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對象
本區注冊登記的初創期創業組織
二、申請條件
1.創業法人(負責人)應為本市戶籍勞動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
2.吸納本市戶籍人員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租賃合法、獨立的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滿6個月。
4.簽訂協議并支付房租,房租金額須符合當地周邊市場行情。
三、補貼內容與標準
按創業組織當年度實際吸納本市失業、協保、農村富余人員的人數進行計算,繳費滿1個月可以計入補貼范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4200元,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房租總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注冊登記之日起的36個月。
四、申請材料
1.《初創期創業組織房租補貼申請表》一式伍份。
2.《創業場地房租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
3.申請補貼人員名冊。
4.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如出現變更、年檢,需提供變更依據及初始材料。
5.經營場地產權證復印件,租房協議及房租發票原件和復印件。(發票須為本市統一的稅控機打發票)
6.創業組織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開戶銀行卡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可提供經營者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7.創業組織法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創業者須提供原件交街道審核并附復印件材料。
五、說明
1.初創期創業組織申請補貼時已經超過注冊登記18個月的,但不滿36個月的,補貼金額從2015年12月算起。
2.非本市戶籍創業者吸納本市就業人員不滿6個人的,補貼金額從2015年12月算起。
3.初創期是指2015年12月14日起,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未滿36個月。從業人員是指失業、協保、農村富余勞動力。
4.創業組織范圍包括小微企業(應符合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不包括勞務派遣、虛擬注冊以及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
5.申請本文各項創業補貼的創業組織,必須具有獨立、合法經營場所,不得轉租。必須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有獨立的銀行帳戶。招錄用從業人員須按規定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勞動合同。
6.允許創業組織在本區范圍內異地經營。經營地須為商用性質,并提供經營地的租房合同及產證復印件。(房租補貼可在注冊地與經營地內擇一進行申請)。
7.非本市戶籍經濟組織法人(負責人)所持《上海市居住證》應為長期居住證,且首次簽發日期在創業組織注冊之日前(須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辦理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扶持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長人社發【2015】27號)。
受理部門:各街鎮社區服務中心
此業務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