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辦法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規范有序做好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2〕9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面向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申請條件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資格:
(一)本學年有課程成績不及格;
(二)本學年內有違法違紀行為并受到相關處分;
(四)學生在休學、延期畢業期間;
(五)無故未按時注冊和繳納學費;
(六)其它經認定不能申請的情況。
第五條 獲獎比例。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比例為評選對象的100%,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比例為評選對象的90%。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獎勵等級、金額和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1.一等獎:每學年18000元,總名額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0%;
2.二等獎:每學年14000元,總名額不超過學生總數的30%;
3.三等獎:每學年10000元,總名額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0%。
(二)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1.一等獎:每學年12000元,總名額不超過學生總數的10%;
2.二等獎:每學年8000元,總名額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5%;
3.三等獎:每學年4000元,總名額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5%。
第七條 評選標準。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在學生綜合測評分數的基礎上進行評定,綜合測評考察學業成績、學術科研、學科競賽、社會實踐與服務四個方面。根據學生培養類型,分類設置相關評選標準。
(一)博士研究生的評審指標及相關權重為:學業成績(30%)+學術科研(50%)+學科競賽(10%)+社會實踐與服務(10%);
(二)學術型碩士的評審指標及相關權重為:學業成績(40%)+學術科研(40%)+學科競賽(10%)+社會實踐與服務(10%);
(三)專業學位碩士的評審指標及相關權重為:學業成績(40%)+學術科研(25%)+學科競賽(25%)+社會實踐與服務(10%)。
第八條 評選要求。
(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申報材料均為上一學年所獲成果;
(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專業為單位進行評選;
(三)學制為2.5年的專業,三年級學業獎學金額度按原標準一半發放;
(四)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九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十條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根據學校全日制在籍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總數確定各等級分配名額。
第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根據各學院全日制在籍碩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總數確定各等級分配名額。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條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學校統一評選,經博士研究生申請、學院資格審查、黨委研工部評審、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各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學院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五條 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選結果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博士研究生,可向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碩士研究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學院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提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裁決。
第十七條 學校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學校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若上級部門對財政支持標準及覆蓋人數比例做出調整,學校會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滬經貿大辦〔2022〕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