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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貿治理動態2022年一月刊

發布時間:2022-02-01瀏覽次數:206









國際經貿治理動態


2022年 一月刊


國際經貿治理與中國改革開放聯合研究中心(SC-GTEG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貿治理與中國改革開放聯合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智庫)成立于2013年,是首批上海高校智庫之一。智庫以中外合作為基礎,以世界貿易組織講席為學術支撐,集中了世貿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等國際組織以及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和智庫的研究力量,以國內外研究團隊聯合研究為主要工作方式,旨在為中國參與國際經貿治理和改革開放提供經濟與貿易相關政策咨詢建議。


Shanghai Center for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SC-GTEG)

Founded in 2013, SC-GTEG was one of the first batch of university think tanks established at Shanghai. It is based on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especially collabo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ink tanks in the field of trade and economics. With the academic support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airs Programme (WCP), it pools research sources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UNESCAP), as well a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well-known universities,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think tanks. It is to be 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think tank that depends on collaborative research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It aims to provide trade and econom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as well 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目錄


一、WTO快訊

(一)WTO發布數據顯示全球服務貿易水平呈增長趨勢

摘要:202211日,世界貿易組織發布數據顯示,2021年第三季度全球服務貿易水平同比增長25%,計算機、金融和商業服務等是增長的主要驅動力。此外,運費飆升使全球運輸服務水平同比增長45%。但由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球服務貿易水平仍比2019年同期低5%,因此,該增長值尚不能代表服務貿易已全面復蘇到疫情前水平。

全球服務貿易具體情況為:第一,航空客運復蘇繼續滯后,仍遠低于疫情前水平。第二,全球建筑、娛樂、法律和金融服務等其他服務平均同比增長15%。這些服務受疫情影響較小,與2020年同期水平相比僅萎縮1%。第三,計算機服務繼續強勁增長。互聯網流量在疫情期間達到頂峰,2021年全球國際互聯網帶寬增長了30%。第四,建筑業是受疫情影響最嚴重的領域之一。中國作為全球最大建筑商,其建筑業出口分別比2019年下降了4%。主要原因是,鋼鐵和勞動力等面臨供應鏈瓶頸,價格不斷上漲,導致建筑項目被推遲或取消。



(二)WTO副總干事提出2022WTO主要談判目標展望

摘要:2022110日,WTO副總干事岡薩雷斯(Anabel González)發文,提出了2022WTO主要談判目標。

這些談判目標是:一,成員國要回應疫情,特別是從貿易和公共健康角度回應。例如,如何處理疫情下與藥品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二,綠色貿易。即各國政府要盡可能實現貿易符合環保目標。例如,各成員國可以共同致力于進行環保貨物貿易、環保服務貿易、可持續性塑料產品貿易等。此外,成員國之間要盡快開展關于漁業補貼的談判。三,持續推進貿易便利化談判。例如,繼續推動電子商務多邊談判進程。四,修訂和更新WTO關于補貼的規則,包括農業和工業領域。此舉是為了緩解由于政府財政支持、缺乏透明度等行為,導致國際市場上出現扭曲、不公平貿易、創新動力不足等問題。五,加快恢復WTO爭端解決機制。因為有約束力的機制是解決成員國之間沖突的關鍵。



三)WTO副總干事強調貿易對糧食安全的重要性

摘要:2022128日,WTO 副總干事讓-馬里·波岡(Jean-Marie Paugam)在第十四屆全球糧食和農業論壇上發表講話,強調了貿易在確保糧食安全和保障農業生產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糧農組織的數據,世界上三分之一的土壤已經退化,到2050年超過90%的土壤可能會退化,而貿易是提高糧食生產率的經濟有效的手段,并幫助提升土壤管理技術和服務。其次,各國政府每年在農業上的支出超過6000億美元,但各國應當更有效的利用資金。各國應積極利用WTO的規則,通過環境規劃、投資研究、咨詢服務和生產者培訓等改善土壤條件,以及減少促進不可持續農業的補貼,增加可持續糧食生產。



四)12屆部長級會議前景尚不明朗但農業談判持續推進

摘要:2022124日,WTO召開農業談判小組會議,談判主席佩拉爾塔(Gloria Abraham Peralta)大使強調農業談判需要保持當前的良好勢頭,呼吁成員彌合分歧,充分利用現有時間取得有效成果。會上,成員們就最新的談判草案文本(TN/AG/50)交換了意見,最新的談判文本提到“特別保障機制”,該機制將允許發展中國家在進口量激增或價格突然下跌時暫時提高關稅;草案文本還將使世界糧食計劃署為人道主義目的購買的糧食不受出口限制,多數成員方在這個方面達成共識。但成員方在提高透明度方面繼續存在分歧,一些發展中成員擔心這一領域的新承諾對他們來說過于繁重。



