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貿治理動態
2022年 三月刊
國際經貿治理與中國改革開放聯合研究中心(SC-GTEG)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貿治理與中國改革開放聯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智庫)成立于2013年,是首批上海高校智庫之一。智庫以中外合作為基礎,以世界貿易組織講席為學術支撐,集中了世貿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等國際組織以及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和智庫的研究力量,以國內外研究團隊聯合研究為主要工作方式,旨在為中國參與國際經貿治理和改革開放提供經濟與貿易相關政策咨詢建議。
Shanghai Center for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SC-GTEG)
Founded in 2013, SC-GTEG was one of the first batch of university think tanks established at Shanghai. It is based on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especially collabo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ink tanks in the field of trade and economics. With the academic support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airs Programme (WCP), it pools research sources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UNESCAP), as well a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well-known universities,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think tanks. It is to be 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think tank that depends on collaborative research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It aims to provide trade and econom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as well 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目錄
一、WTO快訊
(一)埃拉德總干事介紹即將召開的部長級會議、世貿組織改革相關情況
摘要: 在3月2日經合組織國際雇主和企業組織舉辦的一次活動中,副總干事安杰拉·埃拉德(Angela Ellard)向與會者介紹了世貿組織即將召開的第12屆部長級會議(MC12)、世貿組織改革以及世貿組織應對COVID-19大流行的情況。
埃拉德概述在MC12舉行之前關鍵領域的談判進展,特別強調了漁業補貼的談判環境、經濟和人道主義的重要性。埃拉德副總干事表示,雖然世貿組織改革不太可能在MC12得到解決,但重要的是為未來的工作方向設定一條道路,她希望成員們能在根本問題上找到共同點。在疫苗公平性方面,成員方在擬議的知識產權豁免和新冠大流行應對的貿易措施兩個方面開展工作。
埃拉德強調了貿易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重要性。世貿組織在解決碳定價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目前有70多個碳定價計劃。埃拉德強調通過談判而不是訴訟解決此分歧的重要性,并表示世貿組織由于其龐大的成員構成,在解決這一問題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
(二)奧孔喬-伊韋阿拉總干事支持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項目
摘要:世貿組織總干事恩戈齊·奧孔喬-伊韋阿拉(Ngozi Okonjo-Iweala)對一項旨在幫助八個非洲國家實施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AfCFTA)的新項目表示支持。該項目由強化綜合框架(EIF)、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UNECA)和國際伊斯蘭貿易融資公司(ITFC)牽頭,于3月10日在一次視頻會議中啟動,尼日爾、塞內加爾和多哥的貿易部長以及布基納法索、幾內亞和毛里塔尼亞的政府代表參加了該項目。
AfCFTA旨在在整個非洲大陸建立一個共同的框架和標準,以確保各國貿易合作關系的協調和效率。該公約于2019年5月30日對在此日期之前交存批準書的24個國家生效,于2019年7月7日啟動運營。預計AfCFTA將刺激非洲內部貿易,并對非洲最不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產生積極的溢出效應,還將為非洲貿易鋪平道路,以便非洲更好地進入洲際市場。
(三)2022年世貿組織公共論壇將聚焦可持續和包容性復蘇的主題
摘要:2022年世貿組織公共論壇將于9月27日至30日舉行,將探討貿易如何為大流行后的經濟復蘇做出貢獻。論壇將特別審查如何加強貿易規則和改進政府政策,以建立一個更具彈性、可持續性和包容性的貿易體系。在該主題下,公共論壇的次主題將是“利用技術實現包容性復蘇”、“為可持續未來制定貿易議程”和“構建貿易的未來”。
(四)標準委員會提高透明度,討論認證和數字問題
摘要:在3月8日至11日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TBT)會議上,世貿組織成員討論了產品認證的認可和數字解決方案,并成立了一個新的透明度工作組。委員會還討論了成員提出的80個與TBT相關的具體貿易問題,其中20個涉及與人工智能、數據保護、酒精飲料監管和環境保護等相關的新問題。
委員會在會議上就合格評定程序進行了深入的經驗交流。關于認證的專題會議以案例研究為特色,探討了認證制度如何能夠通過世貿組織成員認證制度之間的合作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促進貿易。成員們強調了國際認證論壇(IAF)和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的重要性,同時認識到在適應不同的國家或區域方法方面的挑戰。會議特別強調了認證系統之間的合作對于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加速醫療用品和個人防護裝備的貿易至關重要。針對透明度領域的各種建議,委員會在3月9日至11日的會議上商定,通過一個新的向世貿組織所有成員開放的透明度工作組,推進這一領域的工作。工作組的審議情況和建議將報告給委員會,供其審議或在必要時采取后續行動。工作組將首先處理兩個新問題——通知格式的修訂;通知并使用協調的系統代碼來識別通知TBT委員會的措施中的產品。
(五)WTO副總干事安杰拉·埃拉德在各國議會聯盟指導委員會會議上發言
摘要:2022年3月31日,WTO副總干事安杰拉·埃拉德(Angela Ellard)在各國議會聯盟指導委員會會議上,談及WTO改革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改革:談判功能、監測功能和爭端解決功能。
第一,加強WTO談判職能,應當推動關于應對新冠疫情和漁業補貼的多邊談判。此外,許多成員國希望擴大WTO一攬子協議規則的規制范圍。例如,主張相同的一些成員國正在積極建立諸邊協定,試圖通過這種方式將自己的理念融入WTO規則體系中。第二,WTO要加強監測貿易發展以及成員國采取的新法律、政策和做法的職能,例如,繼續倡議成員國提高政策透明度。第三,WTO要加強爭端解決功能。爭端解決功能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上訴機構的停擺。希望通過第十二屆會議,重申各個成員國對構建具有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曾經做出承諾。
(六)WTO總理事會核準巴厘島關稅配額決定
摘要:2022年3月31日,WTO成員國達成一項重要協議。這項協議的達成有助于解決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TRQ)持續不足的問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TRQ)持續不足的問題是指,在2014-2019年期間,成員國的TRQs的平均填充率為53%。在之后秘書處2020年9月的研究中,近200個TRQs的實現率低于65%。為解決這一問題,成員國在2017年至2019年對巴厘島TRQ決定執行情況的審查時,能夠就透明度和通知的幾個要素達成協議。然而,他們無法就機制應如何運作達成一致。這一談判困境在3月29日重新召開的農業委員會第100次會議上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消除了所有剩余的障礙,達成了關于填充不足機制的協議。該協議草案已轉交給總理事會(G/AG/32/Add.1),供其審議和批準。該決議為成員國處理由于政府干預導致淡化TRQ承諾下的市場準入條件問題,提供了額外的工具。
TRQ允許某些農產品的進口以較低的關稅進口到指定的數量,對超過限制的數量增加關稅。該機制是在正常進口關稅較高時,允許出口商進入其他國家市場的一種手段。這一決定標志著2013年世貿組織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第9界部長級會議上通過的《關于關稅配額管理的諒解》(簡稱巴厘島關稅配額決定)有關事項的長期討論結束。
(七)WTO副總干事發言:WTO如何幫助各國應對供應鏈挑戰?
