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校長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落實高校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和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教育使命,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樹立科學成才觀念,堅持以德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切實引導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學校設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校長獎學金,用于獎勵素質優秀、在學生中能起到先鋒模范作用的高素質人才。
第二條 校長獎學金由學校出資設立,是學校設置的最高等級獎學金。校長獎學金評選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評審。
第二章評審對象
第三條 校長獎學金評審對象分為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研究生評選名額視當年具體申請情況確定,獎勵標準為20000元/人。
第四條 同一學生在每個學段(本科生學段和研究生學段)只能獲得一次校長獎學金。在一個學段申請校長獎學金的材料不得用于另一個學段。
第五條 校長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時間安排在每年秋季學期。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六條 申請校長獎學金的學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具備以上條件,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綜合素質優秀,具有顯著專長,發揮榜樣示范引領作用;
2.為學校贏得社會贊譽或為學校發展建設做出重要貢獻;
3.在思想道德品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表現突出;
4.在其他方面有公認的突出表現。
第七條 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備校長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在校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
(二)無故未按時注冊或拖欠學費;
(三)學生在休學、延期畢業期間;
(四)其他有損學校榮譽等行為。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八條 學校成立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任組員,全面領導校長獎學金的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研)工部,具體組織和管理校長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學院成立由學院分管領導任組長,學生輔導員、專業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任組員的學院校長獎學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學院校長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條 學生申請、學院推薦。符合條件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院提交申請。學院校長獎學金評審小組對學生申請材料嚴格審核后按當年分配的推薦名額向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辦公室推薦,推薦之前需在學院范圍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初評。由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辦公室負責。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辦公室按照本科生和研究生兩個學段確定初評通過學生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終評(現場答辯)。評委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專家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通過初評的學生須進行現場答辯,獲得終評評委半數以上得票且排名在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根據當年校長獎學金評選名額,確定校長獎學金公示名單。
第十三條 公示。校長獎學金評審工作辦公室將名單在學校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制作獎狀并發放獎金。獲獎學生事跡在學校進行宣傳報道。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校長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滬經貿大辦〔2021〕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