五)投資便利化談判恢復,目標是在2022年底前完成

摘要:參加投資便利化談判的世貿組織成員于126日至27日恢復工作,重申其在2022年底前完成談判的目標。與會者討論了今后幾個月的優先議題,包括最惠國、特殊和差別待遇規定、需求評估以及“另一成員國的投資者”的定義。在需求評估方面,與會者強調為了實現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參與投資便利化這一核心目標,應與相關政府間組織合作,評估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在執行多邊協定方面的需求,以便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



二、案例評析

(一)DS597DS580DS581:澳大利亞、巴西和危地馬拉訴印度糖業補貼案

案名

印度蔗糖補貼案

案號

DS597DS580DS581

申訴方

澳大利亞、巴西、危地馬拉

應訴方

印度

涉及條款

《農業協定》第3.36.389.110.1

《補貼和反補貼協定》(ASCM)第318.32527

日期

磋商:20192月至3

起訴:2019711

專家組設立:2019815

專家組報告發布:2021930

應訴人上訴:2022111

爭議措施

印度對糖業采取的政府政策

爭議點概要

爭議措施是否違反《農業協定》和ASCM

結論概要

1.印度的行為違反了《農業協議》第7.2(b)條規定的義務。

2.爭議措施構成出口補貼,不符合印度在《農業協定》和ASCM下的義務。

3. 印度不適用ASCM27.2b)條,且爭議措施違反第3.1a)條。


1、案件事實

  1. 時間軸

2019 2 月至3 月,澳大利亞、巴西和危地馬拉要求與印度進行磋商,但最終未能就爭端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2019 7 11 日,澳大利亞、巴西和危地馬拉三個國家起訴印度為甘蔗和蔗農提供補貼

2019815日,應這三個國家的要求,DSB成立專家組。

2021 9 30 日,專家組做出不利于印度的裁決。專家組建議印度督促改進其與世貿組織不一致的措施,使其符合《農業協議》和ASCM的規定義務。并建議印度在該裁定報告通過后120 天內撤回其在生產、緩減庫存、營銷和運輸、出口等等計劃下的所有補貼。

2022111日,印度向DSB提出上訴。

  1. 被訴行為:

第一,印度對蔗糖產業提供國內財政支持。首先,政府采取了價格支持措施。印度對蔗糖產業提供的國內支持措施包括:通過“公平和補償價格”(Fair and Remunerative Price)、“國家定價”(State-Advised Prices)以及其他政府政策和文件,強制性維持蔗糖的最低價格。其次,在價格支持措施之外,政府還采取非豁免的直接支付和其他政策。例如,政府預算中包括“甘蔗種植者生產獎勵”這一部分。

第二,印度對蔗糖產業的出口政策。印度將蔗糖產業出口業績與授予補貼掛鉤。具體地說,包括三項援助計劃和最低指示性出口配額制度(Minimum Indicative Export Quotas)和最大允許出口量制度(Maximum Admissible Export Quantity)。三項援助計劃是指,生產援助計劃、緩減庫存計劃以及營銷和運輸計劃。

2、主要法律爭議

  1. 爭議措施是否違反《農業協議》第7.2條(b)的規定。

《農業協議》第7.2b)條規定,如果成員的附表第四部分中沒有以貨幣形式表示對某一農產品的年度支持水平(AMS)的承諾,則該成員向農業生產者提供的支持不得超過第6條第4款規定的最低水平。

申訴方主張:印度的行為違反了《農業協議》第7.2(b)條規定的義務。理由如下:一、印度沒有做出國內支持具體承諾。二、印度向甘蔗生產者提供的國內支持超過了《農業協定》第6.4條規定的最低水平。綜上,印度不得向甘蔗生產者提供超過總產量10%的特定產品的國內支持。

應訴方主張:印度承認其未在承諾表中作出具體承諾。但是,申訴方對《農業協定》中“市場價格支持”一詞理解錯誤。印度認為,市場價格支持只能在政府或其代理人支付或者采購有關產品時才能存在,而強制性最低價格是由糖廠支付的。綜上,印度的行為不構成市場價格支持。

專家組裁定:印度的行為違反了《農業協議》第7.2(b)條規定的義務。理由為:專家組認為,構成市場價格支持不需要由政府購買或采購相關農產品。另外,雙方同意印度具體承諾表中不包含AMS的承諾。而經過調查,從2014-15 2018-19 連續五個榨季,印度向甘蔗生產商(蔗農)提供的非豁免產品特定國內支持超過了允許的10%的占甘蔗總產值的百分比。印度的做法不符合《農業協議》第7.2b)條的規定。