摘要:2022年3月28日,舉行了全球解決方案峰會,WTO副總干事岡薩雷斯(Anabel González)在會上發言表示,持續的供應鏈中斷不是脫鉤的理由。她強調,進口一直是適應供應鏈斷裂沖擊的一個重要手段,即使是純粹的國內供應鏈也會被自然或人為的災害所破壞。
關于WTO在應對供應鏈挑戰起到的作用,岡薩雷斯副總干事指出,世界需要貿易多樣化,而不是脫鉤。《貿易便利化協議》為成員國之間增加貿易和降低成本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有助于建立更深入和更多樣化的全球市場。她補充說,各成員國在執行該協定方面取得了巨大進展,但還需要作出更多努力。
關于WTO未來如何加強成員國應對供應鏈挑戰的能力,岡薩雷斯副總干事強調,需要制定關于電子商務的全球數字規則,以加快向無紙貿易的過渡,促進供應鏈參與者之間的實時數據共享,并為新的參與者(尤其是中小企業)參與供應鏈創造機會。她說,保證供應鏈每個環節的基礎設施實現現代化能夠構建一個更有彈性的供應鏈。
(八)WTO成員繼續要求啟動上訴機構任命程序
摘要:在3月28日的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上,一大批成員繼續要求啟動WTO上訴機構的任命程序,認為繼續拖延會損害成員的利益和整個多邊貿易體系。
墨西哥代表其余123個成員國發言,介紹了其他成員國對于啟動填補上訴機構空缺的遴選程序的建議。墨西哥表示,提交該提案的成員數量之多,足以反映各成員國對上訴機構狀況的共同關注。此外,WTO上訴機構停擺,正在嚴重影響整個DSB。尤其是,因為一個成員國對上訴機構運作存有顧慮,不應成為損害和破壞DSB工作的借口。阻撓遴選程序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美國繼續表示對上訴機構存在留有擔憂。美國主張,要對WTO進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使DSB保持活力和可信度。爭端解決系統可以而且應該更好地支持世貿組織的談判和監督職能。
其他約20個代表團(包括歐盟代表其27個成員和尼日利亞代表非洲集團)發言,重申WTO兩級爭端解決制度對多邊貿易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性。
二、WTO案例評析
(一)DS611:中國——知識產權執法案
歐盟-中國知識產權執法案 | |
案號 | DS611 |
申訴方 | 歐盟 |
應訴方 | 中國 |
磋商請求中涉及的條款 | 《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第1條和第4條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64.1條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二條第1款 《TRIPS協定》第63.1條和第63.3條 |
日期 | 請求磋商:2022年2月18日 |
爭議點概要 | 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法,以及中國是否履行《TRIPS協定》第63條第1款和第63條第3款規定的義務 |
摘要:歐盟已要求WTO與中國就據稱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進行爭端磋商。該請求已于2月22日分發給世貿組織成員。歐盟聲稱,受到質疑的措施不符合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規定。
日本代表團于2022年3月4日發文請求加入磋商。
(二)DS362:中美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措施案
案名 | 中國-美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措施案 |
案號 | DS362 |
申訴方 | 美國 |
應訴方 | 中國 |
涉及條款 | 《TRIPS協定》Art.3.1,9.1,14,41.1,46,59,61 |
日期 | 磋商:2007年4月10日 請求成立專家組:2007年8月13日 專家組成立:2007年9月25日 專家組報告發布:2009年1月26日 |
爭議措施 | 1、刑事程序和處罰門檻 2、海關罰沒侵權貨物的處置措施 3、拒絕對中國境內未經授權出版或者傳播的作品進行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和實施 |
爭議點概要 | 中國采取的爭議措施是否符合中國在《TRIPS協定》下所承擔的義務 |
結論概要 | 1、美國沒有成功證明中國刑法有關刑事門檻的規定違反TRIPS協定 2、中國海關措施中的拍賣行為不符合《TRIPS協定》第59條和第46條第四句話的規定 3、中國著作權法,尤其是第4.1條,不符合中國根據《伯爾尼公約》第5(1)承擔的義務。該公約已被《TRIPS協定》第8.1條以及第41.1條納入 |
一、案件事實
1、時間軸
2007年4月10日,美國要求與中國就有關在中國保護和執行知識產權的某些措施進行磋商。
2007年4月20日,日本請求參加磋商。2007年4月25日,加拿大和歐洲共同體要求參加磋商。2007年4月26日,墨西哥請求參加磋商。隨后,中國通知DSB,已接受加拿大、歐洲共同體、日本和墨西哥加入磋商的請求。
2007年8月13日,美國請求設立一個小組。在2007年8月31日的會議上,DSB決定推遲設立。
2007年9月25日,DSB設立了專家組。
2009年1月26日,專家組報告被分發給成員國。
2、被訴行為
(1)刑事門檻
中國《刑法》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2004年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所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系指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所謂有其他情節,系指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1000或以上的”,及2007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海關措施
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7條以及《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第30條,二者在規定海關對于沒收知識產權侵權貨物的處理方法時,都將“銷毀”規定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之后,說明中國海關法律體系使海關對罰沒侵權產品的處理方式傾向于除去侵權特征后放回商業渠道而非銷毀。
(3)著作權法
中國《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說明中國對未授權出版傳播的作品不予保護版權及鄰接權。
二、主要法律爭議
1、中國刑法體系中現有的刑事程序與處罰是否違反《TRIPS協定》第41.1條和第61條
