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于《東方法學》2024年第1期
作者:高陽 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系
【作者簡介】
高陽,法學博士,法理學在站博士后,講師,碩士生導師。從事知識產權法、數據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在企業數據確權方面做出了創造性的工作。在諸多核心期刊發表多篇高質量學術論文,并被人大復印資料目錄索引。受聘為“長寧區涉外民商事糾紛調解中心”特邀專家、上海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工作組特邀專家。榮獲2022年度校級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
【成果介紹】
摘要:通用人工智能可自發或受用戶操控被動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為新型的網絡內容提供者,負有數字內容“守門人”職責,同時負有網絡空間的安全保護義務,應承擔內容審查的注意義務,從而預防有害信息的侵權風險。“以數據為中心”的內容生產方式和算法黑箱效應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對內容的管控力,導致對生成內容的普遍審查難以被實現。應針對有害信息,結合內容生產場景、提供者風險預見能力差異化構建內容審查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以技術性審查為標準,提供者采取符合技術特點的內容審查機制,便應當認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關鍵詞:通用人工智能;有害信息;注意義務;信息內容安全;網絡內容提供者;內容審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