  1. 爭議措施是否構成出口補貼,是否違反《農業協議》第9.1a)、第3.3條以及第8條。

《農業協議》第9.1a)條規定:下列出口補貼受本協定項下削減承諾的約束:(a) 政府或其代理機構視出口實績而向公司、 產業、農產品生產者、此類生產者的合作社或其他協會或銷售局提供的直接補貼,包括實物支付。第8條規定:每一成員承諾不使用除符合本協定和其減讓表中所規定的承諾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補貼。第3.3條規定:在遵守第9.2b)和第4 款規定的前提下,一成員不得對其減讓表第四部分第2 節中規定的農產品或產品組提供超過其中所規定的預算支出和數量承諾水平的、第9.1a)中所列的出口補貼,也不得對其減讓表中該節未規定的任何農產品提供此類補貼。

申訴方主張:爭議措施構成出口補貼,不符合印度在《農業協定》和ASCM下的義務。申訴方要求專家組考察以下措施:(i2018-19榨季糖廠援助計劃;(ii)建立和維持緩沖庫存的計劃(ii) 2018年建立和維持緩沖庫存的計劃;(iii) 2019年建立和維持緩沖庫存的計劃(iv) 2017-18榨季對糖廠的援助計劃。(v) 2015-16榨季擴大對糖廠生產補貼的計劃;以及(vi) 營銷和運輸計劃。申訴方強調,前五項計劃與最低指示性出口配額制度一起運作,而營銷和運輸計劃則與最大允許出口量制度一起運作。申訴方認為,生產援助計劃、緩沖庫存計劃以及營銷和運輸計劃與多邊出口配額和多邊出口配額的結合,構成了以出口業績為條件的補貼。這些計劃構成了《農業協定》第9.1(a)條意義上的出口補貼,不符合印度在該協定第3.3 條和第8 條下的義務。

應訴方主張:首先,申訴方未能證明所有爭議計劃都存在政府財務支出。尤其是,申訴方未能確定任何能夠證明存在利益的相關市場認定基準,而只是推測利益的存在。其次,印度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營銷和運營計劃屬于《農業協定》第9.1d)和第9.1e)的范圍,是協定所允許的。

專家組裁定:專家組發現,生產援助、緩沖庫存、銷售和運輸計劃下,印度向糖廠提供了《農業協定》第9.1(a)條所指的以出口業績為條件的直接補貼。另外,印度沒有在具體承諾表中對食糖作出減少出口補貼的承諾。因此,專家組認為,爭議措施構成第9.1a)條所指的補貼,并且不符合《農業協定》第3.3條和第8條的規定。

  1. ASCM27.2b)條是否對印度適用,以及爭議措施是否違反ASCM3.1a)條。

ASCM3.1條規定:除《農業協定》 中所規定的外,下列屬第1 條范圍內的補貼應予以禁止:(a) 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 中所列舉的補貼。第27.2b)條規定:27.2 3 條第1 (a)項規定的禁止,在自《WTO 協定》生效之日起的8 年期限內不得適用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

申訴方主張:根據相同的論證和論據,印度的行為違反了ASCM3.1a)條規定的一出口業績為條件的法律上的補貼。而對于印度適用ASCM27條這一論點,申訴方認為第27b)條的文本規定語義模糊。而該條款中提到的八年出口補貼過渡期已于2003年結束。另外,申訴方同意專家組在“印度-出口措施”案中對第27.2b)條作出的解釋。

應訴方主張:根據ASCM27條,第3.1a)條不適用于印度。印度對其連續三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GNP)達到1000美元以及印度于2017年從ASCM附件七(b)中畢業沒有異議。然而,印度認為第27.2b)條規定的“從《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算的八年期”必須從一個發展中國家從附件七(b)中畢業之日起算,而不是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算。因此,列舉在ASCM附件七(b)中的成員應當享受第27.2b)條適用于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待遇。換句話說,印度仍然可以適用八年出口補貼過渡期。另外,印度認為專家組在“印度-出口措施”案中對27條所作解釋不具有約束力。且由于該爭端正在等待上訴機構裁決,對本案沒有法律效力。

專家組裁定:印度不適用ASCM27.2b)條,且爭議措施違反第3.1a)條。理由為:第一,專家組認為,第27.2b)條是指從199511日至200311日這段時間。另外,ASCM27.4 條規定:第2(b)款所指的發展中國家成員應在8年期限內逐步取消其出口補貼。第27.4條的第一部分與第27.2(b)條有明確的聯系。第27.4條的第一部分通過“第2(b)款所述的任何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措辭與第27.2(b)條明確聯系起來。然后,第27.4條提到了“在八年內”逐步取消出口補貼。該條款定語“the”的使用表明第27.4條指的是一個具體的或已經確定的八年的時間。這個時期在第27.2(b)條中有定義。因此,專家組不同意印度的觀點,即第27.4條設想了適用于從附件七畢業的成員的不同期限的可能性,對在不同時間從附件七畢業的成員適用不同的期限。第二,專家組認為《農業協定》第9.1(a)條下的法律標準與ASCM3.1(a)條下的認定標準并無不同。因此沒有必要再次對爭議措施重新審查。根據上文結論,爭議措施同樣也違反了ASCM3.1條規定。