申訴方觀點:中國刑法體系起到了事實上的“避風港”作用,使得侵權人能夠通過蓄意將盜版范圍控制在門檻之下而逃避懲罰,違反了《TRIPS協定》第61條:“各成員應規定至少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蓄意假冒商標或盜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處罰。可使用的救濟應包括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的監禁和/或罰金,并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性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水平一致。”進而違反第41.1條:“各成員應保證在其國內法中可獲得本部分中所規定的實施程序,以便對任何侵犯本協定所涵蓋的知識產權的行為采取有效行動。”
應訴方觀點:“商業規模”指的是具有相當規模的侵權活動,這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取決于國家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當地的情況。美國未能將”商業規模“作為一個單一術語加以解釋,其解釋使得“規模”一詞被完全排除于定義之外。《TRIPS協定》第1.1條和41.5條表明,在法律實施方面,成員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成員還保留了定義第61條標準下的權利。雖然這些條款不能作為針對第61條實體義務的全面抗辯,但其提供了有關背景,強有力的表明,對第61條的解釋不應以與中國法律體系發生矛盾并要求轉移執法資源的方式進行。《TRIPS協定》的談判記錄和成員其后的實踐表明,成員認為“商業規模”只是規定了一個高且寬泛的標準,該標準僅僅涵蓋重大侵權活動。
專家組裁定:專家組承認刑事問題的敏感性和與之相伴的對主權問題的關注。在美國和其他成員對有關問題進行談判時有關條約義務的行文和范圍中,可以看到其反映出的這種關注。《TRIPS協定》第三部分第5節專注于刑事程序和救濟,其比起第三部分其他有關實施的章節簡潔和粗略得多。但即便如此簡潔,第5節的行文仍然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靈活性。條約解釋的習慣規則要求條約解釋者在解釋有關規定時考慮這些限制和靈活性。美國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刑事門檻違反了中國在《TRIPS協定》第61條第1句下的義務。
2、中國海關法律體系是否違反《TRIPS協定》第46條和第59條
申訴方觀點:中國海關措施將“銷毀”規定在“消除侵權特征之后依法拍賣”之后,不符合《TRIPS協定》第46條:“為有效制止侵權,司法機關有權在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的情況下,責令將其已被發現侵權的貨物清除出商業渠道,以避免對權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損害,或下令將其銷毀,除非此點會違背現有的憲法規定的必要條件。司法機關還有權在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補償的情況下,責令將主要用于制造侵權貨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業渠道,以便將產生進一步侵權的風險減至最低程度。在考慮此類請求時,應考慮侵權的嚴重程度與責令給予的救濟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間的均衡性。對于冒牌貨,除例外情況外,僅除去非法加貼的商標并不足以允許放行該貨物進入商業渠道。”,以及第59條:“在不損害權利持有人可采取的其他訴訟權并在遵守被告尋求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權利的前提下,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依照第46條中所列原則銷毀或處理侵權貨物。對于假冒商標貨物,主管機關不得允許侵權貨物在未作改變的狀態下復出口或對其適用不同的海關程序,但例外情況下除外。”的規定。
應訴方觀點:中國認為其海關擁有《TRIPS協定》第59條所規定的處理和銷毀侵權貨物的權力。第59條必須結合《TRIPS協定》第1.1條理解。中國法律規定的標準反應了官方對銷毀之外的其他處置方式的優先選擇,但是海關具有自由裁量權。中國海關在2005年至2007年間銷毀的侵權貨物金額占沒收全部侵權貨物金額的58%,這證明所謂的處置方式的先后順序并不妨礙海關責令銷毀侵權貨物的權力。因此,第59條所規定的授予主管機關責任銷毀權并非意味著成員必須授予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國內機構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責令銷毀侵權貨物的絕對權力。
專家組裁定:專家組認為《TRIPS協定》第59條規定的兩種處置方式中隱含著一種條件:第59條規定了責令“銷毀或處置“的權力。毫無疑問,如果主管機關在59條范圍內的任何特定情況下有權責令銷毀或者處置侵權貨物,就已滿足第59條第1句的義務。因此,如果某一條件排除了實施一種處置方式(如:銷毀)的權力,只要主管機關還有權責令實施另一種處置方式(如:清除出商業渠道),其仍可能符合第59條的規定。
3、中國《著作權法》第4.1條是否違反《TRIPS協定》第41.1條
申訴方觀點:美國認為《著作權法》第4條與內容審查機制存在必然關聯,并列舉了從未在中國遞交受內容審查的作品、在中國等待內容審查的作品、在中國未授權傳播的作品、未通過內容審查的作品四種類型,指出其版權與鄰接權在先行著作權法體系下無法獲得保護,違反了自動保護及國民待遇原則。
應訴方觀點:版權享有和版權保護兩個概念不同,我國沒有違反國民待遇,并強調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公共秩序原則。
專家組裁定:第一,《著作權法》從表面上看,足以清楚的表明第4.1條拒絕對某些作品,包括WTO成員國民的作品,提供第10條規定的保護。該條款第1款規定著作權包括4種人身權和13種財產權。專家組認為這種解釋也符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內幕》案”中表達的觀點。第二,中國對著作權和著作權保護作出的區分是不適當的。基于已提交的證據,專家組無法得出當作品依據《著作權法》第4.1條被拒絕保護后,作者還能夠就該類作品享有著作權的結論。
三、簡要評析
