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評審辦法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規范有序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號)、《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0〕2號)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面向我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五)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實踐能力出色,發展潛力突出。
第四條 須提交一封專家推薦信,撰寫推薦信的專家必須具有正高職稱,對申請者的研究領域要有深入的了解。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一)處于休學期間或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
(二)出現無故不按時繳納學費或未按時注冊情況;
(三)第二次參評時重復使用第一次已獲該獎項申請材料;
(五)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分配名額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定后下達。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30000元。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 學校成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每年評審的名額分配方案,指導和監督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審定評審結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第八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九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學習和科研能力為基本條件,結合學院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
第十條 申請。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初評。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在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后,在學院范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復審。初評公示無異議后,各學院評審委員會將初評名單提交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復議。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果學生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提請領導小組裁決。
第十四條 申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對當年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將材料報送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
第十五條 學校每年在評審結束后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獲獎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評審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若國家和上海市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學校會對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1日印發的《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滬經貿大辦〔2020〕1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