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滬人社醫【2014】787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醫藥機構藥品“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根據校門診部的性質、工作范圍和醫療需要,由藥庫工作人員按時編制藥品訂購單送門診部主管審批后,統一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上海市陽光采購平臺”)進行網絡采購。
二、藥品種類以市醫保局《基本藥物目錄》為依據,如臨床醫師要求新增品
品種,應先填寫新藥采購清單,經藥品采購小組成員全體同意后方可采購。
三、門診部藥品由藥庫統一采購管理,其它科室不能自購、自制、自銷。
四、采購藥品必須遵守《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要求供藥方必須具有三證(工商經營許可證、廠家的授權委托書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提供進口藥品方,須具有“藥品注冊證書、藥品檢驗報告單”,并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購進藥品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索取回扣。藥品經營單位的費用直接與校財務處進行費用結算。
六、建立健全可靠、通暢的藥品采購網絡,保證臨床用藥的需要。
注:門診部藥品采購小組成員為:門診部主管、藥庫管理人員、藥房工作人員、一名臨床醫師。
校門診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