3、簡要評析

《農業協定》中規定:《1994年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協定》附件1A中的其他多邊貿易協定的規定應在不違反本協定規定的情況下適用。ASCM包含在WTO協議的附件1A中。因此,ASCM的適用 以《農業協定》的規定為準。原則上,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可以同時受制于《農業協定》和ASCM。然而,如果兩個協議之間發生沖突,《農業協定》的規定將優先于ASCM適用。因此,如果一項出口補貼在ASCM中被禁止,但在《農業協定》中被允許,那么,《農業協定》的規定將優先于ASCM適用。相反,如果一項出口補貼同時被《農業協定》和ASCM所禁止,該措施不符合兩個協議,則不會產生沖突。因此,所謂的農產品出口補貼是否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定,首先必須根據《農業協定》審查,必要時再根據ASCM審查。



二)DS437:美國針對中國部分商品的反補貼措施案

案名

美國——針對中國部分商品的反補貼措施

案號

DS437

當事人

原告:中國

被申請人:美國

第三方(原審程序)

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歐洲聯盟;印度;日本;韓國;挪威;俄羅斯聯邦;土耳其;越南;沙特阿拉伯王國

引用的協議

補貼和反補貼措施(ASCM):第11.1條、第11.2條、第11.3條、第1.1a)(1)條、第2條、第1.1b)條、第14條(d)條、第12.7條、第1.1條、第10條、第30條、第32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23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

日期

專家組設立:2012928

專家組報告發布:2014714

上訴機構報告發布:20141218

正式通過:2015116

爭議措施

美國對中國部分產品實施的反補貼措施

爭議點概要

中國認為,美國在對涉案產品的反補貼調查中,在公共機構、補貼專向性、補貼利益計算的認定,“可得事實”的適用,以及“中國出口限制措施構成補貼”的認定等方面存在問題。

結論概要

1.專家組認為美國商務部將中國國有企業認定為“公共機構“與ASCM1.1(a)(1)條不符。

2.專家組認為美國商務部拒絕將中國國內私人價格作為其利益分析的基準,并未違反第14(d)條或1.1(b)條。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結論。

3. 專家組通過分析專向性認為美國商務部并未違反第2.1條,上訴機構支持專家組的裁決。

4. 專家組認為依靠現有記錄的事實美國商務部并未違反第12.7條的規定。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但上訴機構無法完成法律分析。

5. 專家組認為美國國內申請中的證據不足,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發起調查,違反了ASCM11.3條。

后續進展

2015226日,中國提出確定合理執行期限的仲裁。

2015109日,仲裁確定美國的合理執行期限。

201641日,美國的合理執行期限到期。

2016513日,中國啟動執行之訴。

20191017日,中國向DSB提出授權報復。

2022126日,仲裁決定發布。


1、案件事實

中國訴美國對中國部分產品實施反補貼措施世貿爭端案(DS437)經歷了兩輪專家組與上訴機構的審理(即一輪實質性審理和一輪執行之訴),還經歷了兩次仲裁(即一次“合理執行期限”的仲裁和一次授權報復的仲裁)。歷經十年,最終在2022126日仲裁確定了對美在貨物貿易領域每年6.45121億美元的報復水平。

[1] 爭議措施

有爭議的措施: 2007年至2012年期間美國發起的17起反補貼稅調查,以及32起調查啟動或初步、最終裁決。

有爭議的產品:熱敏紙,壓力管,管道管,檸檬酸,草坪修整器,廚房貨架,石油國家管商品、鋼絞線、鎂磚、無縫管、印刷圖形、鉆桿、鋁型材、鋼瓶、太陽能電池板、來自中國的風塔和鋼水槽,累計涉案金額為72.86億美元。

[2] 程序時間軸


2、主要法律爭議

[1] ASCM14(d)條和第1.1(b)條——利益

ASCM14d)條是指:政府提供貨物或服務或購買貨物不得視為授予利益,除非提供所得低于適當報酬,或購買所付高于適當報酬。報酬是否適當應與所涉貨物或服務在提供國或購買國現行市場情況相比較后確定(包括價格、質量、可獲性、適銷性、運輸和其他購銷條件)ASCM1.1b)條是指:就本協定而言,如出現下列情況應視為存在補貼,因此而授予一項利益。

在國內調查中,美國拒絕將中國國內私人機構的價格作為衡量存在利益的基準,專家組認為中國未能證明美國拒絕使用該價格的做法違反ASCM1.1(b)條或第14(d)條。中國對此提出上訴。

中國認為,在確定是否給予財政資助時需要確定“政府”或“公共機構”,在確定是否給予利益時應該用同樣的標準;如果國有企業提供產品的行為不足以使其構成“公共機構”,那么在確定國有企業是不是給予利益時,提供產品的行為也不足以確定是政府行為。

