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全校師生人身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的消防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全校各級各部門、廣大師生員工和校園內企業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全校所有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四條我校的消防工作在上級公安機關、消防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消防工作繼續實行“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要把預防火災作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第六條學校校長全面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對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負總責。其職責是:
1、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3、加強對學校消防工作的領導,確定三級防火責任人。
4、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5、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3、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4、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6、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校保衛處具體負責校內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機關文件精神,定期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各部門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災隱患。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擬定全校的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經常性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消防知識和防火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4、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解決、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5、如有火災事故發生,應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迅速采取滅火措施,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
6、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第九條每位師生員工、進駐校園的各類社會企業,要對自己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條全校各二級學院、處(室)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的防火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職責:
1、對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2、制定并落實本部門防火安全制度。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崗位安全職責。建立有效的消防責任網絡體系,做到任務明確、職責清楚、責任到位。
3、每月要認真檢查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發現隱患漏洞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書面報告保衛處。
4、經常對本部門職工、師生進行防火安全教育,認真執行特殊工種員工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上崗獨立操作的規定。
5、如發生火災事故,一方面要積極組織力量撲救,另一方面要迅速向保衛處和公安消防部門報警。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凡新建工程動工前,需將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
各部門進行內部裝修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將修繕項目的有關資料送保衛處審核并簽訂《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責任書》。
2、裝修期間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損壞、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由校內工程主管部門向保衛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因改動產生的材料和施工費用由施工主管部門支付。
3、施工現場禁止動用明火,確實需要動用明火時,須向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安全可靠的監護措施,配備滅火器材,做好滅火準備。
4、內部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保衛處消防驗收;任何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校保衛處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各重點單位、部門要嚴格遵守安全協議,工作完畢后,在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才能離崗。
第十四條辦公場所、寢室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取暖器等電熱器;其它電器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產品的安裝和電氣線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并定期檢修。
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存儲于辦公室、寢室內;
禁止在辦公室或寢室私拉電線給電瓶車充電;
禁止在辦公場所、寢室內焚燒物品;
禁止在校內、宿舍區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嚴禁將大樓內配電間當做倉庫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其它物品。
第十六條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和消防安全設施周圍要保持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 在營業、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4、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七條全校各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內部的防火安全自查,落實安全措施。對于火災隱患,要做到及時發現,抓緊整改,一時整改不了的,應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凡舉辦大型集會、講座、舞會、文藝晚會等群眾性活動,主辦部門應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和應急疏散措施,凡人員超過灰常限定人數或室外活動在300人以上的應向保衛處報告,經保衛處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才可舉辦。
第四章 火災處置
第二十條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以及校總值班室電話(67703121)或保衛處電話(67703131),在消防隊或保衛處未到達現場前,相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疏散和撲救初始火災。
第二十一條保衛處接警后,應立即趕赴火場,迅速組織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現場警戒、維持現場秩序和現場訪問,同時將火災情況報告學校領導。滅火后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火災發生部門有責任配合保衛處、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進行分析鑒定,并寫出情況報告,保衛處要會同火災部門將火災事故綜合報告上報學校和上級主管機關。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納入學校評比精神文明單位的考核范圍,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部門和人員,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各部門防火安全責任人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違反上海市有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操作規定的,違反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安裝、使用和管路設計等有關消防技術規定的,違反動用明火管理規定的,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凡因上述行為引起火災,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將按照學校行政或消防法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人員傷亡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消防監督
第二十五條學校消防監督權古北校區屬長寧區公安局防火監督處,松江校區屬松江區公安局防火監督處。
第二十六條全校各部門有責任配合校防火委和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上級消防部門來校檢查時,應主動提供防火檔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在限期中消除隱患,并書面回復防火監督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學校師生員工及各類校內社會企業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