本案專家組報告發布之后,中美兩國都對裁決結果表示滿意。本案體現了后WTO時代中美知識產權關系的新特點,案件內容體現了美國強化我國知識產權執法效果的階段性需求。本案結果是我國依據專家組報告修改了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的相關條文。關于著作權法的修改,王遷老師認為:第一,美國沒有獲得一邊倒的勝利,因為首先專家組拒絕了美國針對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提出的多項訴求;其次,專家組沒有支持美國對該條款的錯誤解讀。第二,專家組部分解讀和裁決有待商榷,一個是專家組認定《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違反《伯爾尼公約》第5(1)條和TRIPS第41.1條的理由值得商榷;另一個是專家組對《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作出的裁決對我國著作權保護機制并不會造成實質影響,或者說沒有現實意義。
(三)DS363:中國—影響某些出版物和視聽娛樂產品貿易權和分銷服務措施案
案名 | 中國 — 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 |
案號 | DS363 |
申訴方 | 美國 |
應訴方 | 中國 |
第三方(原始訴訟) | 澳大利亞;歐洲共同體;日本;大韓民國;中華臺北 |
涉及條款 | GATS第16、17條;GATT 1994第3.4、11.1條; 《入世議定書》第一部分1.2、5.1、5.2段 |
日期 | 磋商:2007年4月10日 請求成立專家組:2007年10月10日 專家組成立:2007年11月27日 專家組報告發布:2009年8月12日 |
爭議措施 | (1)對于涉及供影院發行的進口電影、家庭娛樂音像產品(如錄像帶和光盤)、錄音制品以及出版物(如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貿易權利實施限制的若干措施; (2)對于提供出版物分銷服務和涉及家庭娛樂音像產品的服務(含分銷服務)的外國供應商實施市場準入限制或實行歧視的若干措施。 |
爭議點概要 | 中國采取的爭議措施是否符合中國按照《入世議定書》第1部分第5段的第1節和第2節,以及第1段的第2節規定應承擔的義務;是否符合中國在GATT(1994)第11 條第1 款規定下應承擔的義務。 |
一、案件事實
1、時間軸
2007年4月10日,美國向WTO提起兩項針對中國的爭端解決的磋商請求,其中第二項即中國影響某些出版物和視聽娛樂產品貿易權和分銷服務措施案(DS363)。美國隨后與中國進行了磋商,但未達成共識。歐盟在此過程中請求加入并參與了磋商過程。
2007年10月10 日,美國請求建立專家組。
2007年11月27 日DSB設立了專家組,歐盟、日本、韓國、中國臺北、澳大利亞保留作為第三方的權利。
2008年3月27日WTO總干事任命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9月22日專家組主席通知DSB,由于時間安排方面的困難專家組無法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并預計將于2009年2月向爭端當事各方提交最終報告,但報告并沒有按時提交。
2009年5月28 日由專家組主席提交給DSB的通知中,專家組表示,鑒于案件的復雜性和專家組報告的長度,報告的提交將會進一步延期,預計將于6月提交最終報告。2009年8月13日,WTO 爭端解決專家組公布裁定報告。
2、被訴原因
(1)貿易權利
中國在加入WTO 議定書中承諾全面開放貿易權利,但中國現行的各類措施仍將與供影院發行的進口電影、家庭娛樂音像產品、錄音制品以及出版物相關的貿易權利保留由若干國家指定企業、國有獨資企業或國家投資企業獨享。這些爭議的措施顯然未賦予所有中國企業、外國企業或外國個人向中國關稅區域進口產品的權利,且就貿易權利而言,給予外國個人和企業的待遇顯然低于中國企業者。因此,這些措施顯然不符合中國按照《入世議定書》第1部分第5段的第1節和第2節,以及第1段的第2節規定應承擔的義務。《入世議定書》構成中國與WTO達成的中國入世條件的一部分,亦屬于《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的有機組成內容。另外,爭議的措施對上述產品進口至中國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而非采用關稅、國內稅收或其他費用等形式,顯然與中國在GATT(1994)第11條第1 款規定下應承擔的義務不符。
(2)分銷服務
中國在《入世議定書》中承諾就分銷服務業以及與音像制品相關的服務業給予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并通過所附《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作出具體規定。盡管如此,對有意從事出版物及家庭娛樂音像產品的分銷業務的外國服務提供商,中國現行的各類措施仍嚴格限制其市場準入或對其實施其他歧視性限制。就出版物和家庭娛樂音像產品而言,上述爭議措施顯然至少禁止外國的服務供應商從事一部分分銷業務,即出版物和家庭娛樂音像產品的"總發行"業務和電子出版物的批發業務。此外,這些禁止性規定有可能擴大適用于所有出版物的分銷業務。另外,在允許部分外國服務提供商從事部分發行業務的同時,顯然也存在對他們的歧視性規定,包括對于出版物而言,對其注冊資金、經營條件以及允許發行的具體出版物種類的要求;以及對于家庭娛樂音像產品而言,要求由某類特定形式的單位主體來提供服務,即該單位主體由中方人員控制,或中方人員占主導地位,或對外資的介入實施限制。因此,在出版物和家庭娛樂音像產品的分銷服務上,以上爭議措施給予外國服務供應商的待遇顯然低于其中國同行。根據減讓表中就行業4A-4E 和2D的規定,中國承諾給予其他成員國的服務供應商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以便其通過在華設立的商業存在體提供出版物和包括家庭娛樂音像產品在內的一系列產品的分銷服務。同時,減讓表也設置了給予這些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條件、限制、前提或資格,而前述爭議措施的相關規定顯然不在此列。因此,這些爭議措施顯然與中國在GATS第16 條及第17條規定下應承擔的義務不符。
二、專家組結論
1、關于《中國入世議定書》貿易權的承諾
●有關所有商品的措施
專家組認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目錄第10.2 條(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和第10.3條(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進口業務),以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3條和第4條,不符合《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1 段及工作組報告第83(d)段和第84(a)段。專家組就以上涉及條款是否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2 段及工作組報告第84((b)段,根據司法經濟規則,不再作裁定。
專家組認為,就有關沒有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個人和外國企業,美國沒能證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目錄第10.2條和第10.3條,以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3條和第4條,導致中國沒有遵守《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2段及工作組報告第84(b)段。