上訴機構同意中國的觀點,即在ASCM中確定“政府”只有一個法律標準,包括狹義的政府和“公共機構”。調查機構要確定存在財政資助,必須認定資助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而第14(d)條要求調查機構確認由政府提供的產品有沒有得到充分的補償。但是,根據第14(d)條確定衡量的基準時并不需要確定市場主體是不是政府,因而這不能回答私人企業或與政府關聯的企業是不是可以被選作比較基準的問題。不管是ASCM1.1(b)條還是第14(d)條,都涉及確定存在“利益”的問題。正因為如此,在第14(d)條下才需要選擇比較基準,以便與第1.1(b)條下政府提供的貨物作比較。上訴機構引用了此前的多個案件,指出“需要審查涉案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的情況來確定恰當的基準”。如果調查機構確認了由政府提供的資助所給予的利益數量,則第14條的導言要求其對使用的方法作出充分解釋。

由于涉案的產品、市場不同,調查機構需要審查的因素也會有所不同。有些時候,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國市場價格不一定可以作為比較基準。政府作為主要供應商可能會扭曲市場價格,但是要確定國內價格是否扭曲,調查機構必須根據具體事實確定每一項反補貼調查都存在價格扭曲,政府主導與價格扭曲之間的關系必須根據證據來確定。中國認為,美國調查機構將國有企業等同于政府機構,并以此拒絕接受中國的國內價格作為比較基準,不符合ASCM的相關規定。上訴機構不接受中國的觀點。上訴機構認為,美國是不是違反了ASCM14(d)條,取決于調查機構是不是分析了確定基準的各項因素以決定某個價格是不是可以用來作比較。在作分析的時候,不能排除國內價格,包括與政府相關的價格,但不包括提供財政資助的實體的價格,且不必局限于分析狹義的政府或公共機構在市場中的作用。

在分析14起調查中美國的做法是不是違反ASCM時,專家組并沒有根據第14(d)條審查美國作出結論的依據,而是提出,上訴機構在DS379案中面臨的是同樣的問題,其結論可以直接用于作出本案的結論:中國未能證明美國違反第14(d)條。上訴機構根據前文對ASCM14(d)條的分析,指出專家組的分析和結論不足以支持其結論,上訴機構推翻專家組的這一結論。

在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之后,上訴機構決定完成法律分析。上訴機構指出:如果調查機構確認了由政府提供的資助給予的利益數額,ASCM14條的導言要求其對使用的方法作出充分解釋;作分析的時候,14(d)條并沒有預設排除國內價格,包括與政府相關的價格;在確定國內價格是不是可以作為比較基準時,調查機構需要分析諸多因素。審查本案涉及的反補貼調查,在12起調查中,美國根據政府占主導地位確認中國國有企業是公共機構,并據此認為存在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專家組認為這不符合ASCM1.1(a)(1)條,美國對此沒有提出上訴。再來看看美國在4起調查中對“利益”問題的結論,美國在調查中并沒有審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價格是不是由市場決定,而是先人為主地排除了這些企業的價格。根據前文的分析,上訴機構認為美國的做法違反了ASCM14(d)條和第1.1(b)條。

[2] ASCM2.1條專向性

ASCM2.1條是指: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中所定義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一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 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定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b) 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制定適用于獲得補貼資格和補貼金額的客觀標準或條件,則不存在專向性,只要該資格為自動的,且此類標準和條件得到嚴格遵守。標準或條件必須在法律、法規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確說明,以便能夠進行核實。(c) 如盡管因為適用(a)項和(b)項中所規定的原則而具有非專向性補貼的任何表現,但是有理由認為該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在適用本項時,應考慮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經濟活動的多樣性程度,以及已經實施補貼計劃的時間長度。

專家組認為,美國在確定專向性時只分析ASCM2.1(c)項列舉的因素,而沒有先分析第2.1(a)項和(b)項列舉的因素,這樣的做法沒有違反第2.1條。中國對此提出上訴。

上訴機構要解決的問題是,調查機構是不是必須先分析ASCM2.1(a)項和(b)項列舉的因素,然后才可以分析第2.1(c)項列舉的因素。上訴機構指出,關于確定一項補貼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專向性,2.1(a)項和(b)項的措辭要求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各種因素。上訴機構對第2.1(c)項的措辭分析指出,2.1(c)項要求調查機構在根據第2.1(a)項和(b)項審查不能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需要審查第2.1(c)項列舉的因素。中國的觀點是:2.1(c)項的措辭表明這項審查的前提條件是根據第2.1(a)項和(b)項審查不能確定專向性。上訴機構不支持中國的觀點,認為專家組對ASCM2.1(c)項的解釋沒有錯誤。

