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須知
一、辦理依據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18〕6號)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的實施意見〉》(滬人社法〔2017〕369號)
二、申請對象
在本市注冊經營的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合作社。
三、貸款金額
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300萬元。
四、貸款利率和期限
貸款利率為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40%。
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
五、擔保額度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貸款金額低于50萬元(含)的,申請企業免予提供抵、質押方式的反擔保;申請貸款金額高于50萬元的,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質押等形式的反擔保。
六、申請條件
1. 被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不得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2. 創業組織應當建立財會獨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3. 創業組織需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就業,且比例不低于30%;
4. 創業組織應根據風險評估情況,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質押等形式的反擔保。
七、申辦流程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攜帶以下材料,向創業組織注冊地所在的區就業促進中心創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1.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
2. 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滬投資享受優惠資格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 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 企業信用代碼證;
5. 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6. 提供市擔保中心以及經辦銀行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身份確認
1. 區就業促進中心應在受理申請后,按規定完成對申請人擔保政策輔導、身份資格確認等初審和推薦工作。
2. 經辦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
(三)風險評估
1. 市擔保中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在收到區就業促進中心提供的貸款申請文件后,按規定對申請人所辦創業組織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貸前檢查,出具貸款項目財務分析報告。
2. 經辦銀行根據貸前調查的實際情況,按規定對貸款金額和期限提出貸款意見。
(四)擔保審批
1. 市就業促進中心對區級貸款受理情況進行復審。
2. 市擔保中心應在收到相關貸款材料后,按規定對貸款擔保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辦理擔保手續。
(五)銀行放貸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市擔保中心擔保意見后,按規定辦理簽約、放貸手續。
借款人應當自覺接受經辦銀行、市擔保中心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對其經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按要求報送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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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部門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應向創業組織注冊地所在的區就業促進中心創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九、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上海市各區創業指導公共服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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