專家組認為,《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第4 條(外商禁止投資領域))與《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1段及工作組報告第83(d)段和第84(a)段不符。專家組就以上條款與外國投資企業規定是否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2段及工作組報告第84(b)段,根據司法經濟規則,不再作裁定。
專家組認為,就不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個人和外國企業而言,美國沒能證明《若干意見》第4條與《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2段及工作組報告第84(b)段不符。
● 關于讀物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能證明《出版管理條例》第43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中國入世議定書》有關貿易權的承諾。
專家組認為,《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的三個要求,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1條及工作組報告第83(d)段和第84 (a)段,但視聽產品除外。就《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的另外五個要求,美國沒能證明中國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1條及工作組報告第83(d)段和第84(a)段。
專家組認為,就沒有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個人和外國企業而言,美國沒能證明《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導致中國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2條及工作組報告第84(b)段。
專家組認為,就《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是否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2條及工作組報告第84 (b)段,專家組根據司法經濟原則不作裁定。
專家組認為,《出版管理條例》第41條(負責部門),違反了工作組報告第84(b)段。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有證明1997年《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第8條、第50條和第51條、第52條至第55條違反工作組報告的相應段落。
● 電影院放映的影片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能證明《電影管理條例》第5條違反《中國入世議定書》。但《電影管理條例》第30條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的承諾。
美國沒能證明《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第3條違反《中國入世議定書》。但第16條違反了《中國人世議定書》的承諾。
● 視聽產品
專家組認為,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第8條、第27條違反了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第84(b)段。但美國沒能證明第9條、第10條、第28條違反《中國入世議定書》有關貿易權的承諾。
專家組認為,《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第21 條違反了《中國入世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相關條款。
2、中國有關GATS下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問題
● 讀物分銷
專家組認為,就進口讀物訂購而言,《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第4 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違反了中國根據GATS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專家組認為,就進口讀物通過市場銷售而言,《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第2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16條違反了中國根據GATS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
專家組認為,涉及批發或零售服務的總批發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目錄第10.2 條以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3條和第4條,違反了中國根據GATS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若干意見》第4條亦不符合GATS第17條。
專家組認為,1997年《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第62 條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第17條就"總發行或電子出版物批發"的國民待遇義務。
專家組認為,《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出版物分銷辦法》)就其適用于電子出版物批發的部分以及《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出版物市場規定》),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
專家組認為,《出版物分銷辦法》就電子出版物的總發行的部分符合GATS 第17條,因為美國沒能證明該措施禁止包括其他成員方的服務供應商在內的外商投資批發企業從事任何電子出版物的總發行。專家組認為,分別包含在《出版物分銷辦法》第7條第4段和第5 段的對包括其他成員方的服務供應商在內的外商投資批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營業期限的要求,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 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
