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于《法商研究》2024年第2期
【成果介紹】
摘要:選擇性罪名可以分為真正的選擇性罪名與虛假的選擇性罪名。真正的選擇性罪名具有“可合可分不并罰”的特點,故在邏輯關系上,當選擇性要素之間具有同一關系、包含關系或是交叉關系時,該罪名都是虛假的選擇性罪名。而在選擇性要素是全異關系的場合,是不是真正的選擇性罪名還需要進一步判斷。只有那些符合法益侵害相當性而無需數罪并罰的,才是真正的選擇性罪名;不符合這一標準的,均為虛假的選擇性罪名。選擇性罪名的真假區分,不僅在理論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其現實意義。虛假的選擇性罪名應當進行必要的整合,以還原其屬于單一罪名、并列罪名的本來面目。
關鍵詞:選擇性罪名;虛假的選擇性罪名;選擇性要素;數罪并罰;罪名整合
作者:桂亞勝 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系
【作者簡介】
桂亞勝,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任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會理事、上海市長寧區第十五屆人大代表。研究領域為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參編《國際貿易法學》《經濟犯罪司法適用疑難解析》等,參與2022年全國人大港澳基本法委員會項目《關于香港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研究》,多次榮獲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教學標兵、教學之星、研究生最受歡迎任課老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