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隨著我校體育教學改革的深入,在“三元一體”教學模式的指導下,逐步形成了多個項目的體育俱樂部。為了保證體育俱樂部的有序和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體育俱樂部是指經體育部認可并納入統一管理下的課程化的各項目體育活動組織;
第三條:體育部群體教研室負責對各體育俱樂部進行具體的管理、審查、協調、獎勵等相關工作,教學教研室負責體育俱樂部的課程化的各項工作,包括課程化資料審查、課程安排、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等;
第二章 指導教師
第四條:各體育俱樂部由指導教師向群體競賽教研室發起申請,經體育部審查,根據部門發展需要,經表決同意后,納入培育體育俱樂部,經一學期的培育,在答辯通過后納入課程管理,指導教師按照36學時計入教學工作量,指導教師可以是本校教師也可是外聘教師,但均須遵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體育俱樂部管理辦法》;
第五條:指導教師具體負責體育俱樂部的組織、俱樂部的機構設置、俱樂部章程的制定和調整、俱樂部各種管理辦法的制定及調整、俱樂部成員的選退課、俱樂部隊員的考核、俱樂部賽事運作、俱樂部的日常管理、俱樂部的宣傳等所有工作的安排,具有對該俱樂部的管理權;指導教師需每學期第一周上交工作計劃,明確學期工作的具體工作安排,以便檢查,學期結束后上交工作總結與宣傳匯總材料;
第六條:指導教師根據項目特點和成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好俱樂部的運作方案,出現問題及時解決,如遇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體育部領導,共同處理;
第七條:指導教師不得擅自帶領體育俱樂部代表外單位或團體參加比賽及其他社會活動,未經體育部同意私自外出后果自負,經查實后將取消體育俱樂部的指導資格;經部門同意,體育俱樂部可以代表學校外出參加各項比賽,須遵照《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要求;
第八條:指導教師應在每一、三學期的第五周;二、四學期的第三周前,完成俱樂部會員的確定,并把抵體育課人員名單上報至教學秘書處,第六周名單報教務處,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更改,如遇特殊情況須提前告知,在學期結束前根據教學要求完成俱樂部成員的考核和成績登錄;
第九條:指導教師不能以任何方式從參加俱樂部的學生處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俱樂部的贊助費、公共費用中獲取任何費用。如發現,取消該俱樂部指導資格。
第十條:部門教師原則上僅限指導一個體育俱樂部,俱樂部培育期按照18學時進行工作量統計,每個俱樂部最多培育2個學期,培育期俱樂部人數原則上控制在30-40人為宜,俱樂部會員培育期原則上不納入課程;
第十一條:各體育俱樂部的開展需完成以下工作:1.每學期有開、閉幕式;2.有專門的網絡宣傳手段(如公眾號等);3.有至少一次的新聞稿;4.學期開始前有活動計劃;5.學期結束后完成學生的成績等工作;6.學期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上交資料匯總(含封面、目錄、章程、組織結構、賽程、賽果、宣傳工作、各類總結等)7.會議、技術指導、講座等每學期不少于15次,并做好指導記錄,在學期結束上交。如未完成,則取消體育俱樂部指導資格。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體育俱樂部的會員僅限在校本科生,暫不接收留學生、研究生、函授生等,更不得接收校外人員進入體育俱樂部,會員必須以某個學院為單位注冊,會員注冊須提供相應的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體育俱樂部遵循雙向選擇原則,有意向加入并經指導教師同意后方可參加某個項目的體育俱樂部,一經確定的會員,須嚴格遵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體育俱樂部管理辦法》和相應體育俱樂部的章程及其他要求,違紀者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受到警告、處分、開除等處理;
第十四條:體育俱樂部的會員不得以體育俱樂部的名義私自組織或自行參加各類社會活動,外出參加活動需提前申報并經同意后在指導教師帶領下安全參加;
第十五條:會員可以在多個體育俱樂部同時注冊參賽,但只能在唯一的體育俱樂部進行抵課申請;
第四章 組織運作
第十六條:體育俱樂部的運作必須以團體的形式開展活動,會員必須注冊在某一團隊中;
第十七條:體育俱樂部場地的使用應相對固定,在學期開始時確定場地的使用時間,除非有重大活動或變動,經體育部群體教研室同意并協調后,變動場地使用時間;
第十八條:體育俱樂部根據項目特點及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俱樂部的活動開展;
第十九條:體育俱樂部應根據需要進行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負責對體育俱樂部的運作進行具體安排和執行;
第二十條:體育俱樂部如需體育部進行體育器材的配備,應提前申報,由后勤統一安排或購買,使用后及時歸還,易耗品則做好出入庫記錄,確保體育器材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體育俱樂部實行課程化管理模式,俱樂部成員須根據各俱樂部的章程、管理辦法以及考核辦法完成俱樂部的活動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聯賽類體育俱樂部(足、籃、排、乒、羽、網、龍舟、射藝、冰壺等)的各院隊隊員(最多12人),經理(最多1人),管理層(最多6人),裁判(僅限籃球和足球,因裁判也有體能的鍛煉和要求)可以將其活動視為體育課堂學習和課外鍛煉;非聯賽的俱樂部。各俱樂部的工作人員只能根據工作量計算為相應的晨跑次數,仍需參加正常的體育課學習。自主活動性體育俱樂部則根據項目特點、場地條件和實際情況,由體育部群體競賽教研室給出建議名額的額度。
第二十三條:單項體育俱樂部的會員人數應在60人或以上,但不超過120人,其中大一大二抵體育課人數應占80%以上,即抵課人數不少于48人。
第二十四條:體育俱樂部的運作經費由體育部整體配套和管理,對以體育俱樂部名義獲得贊助費、活動費等資金的俱樂部,應用于體育俱樂部的發展和獎勵,由體育部統一管理,教師和學生不得私自開設賬戶自行進行管理,如發現私自管理和使用經費者,取消該體育俱樂部各項資格。贊助費的使用,由俱樂部支配70%,剩余30%由體育部統籌用于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五條:體育俱樂部的會員考核內容及比例相對統一,其中耐力素質20%,專項80%,專項部分的考試根據各自項目的情況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所有體育俱樂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學生費用。各體育俱樂部需嚴格劃清與同類型、同性質收費社團的界限,凡收取學生費用的各類社團不得在同一學期內納入同類體育俱樂部;凡在收費社團注冊報名的學生不得在同一學期加入同類的體育俱樂部活動。
體育部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