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招投標管理辦法
(本辦法于2012年12月9日頒布實施,2017年12月27日經校長辦公會議
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細化學校采購管理工作,明確職責,推進招投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采購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以《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規定的標準為招標限額。
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應納入招標的項目,也適用本辦法,如餐飲服務、資格入圍等。
第三條 學校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建立健全制約和監督機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指導全校范圍內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資產管理工作的校領導(以下簡稱“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資產管理處正職負責人擔任;成員由財務處、審計處、后勤綜合管理處、信息技術中心、圖書館等部門正職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招投標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二)審議學校招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學校招投標工作中遇到的其他疑難問題。
第六條 有關招投標重大事項或重要問題須報請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招投標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招標辦設在資產管理處。
第八條 學校招投標工作由資產管理處統一歸口管理,并落實領導小組和學校招投標工作的有關決定。招標辦承擔招投標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招標項目采購申請;
(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并做好招標過程中的信息溝通工作;
(三)協調處理招標過程中的質疑和投訴;
(四)管理和維護學校招投標網站;
(五)負責招投標工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六)完成招投標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招標申請單位、部門(以下統稱“采購申請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招標項目的前期調研、論證、立項等準備工作;
(二)負責落實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
(三)負責辦理采購進口產品的論證工作;
(四)負責擬訂采購需求,提交采購申請;
(五)配合或組織招標項目必要的現場踏勘和答疑;
(六)負責與中標人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財務部門負責匯總和編報政府采購年度預算;負責辦理因特殊需要,由集市采購轉集中采購、集中采購轉分散采購、公開招標轉非公開招標、使用未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的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以及采購進口產品的財政報批工作。
(二)審計部門負責審核納入招標的基建、修繕項目的設計概算、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
(三)基建管理部門負責納入招標的各類基建、修繕項目的統籌管理工作。各單位、部門裝飾裝修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方案,應經基建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啟動招標程序。
(四)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納入招標的各類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工作。各單位、部門凡施工內容涉及到校園網及樓宇各弱電間的項目,設計方案須經信息化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實施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委托政府采購中心招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符合招標要求的貨物、服務項目,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招標。
(二)委托專業招標公司招標。未納入政府采購集中目錄且符合招標要求的貨物、服務或工程項目,委托專業招標公司進行招標;需要報建的工程項目及其相關技術咨詢服務應按照上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報建和組織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除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外,學校一般不采用邀請招標。
1.符合國家、上海市關于邀請招標的規定;
2.經分管校領導批準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屬于招標限額范圍,但因需求特殊無法實施招標的采購項目,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可采用非招標或學校規定的其他方式采購。
第十五條 屬于招標限額范圍,但因性質特殊無法實施招標,且不宜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特殊采購項目,采購申請人在不違背學校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詳細說明具體情況,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必要的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實施采購。特殊采購分為兩類:
(一)合作辦學、特殊行業、保密項目等;
(二)科研外協、著作出版、電子資源訂購(根據用戶帳號數量、按年支付使用費)、教學課程服務(根據課程內容、按年支付使用費)、會展會務、委托宣傳、委托培訓等。
第十六條 屬于招標限額范圍,但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實施招標,且不宜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急采購項目。采購申請人可在口頭報請資產管理處和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即實施采購,然后再按照規定流程補辦相關審批手續。應急采購僅限于以下三類情形:
(一)突發水、電、通訊、道路、燃氣等設備、設施及實驗設備故障的搶修等;
(二)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校園安全等事件的應急處置等;
(三)其它因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海市政策、文件、指令而發生的緊急采購事項。
第十七條 采購申請人應建立健全特殊、應急采購內部控制機制,按照“歸口管理、集體決策、科學論證、合理定價、落實責任、強化監督”的原則,至少三人共同實施采購。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特殊、應急采購事項的真實性,采購活動的客觀性與合法性負責。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提出采購申請。凡達到招標限額的項目,采購申請人應當通過OA系統提交采購申請,并提交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和采購需求文件,明確資金來源。其中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含項目在OA申請時只需提交采購需求文件。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處在審核招標項目采購申請時,對符合下列立項依據之一的,方可受理。
(一)已納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
(二)經學校內請文件批準立項,落實了資金來源,并取得了財政批復采購編號的項目;
(三)依照其他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應納入招標的項目。
第二十條 招標委托。資產管理處根據項目性質,通過上海市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臺電子招投標系統,向招標代理機構發起委托。線下招標項目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編制。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擬定招標方案、招標工作計劃并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確認。采購申請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進行書面確認。需要專家審核的,由資產管理處向上海市政府采購專家庫申請專家組織審核。
第二十三條 招標公告發布和招標文件發售。招標代理機構在國家規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在對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后,發售招標文件。
第二十四條 開標。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收取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并組織開標會議,資產管理處將開標結果通知采購申請人,視情況需要可組織回標分析會議。
第二十五條 評標。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抽取或選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并組織評標會議,學校原則上應選派評審專家參加評標工作。如招標項目對評審專家有專門資格要求的,由資產管理處擬定人選,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參加項目評審;如招標項目對評審專家無專門資格要求,采購申請人可以指定熟悉項目的評標人選。學校評審專家參加評標工作,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辦理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 中標。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的媒體上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并在公示結束后向中標單位核發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合同簽訂。采購申請人負責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合同的訂立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載明的所有實質性內容,并執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合同管理規定》。
第五章 采購需求
第二十八條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需求的內容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外,采購需求應完整、明確,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
(二)采購項目的建設方案,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
(三)采購項目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四)采購項目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購項目的明細數量、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六)采購項目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購項目的驗收標準;
(八)合同款項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九)基建修繕項目的設計方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十)采購項目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 采購需求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不相適應或者與履約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不得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三十條 采購需求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三十一條 采購需求一般不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采購需求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等。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察、審計等部門有權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給學校造成損失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5年內禁止其代理學校的招標業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
第三十六條 招標工作中發生的代理服務費、專家評審費、法律咨詢費等相關的費用,在項目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