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管理辦法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2〕9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面向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條 學校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發放給符合條件的學生(以基本學制年限為準)。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
第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如調整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學校也將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學校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國家助學金預算編制、每月名單報送等工作。研究生院每月向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通報研究生學籍變動情況。財務處根據名單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給研究生,并配合上級部門的督查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滬經貿大委〔2022〕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