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17〕2號
各市級主管預算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財政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已經市財政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促進政府采購供應商依法誠實經營和公平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行供應商登記制度,在上海政府采購網(www.zfcg.sh.gov.cn)建立供應商庫,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供應商,均可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第三條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供應商庫的建立,對供應商庫進行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進行誠信和違法行為的記錄。
在登記管理過程中,市財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
第四條 在本市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本市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應當使用供應商庫,并及時反饋使用情況。
第五條 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完成信息登記手續。未登記的供應商,可以先獲取采購文件,再補辦登記手續,但應在投標截止或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完成登記手續。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必須使用已登記入庫的供應商。
如政府采購項目適合自然人參與的,自然人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采購文件的要求,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無需登記入庫。
第二章 供應商信息登記
第六條 凡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申請進入供應商庫。
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登記入庫。法人可授權其分支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其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人與其分支機構不得同時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資格資質證明文件、業績情況等資料,并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八條 申請信息登記的供應商,應登陸上海政府采購網填寫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機構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的有效期、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并聲明在提出登記申請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供應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在收到供應商登記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對其提供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并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5天。公告期滿后經核對通過的供應商,即予以入庫,并將入庫信息反饋給供應商。如公告期內有異議的,可進行核查,查實無誤的即可入庫。
登記入庫的供應商獲取用戶名和密碼,參加網上采購的供應商還應按規定向國家認定的電子數據認證中心申請領取CA證書,并憑CA證書參加網上采購活動。
第十條 已入庫的供應商,如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供應商庫中進行變更維護。供應商辦理工商注銷的,應在供應商庫中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市對政府采購供應商實施信用信息查詢制度。在供應商提出登記申請時,如經信用信息查詢發現供應商在登記申請前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將不予登記入庫。對已經入庫的供應商,如發現供應商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記錄的,將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供應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公平交易、詢問、質疑和投訴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十三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栏癜凑照少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二)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三)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ㄋ模┮婪男姓少徍贤x務;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供應商誠信檔案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供應商庫中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由各級財政部門記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誠信狀況。
第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并記錄在誠信檔案中: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ǘ┎扇〔徽斒侄卧g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ㄈ┡c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ㄋ模┫虿少徣?、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ㄎ澹┰谡袠瞬少忂^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本級財政部門查證屬實后記錄在誠信檔案中:
?。ㄒ唬╅_標后擅自撤銷投標,影響招標繼續進行的;
(二)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ㄈo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的;
?。ㄋ模┨峁┘倜皞瘟赢a品或走私物品的;
?。ㄎ澹┚芙^提供售后服務,給采購人造成損害的;
?。┴斦块T認定的其他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和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規定,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記錄的其他信用信息將納入有關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平臺。本市政府采購活動中將進一步通過有關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平臺查詢和使用供應商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條 2012年5月15日發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滬財庫〔2012〕24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