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5日制訂通過)
(1996年11月第一次修改)
(2001年11月第二次修改)
(2011年12月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 為在新形勢下建設社會保障工作,為教職工分憂解難,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工會建立教職工幫困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是教職工個人自愿參加的群眾性互助性質的校內組織。對遇到意外困難的教職工,用互助的方式予以分憂解難。
第三條 幫困基金籌資渠道
1、教職工個人繳納會費;
2、校工會節余經費的資助;
3、校行政撥款;
4、其它方面捐贈款。
第四條 入會及會員資格
1、凡本校在編在職教職工,承認本章程,一次性繳納會費,均可參加本基金會。(會費標準為180元,需要調整時由理事會決定)
2、個人繳納的會費不退。
3、會員入會后即享有會員資格,直至出現下列情況時會員資格終止:
(1)從外貿學院退休;
(2)調離外貿學院,或從外貿學院辭職、退職,或被外貿學院除名,或終止、解除了與外貿學院的聘用(勞動)合同,或在事實上終止、解除了與外貿學院的聘用(勞動)合同;
4、2011年4月前入會者從上海對外貿易學院退休后終身享有本章程規定的退休會員的權益。
第五條 會員權益
1、基金會根據需要和可能,出資或部分出資為在職會員集體辦理相關保險事宜。具體險別或險種由管理小組提出建議,報理事會批準。
2、在職會員患癌癥等重大疾病的,基金會當年按學校統一投保的上海市總工會相關保障計劃的理賠標準的50%給予補助。
上述重大疾病是指白血病、急慢性腎功能衰竭、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支架、心臟搭橋、安裝人工器官及器官移植等。(具體內容以上海市總工會相關保障計劃的規定為準)。
3、參加學校統一投保的上海市總工會相關保障計劃的在職會員因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的,基金會當年按上海市總工會理賠金額的50%給予補助。
4、參加學校統一投保的上海市總工會相關保障計劃的在職會員因病、因傷住院治療的,基金會當年按上海市總工會理賠金額的6分之2給予補助。
5、參加上海市教育工會“教師補充醫療保障計劃”的在職會員發生門、急珍費用時,基金會當年按實際理賠金額的10%給予補助。
6、在職會員因病、因傷喪失工作能力,只領取病假工資,且家庭無其它收入來源的,基金會每年給予1200元的補助。
7、在職會員未成年子女患癌癥等重大疾病的,基金會當年補助1000元。
8、在職會員因病或意外事故去世的,基金會補助5000元。
9、在職會員遭遇其它極特殊困難時,由基金會管理小組審核,酌情補助,但不超過上海市總工會相關保障計劃的最高補助額。
10、2011年4月前入會的會員從上海對外貿易學院退休后去世的,基金會補助500元。
第六條 組織機構
1、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校領導、工會、人事處、組織部負責人、基金捐贈單位代表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人。
理事長由分管工會的校領導兼任,秘書長由校工會常務副主席兼任。
2、設立基金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校工會“民生”組成員及人事處、組織部、衛生科代表組成;管理小組組長由理事會秘書長兼任,副組長由校工會“民生”組負責人兼任。具體人員由理事會聘任。
管理小組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包括對會員的補助申請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第七條 審批程序
會員申請補助,應填寫補助申請表,由所在部門工會簽署意見,附有關憑證,交基金會管理小組審批后予以補助。
第八條 基金會資金管理
基金會資金由校工會財務專項保管和收支。
第九條 基金管理小組每年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后實行。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的修改、終止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