中國提出,美國沒有指明具體的書面文件,也沒有明確補貼機構。專家組認為,美國已經指明了“非書面措施”,并且至少隱含地表達了給予補貼的當局是中國。上訴機構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不排除通過“非書面措施”提供補貼的可能,但是要確認法律上的補貼,給予補貼的機構必須是明確的,而且要明文限制可以得到補貼的企業;而事實上的補貼,則不會在法規中明確提出。中國并沒有指出哪些因素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補貼,如果是那樣的話,調查機構必須分析ASCM2.1(a)項和(b)項。這樣看來,專家組認為可以僅審查第2.1(c)項列舉的因素并無錯誤。

上訴機構認為,如果確實存在系統性補貼行為,即使沒有書面文件,也可以確認存在事實上的補貼。然而,專家組并沒有具體分析“非書面措施”是如何實施的。專家組只用了一段話,概括其對美國調查機構實施調查的意見:“在所有的調查中,申請人主張國有企業以低于充分補償的價格提供具體的生產投入。在沒有書面文件或明確公告的情況下,美國商務部認為國有企業以低于充分補償的價格持續提供具體的生產投人構成補貼。”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沒有根據ASCM2.1(c)項審查美國的實踐。據此,上訴機構推翻專家組認為中國未能證明美國違反第2.1條的結論。

此外,專家組在沒有具體分析的情況下,確認美國調查機構至少暗示提供補貼的機構是中國,并據此認為中國未能證明美國違反了ASCM2.1條。上訴機構也推翻了這一結論。

中國要求上訴機構完成法律分析作出結論。鑒于專家組對此問題沒有進行分析,上訴機構缺乏完成法律分析的事實基礎。但是,上訴機構指出,既然專家組已經確認美國違反了ASCM2.1(c),對于解決糾紛來說,美國有沒有明確指出提供補貼的機構,由上訴機構完成法律分析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3] ASCM12.7條——可得事實

ASCM12.7條是指:如任何利害關系成員或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或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均可在可獲得的事實基礎上作出。

中國認為,美國并沒有依據事實作出結論,而是作出推論,違反了ASCM12.7條。專家組審查了中國提出的證據,認為中國只是抓住了報告結論中的一些說法,實際上美國依據了各種不同的事實。據此,專家組得出結論:中國未能證明美國的做法不符合ASCM12.7條。中國對此提出上訴。

鋼案(DS213)中已確認,ASCM12.7條允許使用可得事實的唯一目的是取代可能缺失的信息,以作出補貼和損害的準確結論:在缺失的信息和使用的“可得事實”之間應當有聯系,而且在最終報告的分析中應包括讓專家組理解使用“可得事實”的理由和使用情況。上訴機構提出,專家組不是要審查美國的審查材料中是不是有資料可以支持其使用“可得事實”,而應當審查美國是不是依據事實決定使用42項不利事實,專家組應當逐一分析。上訴機構發現,專家組只審查了中國提出的42項使用可得事實情況中的一部分,而且從專家組分析的措辭中可以得知,專家組分析的是中國有沒有證明在42項審查中使用了同樣的法律標準,并沒有對中國提出的美國使用可得事實的情況進行逐一審查,卻將注意力放在美國的結論中是不是使用了同一個術語。根據這些分析,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的做法違背了DSU11條關于“客觀審查”的義務,因此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關于中國未能證明美國違反ASCM12.7條的結論。一方面,上訴機構缺乏事實依據來完成對某些問題的分析。另一方面,上訴機構已經確認美國違反了ASCM的其他相關條款。為此,上訴機構不再對這個問題給予進一步的法律分析。

鑒于上訴機構確認美國違反了ASCM14(d)項和第1.1(b)項,因此美國也違反了ASCM10條和第32.1條。

3、簡要評析

DS437案涉及的諸多問題是中美貿易摩擦尤其是反補貼摩擦中的核心爭議點,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歷次裁決厘清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問題,比如在外部基準方面支持了中國的主張,有利于糾正美國的諸多不合規做法。ASCM14條提供了計算補貼金額的準則,特別是該條(d)款對政府以提供貨物或服務或購買貨物方式提供的補貼,提供了如何計算補貼金額的指南。上訴機構在加拿大訴美國軟木案中的解釋為調查機關不使用被調查國國內價格而是使用其他國家或國際市場價格計算補貼金額提供了可能。但是在DS437案中,上訴機構認為在沒有證據表明政府干預對價格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調查機關可能需要更詳細的分析和解釋,即調查機關必須解釋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是如何導致相關投入的國內價格偏離市場,否則調查機關不能直接使用外部基準。此外,WTO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多邊貿易體制“黃冠上的明珠”,雖然經歷了美國阻撓上訴機構成員任命致使上訴機構癱瘓等重大危機,但仍然在維護多邊貿易規則、解決WTO成員間貿易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此次裁決體現了公平公正性,針對美國違反WTO規則的反補貼行為,支持并授權中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經貿規則動態

(一)《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正式生效

摘要:20221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正式生效,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等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等4個非東盟成員國正式開始實施協定。

