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于《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5期
作者:高陽 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系
【作者簡介】
高陽,法學博士,法理學在站博士后,講師,碩士生導師。從事知識產權法、數據法學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在企業數據確權方面做出了創造性的工作。在諸多核心期刊發表多篇高質量學術論文,并被人大復印資料目錄索引。受聘為“長寧區涉外民商事糾紛調解中心”特邀專家、上海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工作組特邀專家。榮獲2022年度校級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
【成果介紹】
摘要:NFT交易平臺在數字作品交易中負有一定注意義務以維持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秩序,該注意義務應當依據平臺的類型分別設定。B2C模式下,NFT交易平臺與作者合作或獨立創建數字作品提供給社會公眾,盡管數字作品存儲于鏈上,其并非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而是網絡內容提供者。它對侵權內容的識別和控制能力較強,應負有較高注意義務。C2C模式下,鏈下存儲數字作品的NFT交易平臺屬于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注意義務應綜合考慮獲益方式、控制能力以及作品的知名度等影響因素合理設定。針對鏈下存儲的NFT交易平臺,其為提供基礎服務收取的固定費用,不屬于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并且它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未有明確的指引與要求因而不具有控制能力。因此,該類平臺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僅負有“通知—必要措施”的一般注意義務。但是,針對知名度較高的作品以及反復侵權,它負有采取技術性審查措施的較高注意義務。
關鍵詞:NFT交易平臺;注意義務;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