●聲像制品的電子發行
專家組認為,《文化部關于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互聯網文化通知》)第2條,《文化部關于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網絡音樂意見》)第8條以及《若干意見》第4條,均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 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目錄第10.7條(新聞網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以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3條和第4 條,亦不符合GATS。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能證明《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互聯網文化規定》)禁止其他成員方的服務供應者發行電子聲像制品,因此該協議符合GATS第17條。
● 音像制品的發行
專家組認為,《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第8.4 條(以下簡稱《音像制品分銷辦法》)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第16 條下的市場準入義務,因為,如GATS第16.2(f)條規定,該辦法限制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銷售企業中的外資比例。因同樣的原因,《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子目錄第6.3條以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8條,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第16 條下的市場準入義務。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能證明《若干意見》第1條(對外商)施加了GATS第16.2(f)條所規制的限制,因此該措施符合GATS第16條。
專家組認為,《若干意見》第1條以及《音像制品分銷辦法》第8.5條所規定的營業期限要求,均不符合中國根據GATS第17條下的國民待遇承諾。就美國對《音像制品分銷辦法》第8.4 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目錄第6.3條以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不符合GATS第17條的指控,專家組適用了司法經濟原則。專家組認為,這些措施同時不符合GATS第16條。
3、中國在GATT1994第3.4條下的國民待遇義務
● 讀物
專家組認為,《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4 條就其適用于報紙和期刊的部分,違反了中國根據GATT1994第3.4條下的義務。但美國沒能證明,《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就其適用于有限種類書籍的部分,違反中國根據GATT1994第3.4條下的義務。
專家組認為,《出版物分銷辦法》第2條,結合《出版物市場規定》第16條,不符合中國根據GATT1994第3.4下的義務。
● 用于電子發行的聲像制品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能證明《互聯網文化規定》第16條不符合中國根據GATT1994第3.4下的義務。美國沒能證明《網絡音樂意見》第9條和附件2不符合中國根據GATT1994第3.4下的義務。
● 用于影院放映的電影
專家組認為,美國沒能證明中國電影發行中(所謂)歧視性的雙寡頭現象是由另一成員方所為的行為。因此,美國沒能證明《電影管理條例》、《電影發行放映規則》以及《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電影企業規則》)構成對GATT1994 第3.4條的違反。
4、中國根據《入世議定書》第5.1段和第1.2段下的國民待遇承諾
● 讀物
專家組認為,就美國對《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和《出版物分銷辦法》不符合中國根據《入世議定書》第5.1段和第1.2段下的義務的指控,專家組適用了司法經濟原則。
● 用于電子發行的聲像制品和用于影院放映的電影
專家組認為,美國就《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音像制品進口規則》、《互聯網文化規定》、《網絡音樂意見》、《電影管理條例》、《電影發行放映規則》以及《電影企業規則》不符合第5.1段和第1.2段沒能提出必要的先決條件。
5、(利益的)喪失和減損
專家組認為,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8 條,如果發生違反在適用協定項下所承擔義務的情形,則該行為被視為"初步"構成利益喪失或減損案件。據此,專家組認定,就中國違反其《入世議定書》、GATS 和GATT1994 的部分,中國造成了美國在這些協定下的利益的喪失或損害。
本案中,專家組在裁定中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不符合《中國入世議定書》中有關貿易權相關承諾的同時,也否定了中國引用GATT第20(a)條的例外辯護。
三、簡要評析
1、一紙裁決并不能解決西方國家對中國文化產品的出口摩擦
美國式解決問題的傳統方法就是雇請律師起訴或上訴。但即使是DS363報告的裁決在中國得到執行或遵守,也將不會從根本上解決西方國家文化產品經銷公司在中國面臨的問題,文化產品貿易中一些根本性或基礎性的問題必須首先得到解決。其一、美國或西方國家必須對出口的文化產品提供一個公平的價格。其二,美國或西方國家出口到中國的文化產品,必須尊重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習慣。
2、中美貿易逆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一些公司和企業從美國遷移到中國,他們在中國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對象不是中國人而是美國人。中國人的購買力遠不能和美國人相比,所以兩國的貿易逆差還會長期存在。其二、美國的儲蓄率太低,中國的儲蓄率較高,也是導致逆差的一個原因。較高的儲蓄率將會引起更多的資金外流和較低的貨幣交換率,最后導致出口的增加。
三、經貿規則動態
(一)G7發表聯合聲明:取消對俄最惠國待遇
