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辦法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規范有序做好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2〕9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面向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1.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者應有突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
2.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者應有良好的科研成果,且在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學科競賽等方面表現優異。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須提交同行專家推薦信,撰寫推薦信的專家必須具有正高職稱,對申請者的研究領域要有深入的了解。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一)處于休學期間或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
(二)出現無故不按時繳納學費或未按時注冊情況;
(三)第二次參評時重復使用第一次已獲該獎項申請材料;
(五)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研究生在學制范圍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申請材料不可重復使用。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0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0元。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保存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
第八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學校統一評審,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九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條 各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學習和科研能力為基本條件,結合學院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細則。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不分配到學院,獲獎者在校級競爭評選中產生。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為定向名額和競爭名額2類,定向名額分配到學院,原則上按照各學院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人數占全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總數比例的整數部分確定;競爭名額根據當年上級下達的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與定向名額的差額確定,不分配到學院,獲獎者在校級競爭評選中產生。
第十二條 每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下達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后,再由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學院下達名額。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發布評選通知,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博士研究生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專家推薦信表格》,按照規定提供證明材料至學院;
(二)資格審查。各學院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博士研究生進行申報資格和信息真實性審查,審查通過后,由學院報送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校級評選。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專家開展公開答辯評審,確定擬推薦獲獎學生名單并公示;
(四)學校審議。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議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工作報告和擬獲獎學生名單;
(五)學校公示。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審議通過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向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發布評選通知,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專家推薦信表格》,按照規定提供證明材料至學院;
(二)資格審查。各學院對申請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進行申報資格和信息真實性審查,審查通過后,開展學院評選;
(三)學院初評。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學院制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細則組織實施評選工作,確定擬推薦獲獎學生名單;
(四)學院公示。學院對擬獲獎學生名單在學院范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擬獲獎名單有異議的碩士研究生,可于公示期間向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
(五)校級復評。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學院推薦的擬獲獎學生名單,并組織實施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競爭名額的評選工作;
(六)學校審議。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議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工作報告和擬獲獎學生名單;
(七)學校公示。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審議通過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向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
第十五條 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0月25日前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評審材料包括反映學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
第十六條 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滬經貿大委〔2022〕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