歷經8年談判,RCEP20201115日簽署,經過各方共同努力,于2021112日達到生效門檻。RCEP的生效實施,標志著全球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落地,充分體現了各方共同維護多邊主義和自由貿易、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信心和決心,將為區域乃至全球貿易投資增長、經濟復蘇和繁榮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二)糧農組織—中國南南合作計劃第三期總協定正式簽署

 摘要:2022112日,糧農組織總干事屈冬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簽署了糧農組織—中國南南合作計劃第三期總協定。總協定強調“中方正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努力推動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同時充分突顯糧農組織在糧食安全和營養、農業、漁業和林業領域的職能,例如“在可持續發展和加強生計建設方面為成員國提供技術援助”。糧農組織—中國南南合作計劃第三期的總體目標是支持發展中國家實現農業糧食體系向可持續發展轉型。第三期工作將涵蓋六個關鍵主題領域:提高農業生產和生產力、價值鏈和貿易、熱作農業和旱作農業、加強抵御力、應急響應能力,以及全球治理和傳統農業領域,同時還將特別關注糧食損失和浪費、創新、數字農業等方面。



三)馬來西亞提交RCEP批準書

摘要:馬來西亞工業和國際貿易部(MITI121日宣布,該國已于2022117日向東盟秘書提交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的批準書(IOR),愿意成為該協定的第12個成員國。MITI強調,RCEP將成為馬來西亞在后疫情時期重振國內和國際商業活動的主要推動力,尤其是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將獲得更廣闊的市場。

RCEP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東盟10國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新西蘭、澳洲等15個國家簽署了該協定。目前,已有11個國家,包括新加坡、中國、日本、文萊、柬埔寨、老撾、泰國、越南、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韓國批準了該協議。根據規定,RCEP將于2022318日對馬來西亞生效。



四)韓國與加拿大貿易代表舉行會談商討加入CPTPP事宜

摘要: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通商交涉本部長呂翰九17日同加拿大國際貿易部長伍鳳儀(Mary Ng)以視頻形式舉行會談,雙方就韓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深化雙邊合作事宜進行討論。雙方商定在年內召開第4次自由貿易協定(FTA)聯合委員會會議,在衛生和新冠疫苗、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加強合作。呂翰九表示,韓國以在今年34月申請加入CPTPP為目標,正在征求國內意見。但韓國農畜水產業界相關人士就此表示強烈反對,因為CPTPP中關于取消農水產品關稅的內容將使韓國農業領域遭受打擊。在CPTPP成員中,越南、日本、新加坡的農產品價格比韓國便宜,一旦韓國加入CPTPP,農業團體的利益將被顯著削弱。

CPTPP2018年生效,成員國包括日本、澳大利亞、墨西哥、新加坡等11個國家,其貿易規模約占全球的15%。值得一提的是,CPTPP成員國在韓國對外貿易中的占比相當高,在進出口中分別占24.8%23.2%



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正式邀請巴西就加入事宜進行談判

摘要:2022125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正式向巴西發出邀請,開始就加入事宜進行談判。巴西經濟部負責國際事務的副部長埃里瓦爾多·戈麥斯(Erivaldo Gomes)表示,巴西會正式回復OECD,確認巴西加入該組織的意愿并啟動相關談判,預計談判過程會持續25年。談判過程包括對巴西的現行法律、政策進行嚴格評估。在成為正式成員前,巴西需要對現行政策進行調整以達到OECD所期待的標準,特別是稅制改革。OECD要求所有類型的外匯交易執行相同的稅率且不超過2%,而巴西存在從0.38%6%的四個不同稅率。此外,巴西要逐步減少外匯交易的金融交易稅,至2029年達到零稅率并產生70億雷亞爾的免稅額。



四、研究報告

(一)世界經濟論壇:發布《2022年度全球風險報告》

摘要:2022111日,世界經濟論壇(WEF)發布了《2022年度全球風險報告》。該組織采訪了全球1000多位商界、政界和社會意見領袖,84%的受訪者對經濟發展的未來表示擔憂。

根據報告,僅有11%的受訪者預計經濟會在2024年前加速復蘇。受訪者們最擔心三個方面的問題:社會凝聚力的持續崩潰、陷入生存危機人群的增加和應對氣候變化措施進展緩慢。上述三點與極端天氣事件、生物多樣性喪失、傳染病、環境破壞、資源短缺、債務危機和地緣經濟對抗,被受訪者列為2022年全球十大風險。報告稱,氣候變化和地區沖突將導致食物和工作機會的缺乏,從而出現更多的移民。移民在外國的就業可以給母國和東道國帶來新的機會,但許多國家卻給移民設置了各種障礙。