摘要:2022年3月11日,七國集團成員(G7,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和美國)成員達成《G7將讓俄羅斯付出更多經濟代價的聯合聲明》,稱各成員國將在現有制裁措施的基礎上減少對俄羅斯能源的依賴,并取消俄羅斯在關鍵產品上享有的最惠國待遇,同時還對俄采取更多的經濟和金融限制措施。
聲明稱,自俄烏沖突以來,G7各成員國已經實施廣泛的限制性措施,對俄羅斯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嚴重沖擊。G7已經將俄主要銀行從全球金融體系中排除,并削弱了俄羅斯中央銀行利用外匯儲備的能力,同時還對俄實施全面的出口禁令和管制措施,切斷俄與G7成員國先進技術的聯系。除了采取上述制裁措施,G7成員國還將有序減少對俄羅斯能源的依賴,并盡最大努力確保替代性能源的可持續供應。
為了將俄進一步孤立于G7經濟體以及國際金融體系之外,G7成員國將對俄進一步采取經濟和金融制裁措施:(1)中止俄羅斯在關鍵產品上的最惠國待遇,使其喪失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重要利益,俄羅斯產品將在G7成員國面臨更高的進口關稅。(2)對俄羅斯關鍵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進一步限制,以減少俄羅斯獲得收入。(3)其他措施:包括阻止俄羅斯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等主要多邊金融機構獲得融資;對與俄烏沖突關系密切的個人和實體施壓;打擊規避制裁的行為等。
(二)俄羅斯擬定不友好國家(地區)名單開始反制
摘要:俄羅斯政府日前批準了總統普京之前要求確定的不友好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共計48個。據俄新社報道,這份名單上的國家和地區具體包括:美國、歐盟成員國(全部27國)、烏克蘭、英國、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韓國、新加坡、瑞士、黑山、阿爾巴尼亞、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安道爾、摩納哥、北馬其頓、圣馬力諾、密克羅尼西亞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從當前情況看,這份不友好國家和地區名單,是普京3月5日已經簽署的“關于履行對某些外國債權人義務的臨時程序”法令的一部分。根據該法律文件,俄羅斯政府允許其公民和公司對不友好國家名單中的外國債權人以盧布償還債務。俄方債務人可以要求俄羅斯銀行以外方債權人名義開設專門的盧布賬戶,并在付款當天按照俄央行匯率以等值盧布向其轉賬。在對外貿易方面,適用于每月超過1000萬盧布(或類似金額外幣)的付款,俄羅斯企業與不友好地區企業進行交易時均須俄聯邦政府批準,且一律須以盧布進行交易。此外,根據新的規定,如果專利持有人來自不友好國家和地區,俄方無需為非授權使用專利作出任何賠償。這只是目前階段俄方采取的針對性制裁反制措施,從未來發展看,如果外界對俄持續高壓,其涉及范圍的廣度和深度極有可能進一步強化。
(三)日澳印貿易部長發表推動“供應鏈彈性倡議”的聯合聲明
摘要:2022年3月15日,日本經濟產業大臣萩生田光一與澳大利亞貿易、旅游和投資部長丹·特漢(Dan Tehan)以及印度商工部部長高耶爾(PiyushGoyal)舉行了視頻會議。萩生田光一稱,在此次會議上,日本、澳大利亞和印度共同討論了進一步推動供應鏈彈性倡議(Supply Chain Resilience Initiative,SCRI)的相關合作問題,確認了進一步推動SCRI以應對印太地區供應鏈中斷,以及大力促進該地區強勁、可持續、平衡、包容性的經濟增長。
在經貿領域,日本、澳大利亞和印度對中國依賴程度均較高:中國是日本和澳大利亞的第一大貿易伙伴、印度的第二大貿易伙伴;日本海外7萬家企業約一半分布在中國,印度在電信、互聯網、初創企業等領域也有賴于中國投資。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緣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有關供應鏈過度集中的風險日益凸顯。日本政府于2020年3月首次提及“增強供應鏈彈性”,隨后宣布實施“供應鏈補貼國內投資促進項目”以及“海外供應鏈多元化支持項目”,為那些將生產遷回日本國內以及將生產基地分散至東南亞的企業提供補貼。在2020年7月,日本經濟產業省就向印度提出了強化供應鏈韌性的倡議,此后得到了印度和澳大利亞的積極回應。一方面,三國希望通過這一倡議提升本國的產業競爭力,建立三國之間的供應鏈互補關系,減少對單一國家(主要是中國)的過度依賴、實現供應鏈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三國希望在全球經濟前景低迷、地緣政治風險不斷上升、政策環境不確定的大背景下,借合作推動本地區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動力源。尤其是在投資方面,通過優化營商環境、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同時參考日本支持企業投資東盟的相關機制,日本政府試圖推動增加對印度的設備投資,以實現生產基地的多元化。
(四)RCEP正式對馬來西亞生效
摘要:《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于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正式生效。截止至3月18日,15個RCEP簽署方中,生效成員數量已達到12個。
從3月18日起,中國對馬來西亞立即零關稅的比例為67.9%,馬來西亞對中國立即零關稅的比例達69.9%。中馬之間相互履行協定項下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市場準入開放承諾,履行貿易便利化、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等各領域規則義務。RCEP對馬來西亞生效,將有力促進中馬貿易投資互利合作,為兩國企業和人民帶來更多紅利,也將有利于區域產業鏈供應鏈優勢互補、深度融合,為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推動地區和全球經濟增長帶來新的機遇。
RCEP從1月1日生效實施以來,對外貿發展的促進作用已初步顯現。海關數據顯示,前2個月,我國與RCEP貿易伙伴合計進出口1.85萬億元,同比增長9.5%,其中對東盟、日本、韓國等進出口增長明顯。隨著RCEP制度紅利的逐步釋放,RCEP成員經貿發展的成效將進一步顯現。
(五)歐盟理事會就碳邊界調整機制達成協議
摘要:2022年3月15日,歐盟理事會就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相關規則達成協議。根據這一機制,歐盟將對從碳排放寬松的國家的地區進口的水泥、鋁、化肥、鋼鐵等產品征稅。該機制是歐盟委員會去年提出的一攬子環保提案中的核心內容。
這一機制將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方面提供了加速歐盟相關行業脫碳的工具;另一方面,將激勵其他國家更加可持續發展,減少碳排放;此外,這一機制也是對加速歐盟能源獨立戰略的響應。
