盜用他人署名。
(六)一稿多投、重復發表或計算自己的研究成果。
(七)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八)由“第三方”1代寫論文:論文署名作者未親自完成論文撰寫,而由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的行為。
(九)由“第三方”代投論文:論文署名作者未親自完成提交論文、回應評審意見等全過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為。
(十)由“第三方”對論文內容進行修改:論文作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論文語言潤色,應基于作者完成的論文原稿,且僅限于對語言表達方式的完善,不得以語言潤色的名義修改論文的實質內容。
(十一)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范的行為:包括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誣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在申報科研項目或申請職稱晉升時謊報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學生在學位論文或公開發表的論文中有抄襲行為而不指出)等。
第四條 學校對違反上述學術規范的行為,視其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申報項目資格、撤消其所獲得的項目、獎勵、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職務聘任、任職資格等處理;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有關學籍、學位等規定處理。違反紀律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在維護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校學術規范和相關政策并在校內作廣泛宣傳,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營造良好的學術自律環境,促進廣大師生員工提高學術道德修養。
(二)學校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三)在教師聘用、職務職稱晉升、評獎、評優和工作考核、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之前,認真調查和了解候選人遵守學術規范的情況。審查候選人遵守學術規范的情況,并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處。學術道德委員會受理學術規范問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既定程序進行調查,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并向校內有關人員通報對違反學術規范行為處理的情況。對確有違反學術規范的相關責任人,按本規范第五條處理。對被舉報、但經過調查核實并未違反學術規范的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消除影響。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要予以嚴肅處理,以保障各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科研處負責接受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學校視情況予以受理。
(六)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校學術道德委員會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對涉嫌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程序:
(一)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向校學術道德委員會舉報。
(二)科研處收到舉報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舉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及有關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將相關材料送交校學術道德委員會。
(三)校學術道德委員會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委員,決定是否立案調查。決定立案調查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由學術道德委員會確定。
調查組應當不少于5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學術道德委員會一般應在立案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調查報告應包含初步認定意見及處理建議意見。
(四)學術道德委員會應在將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前,將調查結果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五)校學術委員會對學術道德委員會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議,并以實名投票方式,作出認定和處理建議。
(六)科研處將學術委員會的認定和處理建議上報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并報請校長辦公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七條 科研處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包括實名舉報人員)。若有關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應進行復查。當事人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學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條 在調查處理過程中,舉報人、被舉報人有義務配合調查,與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均應回避。
第九條 在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以前,除公開聽證外,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加強學術道德規范規定(2017年11月修訂稿)》(滬經貿大辦〔2017〕223號)同時廢止。
1 “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機構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