(二)聯合國:發布《2022年世界經濟形勢與展望》報告

摘要:2022113日,聯合國發布《2022年世界經濟形勢與展望》報告。報告由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聯合國經社部)與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貿發會議)以及聯合國五個區域委員會合作編寫。報告表示,總體看來,全球經濟受新一輪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全球勞動力市場不振,供應鏈問題得不到解決,加上通脹壓力增加,全球經濟復蘇面臨巨大的挑戰。報告認為,在未來兩年乃至更長時間,全球就業情況將遠低于疫情前水平。美國和歐洲的勞動力參與率仍徘徊在歷史低位。發達經濟體勞動力短缺導致供應鏈挑戰增多,通脹壓力加劇。同時,由于疫苗接種進展緩慢和刺激支出政策有限,發展中國家的就業增長仍然疲弱。預計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以及西亞將出現緩慢的就業復蘇。



(三)英國:發布《央行數字貨幣:尋找問題的解決方案?》報告

摘要:2022113日,英國上議院經濟事務委員會發布《央行數字貨幣:尋找問題的解決方案?》專題報告。報告指出,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確能帶來一些優勢,例如有助于提高證券交易和結算的效率。但同樣也會引發金融穩定和隱私保護威脅等問題,例如,個人賬戶可能會通過網絡遭到攻擊。報告總結道,目前尚無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英國需要推出央行數字貨幣。另外,引入央行數字貨幣將對家庭、企業和貨幣體系產生深遠影響。與此同時,CBDC的潛在好處顯然可以通過其他風險較小的替代方案實現。



(四)世界銀行:發布《全球經濟展望》報告

摘要:2022111日,世界銀行發布《全球經濟展望》報告。報告中,世界銀行下調了全球經濟與各國經濟增長預期。將2021年和2022年全球經濟增速預測從20216月預計的5.7%4.3%下調至5.5%4.1%,美國經濟增速從6.8%4.2%下調至5.6%3.7%,中國經濟增速從8.5%5.4%下調至8%5.1%。報告認為,到2023年,所有發達經濟體將實現全面的產出復蘇,但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的產出仍將比疫前水平低4%。與此同時,報告中也指出,全球和發達經濟體的通脹率均處于2008年以來的最高水平,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的通脹率也達到了10年來的最高水平。



(五)IMF:發布《世界經濟展望報告》

摘要:2022125日,IMF發布最新版《世界經濟展望》報告,下調全球經濟增長預期。報告稱,伴隨奧密克戎變異毒株的持續擴散,各國重新采取限制措施,同時受到能源價格上漲的影響,全球經濟增速將從2021年的5.9%下降至2022年的4.4%,比去年10月的預期值下調0.5個百分點,主要原因在于世界主要經濟體的經濟增速預期下調,特別是美國的增速預期下調1.2%,原因在于其財政貨幣政策緊縮和供給短缺問題持續影響。報告同時預計2022 年通貨膨脹率繼續維持在高位,給全球經濟水平和各國經濟政策制定帶來不確定性。報告呼吁各國應確保人民均能夠獲得新冠疫苗檢測和治療手段,并保證相關物資的獲取和分配公平性。在此基礎上,報告建議各方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加大氣候政策方面的投入,共同應對氣候和醫療衛生領域的風險,加快經濟復蘇。



(六)WTO:發布《增加最不發達國家貿易機會》研究報告

摘要:2022119日,WTO發布《為最不發達國家增加貿易機會》研究報告,強調未來十年國際社會需要進一步支持以加強最不發達國家對世界貿易的參與。報告稱在過去十年由于商品價格波動和新冠疫情導致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的份額從2011年的0.95% 降至2020 年的0.91%,聯合國到2020年將最不發達國家的出口份額翻一番的目標尚未實現。在未來十年要繼續提供最不發達國家在執行貿易規則上的優惠待遇以及使目前正在加入的8個最不發達國家在未來十年內完成入世。具體措施包括TRIPS協定將最不發達國家的過渡期延長到203471日,在漁業補貼談判中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不禁止導致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補貼以及增加對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性援助等。



(七)UNCTAD:發布《全球投資趨勢監測報告》

摘要:2022119日,UNCTAD發布《全球投資趨勢監測報告》稱2021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強勁反彈,但反彈不均衡。報告顯示,2021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總量(FDI)達1.65萬億美元,累計增長7180億美元,增幅達77%。但各國的FDI極不均衡,其中發達國家的FDI 漲幅最大,占全部投資增量的72%。從投資結構上看,投資者對基礎設施行業的信心高漲,全球基礎設施領域的國際項目融資數量增長53%,融資規模上漲91%。相較之下,投資者對制造業和全球價值鏈的信心仍然疲軟,電子等全球價值鏈密集型行業的投資項目數量呈現下降趨勢。報告預計2022年全球FDI 增長前景樂觀,但增速將有所放緩。同時受到新冠疫情持續影響,發展中國家的FDI 將受到沖擊,在全球范圍內公平推廣疫苗將有效推動FDI 的持續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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