最新協議與歐盟委員會最初的提議相比,碳邊界調整機制的管理更集中化,能夠提高可行性和效率。另外,歐盟理事會計劃設定最低門檻,讓價值低于150歐元的產品免于履行碳邊界調整機制的義務。這一措施將減少行政上的復雜性,因為運往歐盟的貨物中,約三分之一屬于這一類別,并且它們的碳排放量并不高。
(六)歐盟和美國宣布就新的《跨大西洋數據隱私框架》達成原則性協議
摘要:2022年3月25日,歐盟委員會宣布:歐盟與美國就跨大西洋數據傳輸的新框架達成了原則性協議。該框架將促進跨大西洋數據流動,并解決歐盟法院在2020年7月的Schrems II裁決中提出的關切。
該框架將為歐盟個人數據向美國的轉移重新建立一個重要的法律機制。根據框架,美國將制定新的保障措施,以確保信號情報監視活動在追求確定的國家安全目標方面是必要的,同時建立一個具有指導補救措施的有約束力的兩級獨立補救機制,并加強對信號情報活動的嚴格和分層監督,以確保遵守對監視活動的限制。例如,新框架需要確保:只有在為推進合法的國家安全目標所必需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信號情報收集,并且不得過度影響對個人隱私和公民自由的保護;歐盟個人可以向一個新的多層補救機制尋求補救,該機制包括一個獨立的數據保護審查法庭,該法庭將由從美國政府以外選出的個人組成,他們將有充分的權力對索賠進行裁決并在需要時指導補救措施。
這一表態也標志著過去數年里,不斷引發對立沖突的歐美數據管轄爭端出現松動跡象。雖然雙方仍需要敲定相關細則,但美國互聯網巨頭集體退出歐洲市場的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需要說明的是,歐美之間早些年曾經有過類似的協議,但在歐洲公民隱私被美國隨意窺探的長期擔憂下,2020年歐洲法院(歐盟司法體系最高法院)判決歐盟與美國之間的《隱私護盾》協議無效。
四、研究報告
(一)USTR發布2022-2026財年戰略計劃以及2022年總統貿易政策議程和2021年年度報告
摘要:2022年3月1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發布2022-2026財年戰略計劃,強調以下目標,即開放國外市場、打擊不公平貿易;全面執行美國貿易法,監督協議的遵守情況;制定和實施創新政策,推進總統的貿易議程;制定公平的貿易政策等等。
同日,USTR發布2022年總統貿易政策議程和2021年年度報告,繼續強調拜登政府以工人為中心的貿易政策。報告詳細介紹了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為實施拜登政府的貿易優先事項和推進以工人為中心的貿易政策所做的工作。2022年貿易政策議程和2021年年度報告的關鍵要素包括捍衛工人權利;加速脫碳和促進可持續的環境實踐;支持美國農業;增強供應鏈彈性;抗擊疫情;重新調整美中貿易關系;與主要貿易伙伴和多邊機構合作;通過執行提高對貿易政策的信心;與利益相關者廣泛接觸,以促進包容、持久的貿易政策和促進公平。
(二)世界銀行發布報告《新冠疫情重塑全球價值鏈》
摘要:2022年3月4日,世界銀行集團發布了一份名為《新冠疫情重塑全球價值鏈:對發展中國家貿易和減貧的影響》的報告。報告指出,如果所有國家都努力將其生產回流(reshoring),全球貿易將下降多達27%。世界銀行模擬了三種情景。一種是經濟規模大的國家參與生產回流,一種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效仿,還有一種是國家放寬貿易政策,對全球化更加友好。
另一方面,報告認為,提高貿易全球化將使發展中經濟體受益:“通過有利于全球價值鏈的方式更緊密地融入全球經濟,將為中低收入國家帶來紅利。取消投入品關稅和實施貿易便利化措施將加強這些國家在區域和全球價值鏈中的一體化。所有發展中地區的收益都將是明顯的”。
報告的結論是,全球貿易自由化將使世界上收入較低的40%人口受益最多,這部分人的收入快速增長將減少全球不平等。
(三)WTO秘書處發布報告:《新冠疫情下采取的貿易措施》
摘要:2022年3月30日至31日,世貿組織秘書處在市場準入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中,公布了《新冠疫情下采取的貨物貿易措施》報告。報告主要介紹新冠疫情下各成員國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和寬松的貿易措施。
報告指出,截至2022年3月25日,成員以疫情為理由采取的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措施共計98項。這些措施大多數采取了全面禁止的形式(36%),其次是以非自動出口許可證形式的出口限制(18%)和其他措施。另外,盡管各成員國沒有義務通知寬松的貿易措施,截至2022年3月25日,秘書處共記錄了169項此類措施。這些措施中的大多數(超過70%)是與稅收有關的措施,目的是降低關鍵進口產品的價格。
報告表示,疫情期間限制出口的產品類型略有變化。例如,與2020年相比,2022年個人防護設備以及消毒劑和殺菌劑的出口限制較少。然而,一些產品(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其他醫療用品、COVID-19檢測試劑盒和疫苗)限制措施變化不大,這表明這些產品的全球短缺仍然存在。
成員國表示,本報告強調了世貿組織的主要原則之一——透明度的重要性。另外,對大量未通知的措施和其中一些措施的期限不明確表示關心。
(四)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布《沖突時期的縮減》報告
摘要:2022年3月24日,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布《沖突時期的縮減》報告。報告顯示,鑒于俄烏沖突持續和近幾個月各國宏觀經濟政策變化,該機構將2022年全球經濟增長預期從3.6%下調至2.6%。其中,俄羅斯經濟今年預計將經歷深度衰退,縮減7.3%;西歐部分地區以及中亞、南亞和東南亞地區的增長預計也將大幅放緩,歐盟經濟增長預期從3.3%下調至1.6%,中亞地區從3.1%下調至0.2%,南亞地區從5.7%下調至4.0%,東南亞地區從4.7%下調至3.4%,非洲地區從2.9%下調至1.8%。
報告表明,俄烏沖突的經濟影響將加劇目前的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削弱經濟復蘇力度。貿發會議擔心,全球需求減弱、國際層面的政策協調不足、疫情造成的債務水平上升,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將產生金融沖擊波,把一些發展中國家推向債務違約、經濟衰退和發展停滯的境地。
報告主張,俄烏沖突加大了能源和初級商品價格上升壓力,使普通家庭預算捉襟見肘,增加了生產成本,而貿易中斷和制裁措施可能會對長期投資產生“寒蟬效應”。越來越令人擔憂的是俄烏沖突導致國際資本市場不確定性增加。全球資本流動和匯率的不穩定性增加、借貸成本上升,并伴隨著嚴重的外債支付困難風險,這樣的環境對那些最不發達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來說尤其嚴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